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復醫療中心以接收經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或康復醫院住院康復治療後,病情處於穩定期或後遺症期,功能仍需要緩慢恢復或進一步穩定,雖不需要大量醫療護理照顧,但又不宜直接回歸家庭的患者為主。
康復醫療中心不包括醫療機構內部設定的康復部門,也不包括以提供醫療康復為主的二、三級康復醫院。
一. 床位設定
提供住院康復醫療服務的,設定住院康復床位總數20張以上。
不提供住院康復醫療服務的,可以不設住院康復病床。但應設定不少於10張的日間康復床。
二. 專業設定
(1)能夠開展以功能促進及殘疾評定為目的的功能評測專案,如運動功能、感覺功能、言語功能、認知功能、情感-心理-精神功能、吞嚥功能、二便控制功能、兒童康復功能評定,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評定,個體活動能力和社會參與能力評定,生活質量評定等。
(2)能夠開展腦損傷(如腦卒中、腦外傷、小兒腦癱等)、脊柱脊髓損傷、周圍神經損傷等神經系統疾患的康復醫療;骨折-脫位、截肢、髖-膝關節置換術後、運動損傷等骨-關節系統疾患或損傷的康復醫療;慢性疼痛的康復醫療;兒童康復醫療;老年康復醫療;腫瘤康復醫療;中醫康復治療(包括針灸、推拿、拔罐、中藥燻洗治療等)以及一些明顯功能障礙(如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壓瘡、肌攣縮、關節攣縮、異位骨化、神經源性膀胱和腸道等)穩定期或後遺症期的康復處理等專業中的一種或多種康復醫療服務,並能夠開展與所提供康復服務相關的急救醫療措施。
(3)能夠開展物理治療(包括運動治療,如主動運動訓練、被動運動訓練、輔助用具訓練等;物理因子治療,如電療、熱療、冷療、磁療、光療、超聲治療、力學療法、生物反饋治療等)、作業治療(包括日常生活活動訓練、職業活動訓練、教育活動訓練、娛樂-休閒活動訓練、認知-行為作業訓練、家庭生活訓練、人際交往訓練、主要生活領域訓練、社會-社群-居民生活訓練、社會適應性訓練等)、言語治療(包括失語症治療、構音障礙治療、語言發育遲緩治療等)和康復輔具應用(包括假肢-矯形器、輪椅、自助具、智慧輔助裝置等)。
(4)設定康復床位超過30張的康復醫療中心,可提供亞專科康復服務。設定康復住院床位和只設置門診康復醫療床位的康復醫療中心,均可提供日間綜合性康復醫療服務和家庭康復醫療指導。
(5)能夠提供滿足所開展康復醫療服務需要的醫學影像、醫學檢驗、藥事、營養和消毒供應等保障服務。其中,醫學影像、醫學檢驗和消毒供應服務等專案可由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
三. 人員配置
(1)設定住院康復床位的,應按每床至少配備0.5人的標準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醫師、康復治療師和護士比例不低於1:2:3。
未設定住院床位的,至少應配備5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醫師不少於1名,康復治療師不少於2名。
護理員的數量,由康復醫療中心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2)提供兩種或以上專業康復醫療服務的,每個專業至少應有1名康復醫師或具有本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 設定藥劑、檢驗、輔助檢查和消毒供應部門的,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3)非康復專業的臨床或中醫類別的醫師、康復治療師應具有6個月以上、護士應具有3個月以上在綜合醫療機構康復部門或者二、三級康復醫院從事康復治療工作或接受培訓的經歷;技師應經過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護理員應接受過醫療機構或專業機構的系統培訓。
(4)有條件的康復醫療中心應至少聘有1名全職或兼職精神心理專業人員,保證每週提供不少於1天的精神心理康復服務。
(5)所有醫護人員、護理員須熟練掌握心肺復甦等急救操作。
(6)配備質量安全和醫院感染防控管理人員。
四. 基本設施
(1)康復醫療業務用房至少應當設有接診接待(包括入院準備)、康復治療、康復訓練和生活輔助等功能區域。其中,康復 訓練區總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提供住院康復醫療服務的,還應當設有住院康復病區。
(2)設定住院康復床位的,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病室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床間距不少於1.2米。
未設定住院康復床位的,康復醫療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3)整體建築設施執行國家無障礙設計相關標準,並符合消防、安全保衛、應急疏散和防跌倒、防墜床、防自殘(自殺)、防走失、防傷人等功能要求。
五. 基本裝置
(1)常規裝置:參照一級綜合醫院基本裝置。
(2)專科裝置
根據所開展康復醫療服務的專業設定,配備滿足開展業務需要的專科裝置。
1.康復評定:根據所提供康復功能評定,配備相應的運動功能評定、平衡功能評定、認知言語評定和作業評定等裝置。
2.運動治療:至少配備訓練用墊、肋木、姿勢矯正鏡、平行槓、楔形板、輪椅、訓練用棍、砂袋和啞鈴、牆拉力器、肌力訓練裝置、前臂旋轉訓練器、滑輪吊環、電動起立床、功率車、治療床(含網架)、訓練用階梯、訓練用球、踏步器、助行器、平衡訓練裝置、運動控制能力訓練裝置、功能性電刺激裝置、兒童運動訓練器材等。
3.物理因子治療:至少配備電療、光療、超聲波治療、傳導熱治療、冷療、功能性牽引治療等裝置。
4.作業治療:至少配備日常生活活動作業、手功能作業訓練、模擬職業作業等裝置。
5.中醫康復治療:至少配備針灸、火罐、中藥藥浴、中藥燻蒸等裝置。
(3) 資訊化裝置:配置具備資訊報送、傳輸和自動化辦公功能的網路計算機等裝置,配備與功能相適應的資訊管理系統,保證醫療資訊化建設符合國家與所在區域相關要求。
(4) 病房床單元基本裝備同一級綜合醫院。
(5) 有能滿足診療業務需要的其他裝置。
六. 管理
