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籍制度,顧名思義,是古代官員任職要有所避諱。避籍制度中的“籍”,最開始指的是籍貫,發展到後來,也延伸為有親屬關係的人,都要避開任職。在後代的朝廷律法中,對於避籍制度有了改革與明細。官員勢力過大,官官勾結,這種現象自從朝代萌生開始,就是無數君王最頭疼的事情。地方官員山高皇帝遠,不僅容易上下勾結,沆瀣一氣,百姓民不聊生不說,對於皇帝本身的權力,也會產生一定威脅。而這樣的情況,一直延續到明清,歷代君王都為了制止、平衡這一現象,就出臺了這種避籍制度。今天,我們就從避籍制度的產生與發展,淺談一下古代君王對於官員任職的把控。
避籍制度是如何產生的?這個最早要追溯到商周時期,殷商出臺的分封制,將大量土地與權力分封給各路諸侯(官員)。而武王伐紂,將帝辛統治的商周政權推翻,建立起了西周。商周滅亡的教訓,看起來是因為帝辛的驕奢淫逸,荒廢朝政,不得民心。但是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分封制的產生,給予了各路諸侯(官員)太大的權力。從不人道的角度來講,如果西伯侯沒有那麼大的人力、物力,也沒有那麼多關係好的官員幫助,也絕不可能這麼快起義成功,將商周覆滅。而周朝建立後,雖然在對待百姓這方面,顯示了君主仁慈的一面。正是因為官員擁有太大的權利,在東周後期,才會出現有100多路諸侯各處討伐的情況。諸侯(官員)擁有太多的權力,到處結黨營私,發展大了,周天子無異於一個傀儡皇帝,根本無法阻止這一現象。中央集權被分割,勢必導致王朝覆滅。這是所謂“避籍制度”的產生原因。
到了秦朝,這種分封制雖然取消,秦始皇統一六國也增強了中央集權。但是官員勾結的現象,卻並未停止。真正對這種現象開始管制,是在西漢時期,皇帝終於發現這種官官相互的現象,十分不利朝廷。所以漢武帝曾經下令“宗室不宜典三河”,除了宗室之外,到了後期,對於京畿所在地的州、郡、縣外,本地的官員都不可以任職。以此來平衡官員因情勾結的弊端。西漢時期已經有了避籍制度的縮影,但是真正在典籍上有記載的避籍制度,其實是在東漢時期釋出的“三互法”。《後漢書.蔡邕傳》中記載:
到了東漢時期,為了防止官員以“州郡結黨”,因為人情影響日常辦公。因此出臺了“三互法”,大體上的規定是官員任職,不得在本地,也不得到有姻親的地方任職。“三互法”的誕生,算是歷史上避籍制度產生的開始,並在後代不斷改革和創新。
避籍制度自東漢開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官員結黨營私、培養自己勢力的現象。但是對於很多世襲的官員來講,這一制度很明顯,實行地不到位,或者說很難實行。舉個例子吧,漢末的袁紹,頭上頂著“四世三公”的名頭,整個家族從上到下都是世代吃官糧的。對於這種官員,避籍制度怎麼辦呢?即便將其派往各地,但是暗地裡的官官勾結,培養軍士的現象,卻根本無法管制。避籍制度產生於東漢,卻在東漢末期逐漸衰弱,其原因就是力度太小,無法做到全體官員一視同仁。很多官員頂著世襲罔替的名頭,就得到了寬鬆的權利,這也是漢王朝被取代的原因之一。避籍制度在之後的魏晉南北朝時期,基本處於停滯的狀態。即便開展,也大有“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意味。只有少數有良知的臣子,才會甘願遵循“避籍制度”,南北朝時期之所以那麼亂,也跟這一制度沒有大力扶持,有一定關係。
避籍制度再一次迎來新高潮,是在唐朝。很多人喜歡鼓吹唐朝,是有一定原因的。在盛唐時期,各種文化得到了傳揚,各種制度也在皇帝手上得到了改革與加強。可以粗糙地認為,在唐朝前期,百姓生活是很幸福的。而避籍制度也重新被黃帝重視起來,在原有“三互法”的基礎上,又規定各地官員“三年一換,不能連任”,又規定“不許百姓任本貫州縣及本貫鄰縣官。”這一制度的改革,無疑是又加強了中央集權,減少了官員培養勢力的機會,有利於推動各地治理的新風尚。尤其是對重臣避籍,也有了一定的限制。重臣的親屬,不得擔任重要官職,這也是補充了避籍的一個漏洞。算是在某種程度上,做到了一視同仁。
