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部、子分部、分項、檢驗批的劃分
主體工程包括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結構、型鋼混凝土結構、鋁合金結構、木結構7個子分部工程。
1、混凝土結構
包括模板,鋼筋,混凝土,預應力,現澆結構,裝配式結構6個分項工程。
2、砌體結構
包括磚砌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石砌體,配筋砌體,填充牆砌體5個分項工程。
3、鋼結構
包括鋼結構焊接,緊韌體連線,鋼零部件加工,鋼構件組裝及預拼裝,單層鋼結構安裝,多層及高層鋼結構安裝,鋼管結構安裝,預應力鋼索和膜結構,壓型金屬板,防腐塗料塗裝,防火塗料塗裝11個分項工程。
4、鋼管混凝土結構
包括構件現場拼裝,構件安裝,柱與混凝土梁連線,鋼管內鋼筋骨架,鋼管內混凝土澆築5個分項工程。
5、型鋼混凝土結構
包括型鋼焊接,緊韌體連線,型鋼與鋼筋連線,型鋼構件組裝及預拼裝,型鋼安裝,模板,混凝土7個分項工程。
6、鋁合金結構
包括鋁合金焊接,緊韌體連線,鋁合金零部件加工,鋁合金構件組裝,鋁合金構件預拼裝,鋁合金框架結構安裝,鋁合金空間網格結構安裝,鋁合金面板,鋁合金幕牆結構安裝,防腐處理10個分項工程。
7、木結構
包括方木和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輕型木結構,木結構防護4個分項工程。
檢驗批可根據施工、質量控制和專業驗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樓層、施工段、變形縫進行劃分。
二、驗收參加人員
1、檢驗批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案專業質量檢查員、專業工長等進行驗收。
2、分項工程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案專業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3、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和專案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勘察、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
三、驗收標準
1、檢驗批
(1)主控專案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均應合格;
(2)一般專案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當採用計數抽樣時,合格點率應符合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且不得存在嚴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驗收記錄。
2、分項工程
(1)所含檢驗批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3、分部工程
(1)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樣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規定;
(4)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四、驗收規定:
1、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分別按主控專案和一般專案驗收;
2、隱蔽工程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於隱蔽前通知有關人員檢查驗收,並形成中間驗收檔案;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應在分項工程透過驗收的基礎上,對必要的部位進行見證檢驗。
4、主控專案必須符合驗收標準規定,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專案應有80%合格。混凝土試件強度評定不合格或對試件的代表性有懷疑時,應採用鑽芯取樣,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可按合格驗收。
5、當建築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鑑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檔案的要求予以驗收。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
7、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五、驗收要點:
(一)混凝土結構
10.1.1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檔案和記錄:
1設計變更檔案;
2原材料質量證明檔案和抽樣複驗報告;
3預拌混凝土的質量證明檔案和抽樣複驗報告;
4鋼筋接頭的試驗報告;
5混凝土工程施工記錄;
6混凝土試件的試驗報告;
7預製構件的質量證明檔案和安裝驗收記錄;
8預應力筋用錨具、聯結器的質量證明檔案和抽樣複驗報告;
9預應力筋安裝、張拉及灌漿記錄;
10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11分項工程驗收記錄;
12結構實體檢驗記錄;
13工程的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案和驗收記錄;
14其他必要的檔案和記錄。
10.2.1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結構實體檢驗應在監理工程師見證下,由施工專案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承擔結構實體檢驗的機構應具有法定資質。
10.2.2結構實體檢驗的內容應包括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約定的專案;必要時可檢驗其他專案。
D.0.1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2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於10組,且不應少於3組,其中每層樓不應小於1組;
3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宜均勻分佈於工程施工週期內,兩組試件留置之間澆築的混凝土量不宜大於1000m3;
4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應採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E.0.1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結構部位和構件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結構構件的重要性共同選定;
2對梁、板類構件,應各抽取構件數量的2%且不少於5個構件進行檢驗;當有懸挑構件時,抽取的構件中懸挑梁類、板類構件所佔比例均不宜小於50%。
(二)砌體結構
11.0.4有裂縫的砌體應按下列情況進行驗收:
1對不影響結構安全性的砌體裂縫,應予以驗收,對明顯影響使用功能和觀感質量的裂縫,應進行處理;
2對有可能影響結構安全性的砌體裂縫,應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需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待返修或加固處理滿足使用要求後進行二次驗收。
(三)鋼結構
15.0.5鋼結構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檔案和記錄;
1鋼結構工程竣工圖紙及相關設計檔案;
2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3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見證檢測專案檢查記錄;
4有關觀感質量檢驗專案檢查記錄;
5分部工程所含各分專案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6分項工程所含各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7強制性條文檢驗專案檢查記錄及證明檔案;
8隱蔽工程檢驗專案檢查驗收記錄;
9原材料、成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中文標誌及效能檢測報告;
10不合格項的處理記錄及驗收記錄;
11重大質量、技術問題實施及驗收記錄;
12其他有關檔案和記錄。
一、分部、子分部、分項、檢驗批的劃分