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職責,施行由國家釋出或認可的診療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規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記制度、醫療文書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搶救與轉診制度、患者隱私保護制度、醫療服務標準、住院康復管理制度、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資訊管理制度、設施與裝置管理制度、藥品耗材管理制度、醫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醫療廢物處置管理制度、醫務人員職業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停電停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以及消防制度。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流程規範的學習和培訓,並有記錄。
衛生部就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設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貼近社群、服務家庭為主,對於推進分級診療、促進醫養結合具有重要作用。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政策,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二. 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屬於獨立設定的醫療機構,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的設定審批許可權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確定。鼓勵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集團化、連鎖化經營,建立規範、標準的管理與服務模式。對申請舉辦集團化、連鎖化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的,可優先設定審批。
三.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納入當地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加強醫院感染防控等服務風險管理,嚴格落實相關專業管理規範與制度,確保醫療質量安全。
四. 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應當與區域內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建立協作關係,不斷提升醫療服務能力,確保醫療質量安全。有條件的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可以採取家庭病床、巡診等方式提供上門服務。
康復醫療中心以接收經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或康復醫院住院康復治療後,病情處於穩定期或後遺症期,功能仍需要緩慢恢復或進一步穩定,雖不需要大量醫療護理照顧,但又不宜直接回歸家庭的患者為主。
康復醫療中心不包括醫療機構內部設定的康復部門,也不包括以提供醫療康復為主的二、三級康復醫院。
一. 床位設定
提供住院康復醫療服務的,設定住院康復床位總數20張以上。
不提供住院康復醫療服務的,可以不設住院康復病床。但應設定不少於10張的日間康復床。
二. 專業設定
(1)能夠開展以功能促進及殘疾評定為目的的功能評測專案,如運動功能、感覺功能、言語功能、認知功能、情感-心理-精神功能、吞嚥功能、二便控制功能、兒童康復功能評定,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評定,個體活動能力和社會參與能力評定,生活質量評定等。
(2)能夠開展腦損傷(如腦卒中、腦外傷、小兒腦癱等)、脊柱脊髓損傷、周圍神經損傷等神經系統疾患的康復醫療;骨折-脫位、截肢、髖-膝關節置換術後、運動損傷等骨-關節系統疾患或損傷的康復醫療;慢性疼痛的康復醫療;兒童康復醫療;老年康復醫療;腫瘤康復醫療;中醫康復治療(包括針灸、推拿、拔罐、中藥燻洗治療等)以及一些明顯功能障礙(如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壓瘡、肌攣縮、關節攣縮、異位骨化、神經源性膀胱和腸道等)穩定期或後遺症期的康復處理等專業中的一種或多種康復醫療服務,並能夠開展與所提供康復服務相關的急救醫療措施。
(3)能夠開展物理治療(包括運動治療,如主動運動訓練、被動運動訓練、輔助用具訓練等;物理因子治療,如電療、熱療、冷療、磁療、光療、超聲治療、力學療法、生物反饋治療等)、作業治療(包括日常生活活動訓練、職業活動訓練、教育活動訓練、娛樂-休閒活動訓練、認知-行為作業訓練、家庭生活訓練、人際交往訓練、主要生活領域訓練、社會-社群-居民生活訓練、社會適應性訓練等)、言語治療(包括失語症治療、構音障礙治療、語言發育遲緩治療等)和康復輔具應用(包括假肢-矯形器、輪椅、自助具、智慧輔助裝置等)。
(4)設定康復床位超過30張的康復醫療中心,可提供亞專科康復服務。設定康復住院床位和只設置門診康復醫療床位的康復醫療中心,均可提供日間綜合性康復醫療服務和家庭康復醫療指導。
(5)能夠提供滿足所開展康復醫療服務需要的醫學影像、醫學檢驗、藥事、營養和消毒供應等保障服務。其中,醫學影像、醫學檢驗和消毒供應服務等專案可由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
三. 人員配置
(1)設定住院康復床位的,應按每床至少配備0.5人的標準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醫師、康復治療師和護士比例不低於1:2:3。
未設定住院床位的,至少應配備5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醫師不少於1名,康復治療師不少於2名。