避籍制度,在唐朝得到扶持,卻是在宋朝達到最高點。宋朝的避籍制度,不僅是沿襲了唐朝的一些先進改革,並在避“籍”的範圍上,加大力度,增加了範圍限制。比如在宋仁宗時期頒佈的《服紀親疏在官迴避條制》記載:
凡是在服內的親屬,皆需要避“籍”。這一大制度的嚴厲風行,對於“積貧積弱”的宋朝,無疑是一大積極作用。並有嚴厲的懲罰制度,官員任職,是否避籍是要登記在冊的。如果明明是家鄉,又或者有親屬在郡縣內,卻據實不報,就要受到嚴厲的責罰。《宋史》中規定:
在宋朝時期,就有官員為了從中牟利,想要鑽空子,隱瞞親屬關係任職。只要被別人檢舉,有重大犯罪現象,對要進入司法部門稽核其罪行。由於宋朝時期對避籍制度的大力扶持,對於貪汙腐敗、官員相互勾結牟利的現象,的確很少。在後來的《金史》中,也延續了宋朝的避籍制度:
無疑是將這一制度,大力延續了下去。到了明朝,對於避籍制度增添了一條新規定。朱元璋規定:
在這一基礎上,對任職方面,實行了一個新的避籍制度,就是歷史上有名的“南人官北,北人官南”。意思就是,北方籍貫的官員,任職必須要到南方去,南方籍貫的官員,任職要在北方,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任職方式。的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員勾結的現象。到了清朝,這一制度得到了合理化,對官員避籍需要不能在有親屬的地區任職,加以改革。簡化成,只需要不再本省任職即可,到外省任職,只需要拿著批文即可。
避籍制度產生,是古代君王對官員的一種把控。從最開始的漢武帝,到最後清朝的列為皇帝,都對官員的權力,進行平衡。避籍制度的不斷完善與改革,從狹義上來講,避免了官員沆瀣一氣,私下結黨營私,勢力過大的現象,從深層次來講,限制官員的權力,對官員任職地區進行把控,是一項加強中央集權的積極做法。官員勢力過大,對於皇權專屬來講,無疑是一種重大的威脅。讓我想起了,在電視劇《雍正王朝》裡的江夏鎮莊主劉八女,就是因為山高皇帝遠,與地方官員勾結,百姓被欺壓卻投訴無門。而避籍制度的出現,無疑就是為了改善這一情況。從某種程度來講,有利於地區統治,對百姓也是種福利。
而這一制度的缺點,也在後來的元朝有所體現。在《元史·選舉志三》中記載:
避籍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改革了朝野的環境,卻對官員限制變多。很多官員親屬分散,而任職也變得困難起來。經常有官員停滯,無法任職,就因為地區沒辦法及時選擇。所以元朝開始,對於避籍官員任職,減少了部分限制,只要不在本省任職即可。總的來說,避籍制度的出現,對百姓是百利無一害,不僅清肅了朝廷的官員體系,減少相互勾結的現象,更是把權立集中在了君王之手。避籍制度的大力執行,也是帝王心術的一種權衡。
避籍制度,是古代君王對官員任職的一種把控。歷史變遷幾千年,我們甚至可以粗略地比較一下,但凡是盛世,其官員清廉程度、官官相護的現象,都要比亂世好得多。君王大力扶持這一制度,更是表現了要肅清朝野的官員複雜關係的決心,對於百姓來說,也是彰顯了皇帝的仁德之心。總的來說,這一制度的誕生,是一項積極的、具有歷史正面影響的制度。
避籍制度,顧名思義,是古代官員任職要有所避諱。避籍制度中的“籍”,最開始指的是籍貫,發展到後來,也延伸為有親屬關係的人,都要避開任職。在後代的朝廷律法中,對於避籍制度有了改革與明細。官員勢力過大,官官勾結,這種現象自從朝代萌生開始,就是無數君王最頭疼的事情。地方官員山高皇帝遠,不僅容易上下勾結,沆瀣一氣,百姓民不聊生不說,對於皇帝本身的權力,也會產生一定威脅。而這樣的情況,一直延續到明清,歷代君王都為了制止、平衡這一現象,就出臺了這種避籍制度。今天,我們就從避籍制度的產生與發展,淺談一下古代君王對於官員任職的把控。
