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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生產法》對安全教育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2、關於復崗教育期限的問題可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裝置、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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