護理員的數量,由康復醫療中心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2)提供兩種或以上專業康復醫療服務的,每個專業至少應有1名康復醫師或具有本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 設定藥劑、檢驗、輔助檢查和消毒供應部門的,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3)非康復專業的臨床或中醫類別的醫師、康復治療師應具有6個月以上、護士應具有3個月以上在綜合醫療機構康復部門或者二、三級康復醫院從事康復治療工作或接受培訓的經歷;技師應經過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護理員應接受過醫療機構或專業機構的系統培訓。
(4)有條件的康復醫療中心應至少聘有1名全職或兼職精神心理專業人員,保證每週提供不少於1天的精神心理康復服務。
(5)所有醫護人員、護理員須熟練掌握心肺復甦等急救操作。
(6)配備質量安全和醫院感染防控管理人員。
四. 基本設施
(1)康復醫療業務用房至少應當設有接診接待(包括入院準備)、康復治療、康復訓練和生活輔助等功能區域。其中,康復 訓練區總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提供住院康復醫療服務的,還應當設有住院康復病區。
(2)設定住院康復床位的,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病室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床間距不少於1.2米。
未設定住院康復床位的,康復醫療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3)整體建築設施執行國家無障礙設計相關標準,並符合消防、安全保衛、應急疏散和防跌倒、防墜床、防自殘(自殺)、防走失、防傷人等功能要求。
五. 基本裝置
(1)常規裝置:參照一級綜合醫院基本裝置。
(2)專科裝置
根據所開展康復醫療服務的專業設定,配備滿足開展業務需要的專科裝置。
1.康復評定:根據所提供康復功能評定,配備相應的運動功能評定、平衡功能評定、認知言語評定和作業評定等裝置。
2.運動治療:至少配備訓練用墊、肋木、姿勢矯正鏡、平行槓、楔形板、輪椅、訓練用棍、砂袋和啞鈴、牆拉力器、肌力訓練裝置、前臂旋轉訓練器、滑輪吊環、電動起立床、功率車、治療床(含網架)、訓練用階梯、訓練用球、踏步器、助行器、平衡訓練裝置、運動控制能力訓練裝置、功能性電刺激裝置、兒童運動訓練器材等。
3.物理因子治療:至少配備電療、光療、超聲波治療、傳導熱治療、冷療、功能性牽引治療等裝置。
4.作業治療:至少配備日常生活活動作業、手功能作業訓練、模擬職業作業等裝置。
5.中醫康復治療:至少配備針灸、火罐、中藥藥浴、中藥燻蒸等裝置。
(3) 資訊化裝置:配置具備資訊報送、傳輸和自動化辦公功能的網路計算機等裝置,配備與功能相適應的資訊管理系統,保證醫療資訊化建設符合國家與所在區域相關要求。
(4) 病房床單元基本裝備同一級綜合醫院。
(5) 有能滿足診療業務需要的其他裝置。
六. 管理
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職責,施行由國家釋出或認可的診療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規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記制度、醫療文書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搶救與轉診制度、患者隱私保護制度、醫療服務標準、住院康復管理制度、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資訊管理制度、設施與裝置管理制度、藥品耗材管理制度、醫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醫療廢物處置管理制度、醫務人員職業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停電停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以及消防制度。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流程規範的學習和培訓,並有記錄。
衛生部就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設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貼近社群、服務家庭為主,對於推進分級診療、促進醫養結合具有重要作用。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政策,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二. 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屬於獨立設定的醫療機構,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的設定審批許可權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確定。鼓勵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集團化、連鎖化經營,建立規範、標準的管理與服務模式。對申請舉辦集團化、連鎖化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的,可優先設定審批。
三.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納入當地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加強醫院感染防控等服務風險管理,嚴格落實相關專業管理規範與制度,確保醫療質量安全。
四. 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應當與區域內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建立協作關係,不斷提升醫療服務能力,確保醫療質量安全。有條件的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可以採取家庭病床、巡診等方式提供上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