避籍制度是如何產生的?避籍制度是如何產生的?這個最早要追溯到商周時期,殷商出臺的分封制,將大量土地與權力分封給各路諸侯(官員)。而武王伐紂,將帝辛統治的商周政權推翻,建立起了西周。商周滅亡的教訓,看起來是因為帝辛的驕奢淫逸,荒廢朝政,不得民心。但是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分封制的產生,給予了各路諸侯(官員)太大的權力。從不人道的角度來講,如果西伯侯沒有那麼大的人力、物力,也沒有那麼多關係好的官員幫助,也絕不可能這麼快起義成功,將商周覆滅。而周朝建立後,雖然在對待百姓這方面,顯示了君主仁慈的一面。正是因為官員擁有太大的權利,在東周後期,才會出現有100多路諸侯各處討伐的情況。諸侯(官員)擁有太多的權力,到處結黨營私,發展大了,周天子無異於一個傀儡皇帝,根本無法阻止這一現象。中央集權被分割,勢必導致王朝覆滅。這是所謂“避籍制度”的產生原因。
到了秦朝,這種分封制雖然取消,秦始皇統一六國也增強了中央集權。但是官員勾結的現象,卻並未停止。真正對這種現象開始管制,是在西漢時期,皇帝終於發現這種官官相互的現象,十分不利朝廷。所以漢武帝曾經下令“宗室不宜典三河”,除了宗室之外,到了後期,對於京畿所在地的州、郡、縣外,本地的官員都不可以任職。以此來平衡官員因情勾結的弊端。西漢時期已經有了避籍制度的縮影,但是真正在典籍上有記載的避籍制度,其實是在東漢時期釋出的“三互法”。《後漢書.蔡邕傳》中記載:
“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難”。到了東漢時期,為了防止官員以“州郡結黨”,因為人情影響日常辦公。因此出臺了“三互法”,大體上的規定是官員任職,不得在本地,也不得到有姻親的地方任職。“三互法”的誕生,算是歷史上避籍制度產生的開始,並在後代不斷改革和創新。
避籍制度的改革與發展避籍制度自東漢開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官員結黨營私、培養自己勢力的現象。但是對於很多世襲的官員來講,這一制度很明顯,實行地不到位,或者說很難實行。舉個例子吧,漢末的袁紹,頭上頂著“四世三公”的名頭,整個家族從上到下都是世代吃官糧的。對於這種官員,避籍制度怎麼辦呢?即便將其派往各地,但是暗地裡的官官勾結,培養軍士的現象,卻根本無法管制。避籍制度產生於東漢,卻在東漢末期逐漸衰弱,其原因就是力度太小,無法做到全體官員一視同仁。很多官員頂著世襲罔替的名頭,就得到了寬鬆的權利,這也是漢王朝被取代的原因之一。避籍制度在之後的魏晉南北朝時期,基本處於停滯的狀態。即便開展,也大有“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意味。只有少數有良知的臣子,才會甘願遵循“避籍制度”,南北朝時期之所以那麼亂,也跟這一制度沒有大力扶持,有一定關係。
避籍制度再一次迎來新高潮,是在唐朝。很多人喜歡鼓吹唐朝,是有一定原因的。在盛唐時期,各種文化得到了傳揚,各種制度也在皇帝手上得到了改革與加強。可以粗糙地認為,在唐朝前期,百姓生活是很幸福的。而避籍制度也重新被黃帝重視起來,在原有“三互法”的基礎上,又規定各地官員“三年一換,不能連任”,又規定“不許百姓任本貫州縣及本貫鄰縣官。”這一制度的改革,無疑是又加強了中央集權,減少了官員培養勢力的機會,有利於推動各地治理的新風尚。尤其是對重臣避籍,也有了一定的限制。重臣的親屬,不得擔任重要官職,這也是補充了避籍的一個漏洞。算是在某種程度上,做到了一視同仁。