主體工程包括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結構、型鋼混凝土結構、鋁合金結構、木結構7個子分部工程。
1、混凝土結構
包括模板,鋼筋,混凝土,預應力,現澆結構,裝配式結構6個分項工程。
2、砌體結構
包括磚砌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石砌體,配筋砌體,填充牆砌體5個分項工程。
3、鋼結構
包括鋼結構焊接,緊韌體連線,鋼零部件加工,鋼構件組裝及預拼裝,單層鋼結構安裝,多層及高層鋼結構安裝,鋼管結構安裝,預應力鋼索和膜結構,壓型金屬板,防腐塗料塗裝,防火塗料塗裝11個分項工程。
4、鋼管混凝土結構
包括構件現場拼裝,構件安裝,柱與混凝土梁連線,鋼管內鋼筋骨架,鋼管內混凝土澆築5個分項工程。
5、型鋼混凝土結構
包括型鋼焊接,緊韌體連線,型鋼與鋼筋連線,型鋼構件組裝及預拼裝,型鋼安裝,模板,混凝土7個分項工程。
6、鋁合金結構
包括鋁合金焊接,緊韌體連線,鋁合金零部件加工,鋁合金構件組裝,鋁合金構件預拼裝,鋁合金框架結構安裝,鋁合金空間網格結構安裝,鋁合金面板,鋁合金幕牆結構安裝,防腐處理10個分項工程。
7、木結構
包括方木和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輕型木結構,木結構防護4個分項工程。
檢驗批可根據施工、質量控制和專業驗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樓層、施工段、變形縫進行劃分。
二、驗收參加人員
1、檢驗批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案專業質量檢查員、專業工長等進行驗收。
2、分項工程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案專業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3、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和專案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勘察、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
三、驗收標準
1、檢驗批
(1)主控專案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均應合格;
(2)一般專案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當採用計數抽樣時,合格點率應符合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且不得存在嚴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驗收記錄。
2、分項工程
(1)所含檢驗批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3、分部工程
(1)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樣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規定;
(4)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四、驗收規定:
1、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分別按主控專案和一般專案驗收;
2、隱蔽工程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於隱蔽前通知有關人員檢查驗收,並形成中間驗收檔案;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應在分項工程透過驗收的基礎上,對必要的部位進行見證檢驗。
4、主控專案必須符合驗收標準規定,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專案應有80%合格。混凝土試件強度評定不合格或對試件的代表性有懷疑時,應採用鑽芯取樣,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可按合格驗收。
5、當建築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鑑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檔案的要求予以驗收。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
7、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五、驗收要點:
(一)混凝土結構
10.1.1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檔案和記錄:
1設計變更檔案;
2原材料質量證明檔案和抽樣複驗報告;
3預拌混凝土的質量證明檔案和抽樣複驗報告;
4鋼筋接頭的試驗報告;
5混凝土工程施工記錄;
6混凝土試件的試驗報告;
7預製構件的質量證明檔案和安裝驗收記錄;
8預應力筋用錨具、聯結器的質量證明檔案和抽樣複驗報告;
9預應力筋安裝、張拉及灌漿記錄;
10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11分項工程驗收記錄;
12結構實體檢驗記錄;
13工程的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案和驗收記錄;
14其他必要的檔案和記錄。
10.2.1對涉及混凝土結構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應進行結構實體檢驗。結構實體檢驗應在監理工程師見證下,由施工專案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承擔結構實體檢驗的機構應具有法定資質。
10.2.2結構實體檢驗的內容應包括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約定的專案;必要時可檢驗其他專案。
D.0.1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2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於10組,且不應少於3組,其中每層樓不應小於1組;
3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宜均勻分佈於工程施工週期內,兩組試件留置之間澆築的混凝土量不宜大於1000m3;
4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應採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E.0.1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結構部位和構件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的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結構構件的重要性共同選定;
2對梁、板類構件,應各抽取構件數量的2%且不少於5個構件進行檢驗;當有懸挑構件時,抽取的構件中懸挑梁類、板類構件所佔比例均不宜小於50%。
(二)砌體結構
11.0.4有裂縫的砌體應按下列情況進行驗收:
1對不影響結構安全性的砌體裂縫,應予以驗收,對明顯影響使用功能和觀感質量的裂縫,應進行處理;
2對有可能影響結構安全性的砌體裂縫,應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需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待返修或加固處理滿足使用要求後進行二次驗收。
(三)鋼結構
15.0.5鋼結構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檔案和記錄;
1鋼結構工程竣工圖紙及相關設計檔案;
2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3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見證檢測專案檢查記錄;
4有關觀感質量檢驗專案檢查記錄;
5分部工程所含各分專案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6分項工程所含各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7強制性條文檢驗專案檢查記錄及證明檔案;
8隱蔽工程檢驗專案檢查驗收記錄;
9原材料、成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中文標誌及效能檢測報告;
10不合格項的處理記錄及驗收記錄;
11重大質量、技術問題實施及驗收記錄;
12其他有關檔案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