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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軍林史話

    指從1922年美國、英國、日本、法國和義大利等五個海軍強國簽訂《限制海軍軍備條約》(華盛頓海軍條約)開始,至1936年12月31日條約期滿作廢期間,各締約海軍強國為適應《限制海軍軍備條約》(華盛頓海軍條約)

    其目的在於限制各國海軍噸位 從而限制美國以外其他國家的軍隊實力。

    《華盛頓條約》簽訂後日本在1萬噸以下的巡洋艦上裝備了儘可能多的重武器,期望能在艦隊決戰中發揮重要作用。在這一指導思想下建造的妙高階(4艘)和高雄級(4艘)各裝備203毫米炮10門(前裝6門,後裝4門),皆為雙聯炮塔。妙高階竣工時裝備200毫米炮,後改為203毫米炮,其舷側裝甲厚102毫米。

  • 2 # 在十字路口等等你

    條約艦顧名思義就是按照條約規定建造的軍艦。其實這個條約是指1922年美英日法意五大海軍強國簽訂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其中包括了華盛頓海軍條約和倫敦海軍條約。其中包括規定各國軍艦總排水量以及各國之間相關的比例,也包括了軍艦主炮口徑的規定。代表艦——日本的長門級,它的口徑對外宣稱是16英寸(406毫米),但是它的實際口徑為410毫米。

    華盛頓海軍條約規定美、英、日、法、意的軍艦總噸位為5:5:3:1.67:1.67。並且規定限制建造噸位大於3.5萬噸、主炮口徑不超過406毫米的戰列艦和戰列巡洋艦,而對於正在建造並超出限制的軍艦給予保留,所以當時日本的兩艘長門級、英國的兩艘納爾遜級、美國的三艘科羅拉多級戰列艦成為條約規定的上限戰列艦,所以被稱為海軍假日的七大佬。代表艦——英國的納爾遜級,英華人極其遵守規定,所以在建造納爾遜級時為了不超排水量,將三座炮塔全部集中到前甲板以縮短防禦段帶來的超過的排水量

    而其他新建的戰艦口徑不能超過203毫米,排水量不能超過1萬噸。而這樣的新型戰艦就被稱為重型巡洋艦,重型巡洋艦就是條約下的產物,是正宗的條約型戰艦。但是簽訂之後各國都大力發展重型巡洋艦,英美兩國感覺這麼玩下去不行,於是又簽訂了倫敦海軍條約限制重型巡洋艦的發展,和限制戰列艦與戰列巡洋艦一樣,規定了重型巡洋艦最高上限噸位,但是對於155毫米口徑以下的巡洋艦不做嚴格規定,所以當條約簽訂之後,各國要大力發展輕型巡洋艦。所以輕型巡洋艦也是條約時代下的產物。日本重巡——利根級

  • 3 # 陳悅漫步海邊

    顧名思義,所謂的條約艦,簡單來說就是按照條約規定的標準而設計建造的軍艦。

    這裡所說的條約,是海軍史上著名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1922年簽署於美國華盛頓,因而又稱“華盛頓條約”),以及《限制和削減海軍軍備條約》(1930年簽署於英國倫敦,又稱“倫敦條約”)。

    主要的標準是:

    戰列艦:排水量不能超過35000噸,主炮口徑不能大於406毫米

    巡洋艦:排水量不能超過10000噸,主炮口徑不能大於203毫米

    (其中,主炮口徑在155毫米以上的算作重巡,之下的算作輕巡)

    具體如下:

    《華盛頓條約》和條約戰列艦、條約巡洋艦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列強為了休養生息,停止無休止的軍備競賽,尤其是停止耗資巨大的海軍軍備競賽,經美國提起,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義大利共5個世界頂級的海軍強國,以及中國、荷蘭、比利時、葡萄牙等國於1921年在美國華盛頓召開海軍軍縮會議,約定各國之10年不造新的戰列艦,廢棄全部的舊式戰列艦,暫停所有建造中和設計中的戰列艦計劃。

    其中,對各國保有的主力艦,即戰列艦提出了苛刻的標準,即排水量不能超過35000噸,主炮口徑不能超過406毫米(16英寸)。

    按照華盛頓條約的約定,原本10年內各締約國都不能建造新的主力艦,但是作為會上討價還價的結果,作為允許日本保留“陸奧”的交換條件,英國得以新造兩艘戰列艦,即“納爾遜”級戰列艦(

    HMS.Nelson

    ),是典型的遵守華盛頓條約標準的條約戰列艦。

    (條約型戰列艦,英國“納爾遜”級三檢視)

