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萬達廣場女子已被診斷為無症狀感染者,對於其在居家隔離期間多次破壞門磁報警器外出的情況,律師表示,該女子並沒有傳播疫情的故意,屬於情節較輕,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2020年7月2日中午,石景山萬達廣場一女子接到核酸檢測陽性通知後情緒崩潰的視訊引發關注。北京市疾控制中心副主任龐星火7月3日介紹,該女子被診斷為無症狀感染者,已由救護車轉運到地壇醫院。
通報顯示,該女子6月14日曾到新發地市場關卡處短時停留,後在6月15日和19日兩次進行核酸檢測結果都為陰性,屬於居家隔離人員。值得關注的是,該女子在居家隔離期間多次破壞門磁報警器外出。6月24日至28日,患者先後到多家醫院就診,並去過海淀區公婆家,6月29日解除居家隔離後進行核酸檢測再次為陰性。
7月1日該女子又自行前往中日友好醫院進行核酸檢測,7月2日到石景山萬達廣場購物,中午接到中日友好醫院電話通知,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
據通報,截至7月3日14時,北京市已追查到該女子的204名密切接觸者,並進行了隔離醫學觀察。目前對該女子的密接者進行核酸檢測均為陰性,萬達廣場外環境樣本185件經檢測也均為陰性。同時,按照防疫要求,北京市有關部門已對萬達廣場立即進行了臨時封閉。

對於該女子違法居家隔離規定,多次私自外出的情況,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接受介面新聞採訪時談到,該女子在居家隔離期間外出是為了就醫,且此前檢測結果為陰性,並沒有傳播疫情的故意,目前密切接觸者檢測結果為陰性,屬於情節較輕,給予行政處罰即可,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在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丁金坤補充道。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地多次出現違反隔離規定擅自外出的情況。據貴州日報報道,2月18日,貴州省委政法委公佈一批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典型案例。案例中一男子因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而擅自外出,警方因其未經許可擅自外出,造成群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七日處罰。
不過,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著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介面新聞,如果有病毒嚴重傳播的危險,造成防疫負擔,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趙良善說。
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趙良善表示,“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浙江之聲報道,2020年2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居家隔離人員違反居家隔離規定、妨礙公務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擅自外出,並在社群民警勸導時用手攻擊工作人員。法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副院長王嶽7月2日在北京市疫情防控例行新聞釋出會上提醒,被隔離的市民在隔離期間擅自外出,甚至聚餐聚會,還有在隔離期間出現發熱等典型症狀後沒有主動報告的,至少涉及三種法律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如果造成他人或機構的財產損失,過錯方要承擔民事賠償;二是行政責任,如果公民沒有遵守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緊急命令,公安機關可以做出相應行政處罰;三是刑事責任,如果上述情況進一步嚴重,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北京石景山萬達廣場女子已被診斷為無症狀感染者,對於其在居家隔離期間多次破壞門磁報警器外出的情況,律師表示,該女子並沒有傳播疫情的故意,屬於情節較輕,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2020年7月2日中午,石景山萬達廣場一女子接到核酸檢測陽性通知後情緒崩潰的視訊引發關注。北京市疾控制中心副主任龐星火7月3日介紹,該女子被診斷為無症狀感染者,已由救護車轉運到地壇醫院。
通報顯示,該女子6月14日曾到新發地市場關卡處短時停留,後在6月15日和19日兩次進行核酸檢測結果都為陰性,屬於居家隔離人員。值得關注的是,該女子在居家隔離期間多次破壞門磁報警器外出。6月24日至28日,患者先後到多家醫院就診,並去過海淀區公婆家,6月29日解除居家隔離後進行核酸檢測再次為陰性。
7月1日該女子又自行前往中日友好醫院進行核酸檢測,7月2日到石景山萬達廣場購物,中午接到中日友好醫院電話通知,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
據通報,截至7月3日14時,北京市已追查到該女子的204名密切接觸者,並進行了隔離醫學觀察。目前對該女子的密接者進行核酸檢測均為陰性,萬達廣場外環境樣本185件經檢測也均為陰性。同時,按照防疫要求,北京市有關部門已對萬達廣場立即進行了臨時封閉。

對於該女子違法居家隔離規定,多次私自外出的情況,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接受介面新聞採訪時談到,該女子在居家隔離期間外出是為了就醫,且此前檢測結果為陰性,並沒有傳播疫情的故意,目前密切接觸者檢測結果為陰性,屬於情節較輕,給予行政處罰即可,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在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丁金坤補充道。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地多次出現違反隔離規定擅自外出的情況。據貴州日報報道,2月18日,貴州省委政法委公佈一批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典型案例。案例中一男子因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而擅自外出,警方因其未經許可擅自外出,造成群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七日處罰。
不過,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著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告訴介面新聞,如果有病毒嚴重傳播的危險,造成防疫負擔,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趙良善說。
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趙良善表示,“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浙江之聲報道,2020年2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居家隔離人員違反居家隔離規定、妨礙公務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居家隔離規定、擅自外出,並在社群民警勸導時用手攻擊工作人員。法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副院長王嶽7月2日在北京市疫情防控例行新聞釋出會上提醒,被隔離的市民在隔離期間擅自外出,甚至聚餐聚會,還有在隔離期間出現發熱等典型症狀後沒有主動報告的,至少涉及三種法律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如果造成他人或機構的財產損失,過錯方要承擔民事賠償;二是行政責任,如果公民沒有遵守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緊急命令,公安機關可以做出相應行政處罰;三是刑事責任,如果上述情況進一步嚴重,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