避籍制度,在唐朝得到扶持,卻是在宋朝達到最高點。宋朝的避籍制度,不僅是沿襲了唐朝的一些先進改革,並在避“籍”的範圍上,加大力度,增加了範圍限制。比如在宋仁宗時期頒佈的《服紀親疏在官迴避條制》記載:
“本族緦麻以上親及有服外親、無服外親並令迴避,其餘勿拘。 ”凡是在服內的親屬,皆需要避“籍”。這一大制度的嚴厲風行,對於“積貧積弱”的宋朝,無疑是一大積極作用。並有嚴厲的懲罰制度,官員任職,是否避籍是要登記在冊的。如果明明是家鄉,又或者有親屬在郡縣內,卻據實不報,就要受到嚴厲的責罰。《宋史》中規定:
“諸職任自朝廷除授而應避親者, 到任限三十日自陳(雖未到任而自陳者聽)。 ”違反規定不僅要受到杖刑,嚴重的還會影響家人。在宋朝時期,就有官員為了從中牟利,想要鑽空子,隱瞞親屬關係任職。只要被別人檢舉,有重大犯罪現象,對要進入司法部門稽核其罪行。由於宋朝時期對避籍制度的大力扶持,對於貪汙腐敗、官員相互勾結牟利的現象,的確很少。在後來的《金史》中,也延續了宋朝的避籍制度:
“州縣官吏三年一換,不得重任;吏部選用地方官,須盡用外地人;命諸州每年薦舉三人到中央參加考試。”無疑是將這一制度,大力延續了下去。到了明朝,對於避籍制度增添了一條新規定。朱元璋規定:
“流官注擬,並須迴避本貫”。在這一基礎上,對任職方面,實行了一個新的避籍制度,就是歷史上有名的“南人官北,北人官南”。意思就是,北方籍貫的官員,任職必須要到南方去,南方籍貫的官員,任職要在北方,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任職方式。的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員勾結的現象。到了清朝,這一制度得到了合理化,對官員避籍需要不能在有親屬的地區任職,加以改革。簡化成,只需要不再本省任職即可,到外省任職,只需要拿著批文即可。
如何評價避籍制度?避籍制度產生,是古代君王對官員的一種把控。從最開始的漢武帝,到最後清朝的列為皇帝,都對官員的權力,進行平衡。避籍制度的不斷完善與改革,從狹義上來講,避免了官員沆瀣一氣,私下結黨營私,勢力過大的現象,從深層次來講,限制官員的權力,對官員任職地區進行把控,是一項加強中央集權的積極做法。官員勢力過大,對於皇權專屬來講,無疑是一種重大的威脅。讓我想起了,在電視劇《雍正王朝》裡的江夏鎮莊主劉八女,就是因為山高皇帝遠,與地方官員勾結,百姓被欺壓卻投訴無門。而避籍制度的出現,無疑就是為了改善這一情況。從某種程度來講,有利於地區統治,對百姓也是種福利。
而這一制度的缺點,也在後來的元朝有所體現。在《元史·選舉志三》中記載:
“各路地裡闊遠,若更避路,恐員缺有所礙,止宜斟酌避籍銓選。”避籍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改革了朝野的環境,卻對官員限制變多。很多官員親屬分散,而任職也變得困難起來。經常有官員停滯,無法任職,就因為地區沒辦法及時選擇。所以元朝開始,對於避籍官員任職,減少了部分限制,只要不在本省任職即可。總的來說,避籍制度的出現,對百姓是百利無一害,不僅清肅了朝廷的官員體系,減少相互勾結的現象,更是把權立集中在了君王之手。避籍制度的大力執行,也是帝王心術的一種權衡。
總結:避籍制度,是古代君王對官員任職的一種把控。歷史變遷幾千年,我們甚至可以粗略地比較一下,但凡是盛世,其官員清廉程度、官官相護的現象,都要比亂世好得多。君王大力扶持這一制度,更是表現了要肅清朝野的官員複雜關係的決心,對於百姓來說,也是彰顯了皇帝的仁德之心。總的來說,這一制度的誕生,是一項積極的、具有歷史正面影響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