    “納爾遜”級排水量33313噸(姊妹艦“羅德尼”排水量33730噸),均未超過35000噸的條約標準限制。裝備的主炮是3座406毫米口徑炮,也滿足了條約標準。

    因為是在既定排水量限制的前提下設計軍艦,“納爾遜”級的設計可謂是戴著鐐銬跳舞,為了控制軍艦的總排水量,設計師費盡心思,最終弄出了把3座主炮塔全部集中於軍艦中前部,採取金字塔式佈置的集中佈置,以節省裝甲防禦的面積,減少總重。

    除了條約戰列艦外,《華盛頓條約》規定戰列艦以下的軍艦主炮口徑不能超過203毫米,排水量不能超過10000噸,對這類軍艦的數量則沒有具體的限制。因而,在主力艦建造被封堵的情況下,締約國後來紛紛投入建造不超過10000噸,裝備203毫米及以下口徑主炮的巡洋艦,以此彌補戰力,即條約型巡洋艦。

    (日本“妙高”級條約巡洋艦)

    這一方面代表性的條約巡洋艦包括日本的“妙高”級、“高雄”級,美國的“彭薩克拉”級、“北安普頓”級、“波特蘭”級,英國的“肯特”級、“倫敦”級等。

    《倫敦條約》和條約重巡洋艦、條約輕巡洋艦

    華盛頓條約10年限期屆滿前,華盛頓條約的締約國在英國倫敦召開新一輪的海軍軍縮會議,簽訂《倫敦條約》,進一步限制各國的海軍軍力增長。

    《倫敦條約》中,將10000噸以下的巡洋艦又進一步細分,按照主炮口徑大小為標準,203毫米至155毫米的稱為重巡洋艦(A級巡洋艦),155毫米以下的算為輕巡洋艦(B級巡洋艦)。

    此後根據《倫敦條約》的標準而建造的,也稱為條約巡洋艦。

    (美國條約輕巡洋艦“布魯克林”)

    其中代表性的包括日本的輕巡洋艦“最上”級,美國的輕巡洋艦“布魯克林”級、重巡洋艦“威奇塔”級,英國的輕巡洋艦“南安普頓”級等。

  • 4 # 漩渦鳴人yy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當時航空母艦的力量還沒有真正崛起,因為各國對於航空兵的建設還沒有真正的提上日程,決定國家海軍實力的是那些鉅艦大炮。

    這就給當時各國海軍提供了很明確的思路了,要想超過一個國家的海軍怎麼做,我們需要更大的戰艦,我們需要更多的火炮,我們需要口徑更大的火炮,因此所有的國家卯足了勁兒,就在那兒建造鉅艦大炮!

    這個火炮太小了,給我換口徑大的這個戰艦噸位太小了,給我再增大一點,那個給我把魚雷裝上去,整個全世界就像一個武器庫一樣,你有一點兒裝備我也必須要有。進入到了一個軍備競賽的死迴圈裡面!

    在這其中競爭最激烈的是英國,美國和日本啊,當然法國也包括其中,本質上來講,英國作為日不落帝國,有資本去建造世界上最龐大的戰艦,但人家不是剛剛打完第一次世界大戰吧,元氣大傷,此時也不宜去和其他的國家做過多的爭鬥,想要修養元氣。

    這個時候英國,美國,日本,法國,義大利五個國家坐在一起,互相商討,說咱們這樣造下去不行,所有的國家經濟全被海軍給吸收過去了,這樣咱們國家的經濟就都別想要了,大家既然這麼不放心對方,那咱們設立一個條約,這個條約裡面的規定就是我們大家所要遵守的,如果有誰違反了,大家群起而攻之。

    這麼一想也沒錯,當時主要的幾個國家經濟全放在海軍的建設裡面,經濟已經到了最孱弱的時候,需要緩一緩,所以大家簽署這個海軍華盛頓條約。

    在這裡面對於每一種戰艦的噸位,火炮的規定有著明確的要求。

    戰列艦噸位不能超過35000噸,火炮口徑不能超過406mm。

    巡洋艦的噸位不能夠超過1萬噸,火炮口徑不能超過203mm。

    當然,這同時還規定所有國家十年之內不能建造新的戰艦,還要把你們的戰艦的總噸位跟世界彙報一下,大家把一些老舊的戰艦給淘汰掉,把力量總體規定一下,分別是5:5:3:1.75:1.75。

    所以,英華人的納爾遜級戰列艦,日本的長門級戰列艦和美國的北卡級戰列艦,進入到了海軍七巨頭的存在,準確的來講,應該叫海軍假日裡面的七巨頭,也就是在這期間大家都放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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