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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美食大本營

    一、徵地制度改革,農民土地有保障!

    縮小徵地範圍,堵住以公共利益名義亂徵地

    提高徵地補償,取消了年產值倍數法,以區片綜合地價作為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依據

    規範徵地程式,原來的批後公報改為批前公報,強化在被徵地農民知情權和監督權,限制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

    失地農民保障寫入法律,住房、養老、就業被納瑞徵地補償範圍。

    二、農地入市,土地還可“買賣”

    2、給農村建設用地賦權,確保農村財權權落地。

    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單位和個人使用。取得的這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

    三、宅基地改革

    1、宅基地審批權下放

    對於存量建設用地審批,由縣級下放到鄉級。對於農用地轉用審批,依然由縣裡審批。

    2、由縣政府託底保障農民的居住權寫入法律

    在城市規劃區人均土地少無法實現一戶一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居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

    3、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有了法律依據

    國家鼓勵進城居住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騰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協商回購,主要用於滿足本集體內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整理利用。下面為安徽、湖北、重慶部分地區自願退出宅基地,補償標準。

    1、安徽金寨縣

    該地區自願退出宅基地,補償分為兩方面:

    一方面是地上房屋拆除補償金額,按不同結構每平方米250元~600元計算。

    另一方面是宅基地退出補償金額,已確權發證且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每平方米補償70元,超出規定面積標準的,每平方米補償35元,補償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

    此外,若農戶在簽訂退出協議後6個月內騰退房屋並驗收的,補償標準再上浮30%。

    2、湖北枝江

    自願退出唯一合法確權的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應付農民個人部分(一級地類約43元/平;二級地類41.6元/平;三級地類39.2元/平)予以補助。

    農村村民退出多餘合法確權的宅基地的,按照當地現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應付農民個人部分的80%予以補助。

    使用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是退出合法確權的宅基地的,按照當地現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應付農民個人部分的60%予以補助。

    補助面積按現場實測面積計算(含附屬物、硬化曬場),200平方米以內的按標準補償,超過面積減半補償。

    3、重慶墊江

    以《房地產權證》為依據,實測房屋和院壩佔地面積(扣除本人在新村所佔建設用地面積),按180元/平補償。

    宅基地其他附屬用地指未發林權證的農村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院林地,按180元/平,由土地使用權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8:2比例分配。

  • 2 # 城鄉微視界

    作為農村一線操作的土地徵收人員,特來回答。

    新土地管理法對被徵地農民來說好處可用2個進一步、2個更有保障來表述:進一步提高了徵地補償標準,農民生活生計更有保障;進一步提高了徵地程式的合法合理性,被徵地農民利益更有保障。一、關於進一步提高補償標準的問題

    已執行多年的徵地補償標準較低,且地方差異體現較差,上海和西部山區徵地補償標準相差不大,人均耕地面積大的地區與很少的地區差異也不大,已較嚴重影響了徵地的實施。

    此次將土地補償由年產值倍數法改變為綜合地價,能較好地體現地區差異,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補償標準。

    同時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又進一步增加了徵地補償專案,其目的是保障被徵地人員的長遠生計。

    二、關於進一步明確徵地合法性的問題

    想徵就徵、亂佔亂徵、強佔濫徵將難再有容身之地,因為新土地管理法明確: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6種情況確需要徵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除此6種情況之外,再徵地的,對不起,是違法行為,作為農民可以不配合、不支援,還可反映徵對方違法亂作為,"民告官"有法律支援。

    三、關於進一步保障徵地補償合理性的問題

    原來是用地批文已下達,不徵也得徵,生米已煮成熟飯。現在改成了大家先同意徵地補償方案後才能上報徵地批文,大家不同意、不簽字,就不能組捲進行徵地報批。

    換句話說,由原來的不管群眾同不同意、先斬後湊變成了先湊才能斬或湊了仍不能斬,使徵地補償方案更合理,合乎大多數群眾的要求。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路)

  • 3 # 桂農通

    第一,農村的集體土地,包括已經承包分配給農戶的承包地,不會被隨意徵收了,農民也不再是任人隨意捏的“柿子”了。

    新法明確了可以徵地的六種情形,一是因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是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三是公共事業需要的,四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五是成片開發建設,六是法律規定可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除了這些明文規定的情況可以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其他的就不能再隨意徵地了。

    第二,對徵地的方案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農民不再是單方面被動的徵收。新法提出,如果確實符合以上六種情形徵地的,提出徵地申請前要先做好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公告,聽取村集體和承包農戶個人的意見。

    如果徵地的方案大多數人不同意的,需要重新進行修改調整,直到村集體和承包農戶認可,簽字同意後才可以正式辦理徵地申請手續。

    第三,徵地費用偏低的問題得到緩解,不能再拿農民的無奈而讓其他房產商發大財,而拉大社會貧富差距。

    新法明確,徵收農村集體的土地包括6項補償費用: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安置補助費,三是農村村民住宅住房補償費,四是地上附著物補償,五是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六是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過去,徵地的補償費用都是以當地種植的農作物效益來計算,明顯與當地經濟水平不相配套,也就是被徵地農民或村集體拿到的補償費偏低。

    現在新法規定,要根據土地的區片綜合地價來賠償。不管怎麼定出的綜合地價,肯定會比原來的作物效益倍率要高,被徵地農民得到的實惠肯定要更多。

  • 4 # 回村歇歇

    新土地管理法對被徵收土地的農民有什麼好處?

    看到這個提問,就覺得這個提問者就有點腦殘。為什麼這麼說?請看下文:

    其次,為什麼這麼多年的改革,農民和農民工沒有從改革成果中得到應有的紅利?這個原因要從1949年新中國建國後,說起。因為當時新中國,沒有把農村和城市平等對待,自然住在城市的居民和住在農村的居民就被分為了兩個階層。

    從微妙中舉個栗子:例如城市開發,都是財政先修好道路下水道等等配套措施,然後才建設房子;而農村居民要自己向集體申請宅基地,有了宅基地,街道要自己想法解決,並且水電等等都得農民自己去解決。

    再舉一個栗子:1958年後,農村從單幹一下過度到生產隊,生產隊收的糧棉油要交公糧滿足城鎮居民後,才能留下農民自己吃穿。

    再舉個栗子:城鎮居民可以任由自己的財力購買房子,城市的房子是不是建設在國有土地上的附屬物?而農民,每戶只能擁有一片宅基地。

    第四、回到題目,任何法律不能是傾向某個人群或者某個階層的,除非像“未成年人保護法”這類法律,就應該傾向未成年人這個主體。如果是出臺保護農民的法律就應該寫清楚“弱勢群體農民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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