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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判斷拆遷補償是否合理,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合法住宅。參照對比離您最近的商品房的房價,與之沒有較大差距便屬於相對合理。

    (2)合法的企業、廠房、養殖場。給您對地的補償、對地的附著物的補償(最低為建築成本價)、對停停產停業的補償以及搬遷費用。

    (2)合法的商鋪。補償高於住宅。

  • 2 # 趙立冬律師

    合理的拆遷補償應當保證被拆遷人原有居住條件,包括:居住面積、交通環境、衛生環境、教育環境、就業條件等因素。任何條件的降低均應考慮其他條件情況及是否有相應的貨幣補償。同時對被拆遷人臨時安置及相應的裝修搬遷予以適當補償。

    在因公共利益的徵收中,透過權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同時應當對減損的私人利益給予必要的公平、合理的補償或賠償。

    趙律師提示:建議被拆遷人遭遇違法拆遷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 3 #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怎麼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補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哪些因素影響拆遷補償?

    《徵補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第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裝置、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透過評估確定。”

    1、房屋結構影響拆遷補償

    在房屋拆遷補償對於房屋結構的不同導致房屋拆遷補償也不一樣。房屋有木質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等型別。一般情況下,鋼結構的價值>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價值>磚混結構的價值>木質結構的價值。

    2、房屋成新程度影響拆遷補償

    房屋的成新程度也影響補償。房屋使用時間的長短對房屋補償價格影響也是明顯的。一般而言,房齡越高,價值越低,但一些有悠久歷史和特定意義的房屋,不能按照上面的房齡因素來評估,否則會低估被徵收人房屋的價值。對於這種房屋,其價值往往要高於新房。

    3、房屋用途影響拆遷補償

    在房屋拆遷補償對於房屋用途的不同補償也不相同,有的房屋是自己居住,也有的房屋是做經營使用,還有的用作廠房,倉庫使用。一般情況下價值的遞進狀態為商業性用房的價值>住宅用房的價值>工業用房的價值。

    4、房屋區位不同影響拆遷補償

    在一個城市裡,房屋的面積、用途、結構確定的情況下,房屋的價值更多取決於房屋在這個城市的區位,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繁華程度,同樣的房屋在好地段還是不在好地段,房屋的價值差距是十分大的。比如靠近學區房、離醫院遠近地段的價值就很高,還有北京二環附近的房屋和六環附近的房屋拆遷補償價格,顯然不可同日而語。

    三、拆遷補償怎選?

    《評估辦法》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是指徵收人以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的方式。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與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換,計算價格後,結清差價。

    所以,當您面臨徵收時,您所享有的權利就是: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

    四、先補償後搬遷

    《評估辦法》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在同意拆遷時,被拆遷人一定要明白先補償,後拆遷的順序,避免拆遷過後有所損失。如果遇到了選拆遷後補償的情況,要知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拒絕這種拆遷形式。

    如遭遇“逼遷”,首先,切記不要與其發生正面衝突,儲存相關證據並撥打報警電話,儲存相關證據,委託專業拆遷律師會啟動相應的程式,透過法律途徑維權才是正確的途徑。

    五、不得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六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從上述立法用意來看,徵遷不得降低被徵遷人的生活水平。拆遷法律中並沒有作出具體的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主要需要三項補償事項,分別為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 4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很多拆遷維權案例都會存在某些共同點,比如實際補償與書面載明的補償不同。這個書面既是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也是指依法擬定、公開徵求意見、修改、確認後的徵收補償方案。前者多是某些不法犯罪者為了借拆遷專案套取國家的拆遷款,在被拆遷人不懂法、不知情的情況下“勾結”被拆遷人虛增拆遷(徵收)面積、虛構拆遷款數額造成的。這種情況下,要麼是被拆遷人在拆遷方工作人員的威逼利誘下籤了空白協議;要麼是被拆遷人被拆遷方工作人員“這樣才能在規定的拆遷補償之外多給獎勵”的話所哄騙,簽了與實際不符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此時多還伴隨著不給被拆遷人手中留一份拆遷協議文字的狀況很多被拆遷人弄不明白補償安置方案具體應用到實際中時該怎麼計算最終的拆遷補償,總是覺得“怎麼好像補償有點少”,這裡一方面涉及補償安置方案本身是否合理、合法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涉及到補償方案能否得到實際應用的問題。較之在籤協議的過程中留個心眼,這個問題就更為複雜了,需要大家結合後兩點理解,在此不過多贅述。很多暫時還沒有經歷過拆遷的朋友常常會發出疑問,如果被拆遷人的生活越拆越好了,算不算對其他人的不公平?京尚拆遷律師認為這個問題其實很耐人尋味。無論是被拆遷人還是旁觀者其實都應該明白,不管是為了改善城市環境及居民居住條件的舊城改造、棚改類拆遷,還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徵地拆遷,都離不開保障民生這個中心思想。無論在《土地管理法》中還是一系列相關的法規、政策性檔案中均提及了“確保被徵收拆遷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個基本原則。如果被拆遷人在拆遷前住著大房子、過著幸福安定的小康生活,但拆遷後卻全家擠在“蝸居”中,過得緊衣縮食,那麼很明顯這樣的拆遷補償就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說,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一旦因為拆遷降低了,這很明顯就是低過了補償底線。當然,被拆遷人要理性看待“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甚至有所提高”的標準,如果拆了三四線城市一套百平的房子,補償款足夠在北上廣深市中心附近換套同等條件的房子,那明顯也是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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