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阿吉8139

    試用期本來就是雙方適應瞭解的一段時間,沒有特殊情況公司有辭退試用期員工的權利,勞動維權浪費時間,自己要考慮清楚。

  • 2 # 上海龔正銘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規定的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另外,該法同樣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公司即使在試用期解僱勞動者,也必須證明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若勞動者並無過錯,而且用人單位並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主動辭退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同時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3 # 若恆隨筆

    關於試用期內被辭退是否應該獲得補償,這個事兒得分幾種情況,我分別說說:

    1、如果在試用期內,領導合理安排給你的工作任務,你總是不能按時按質按量的完成,這就是說明你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確實有權利辭退你,而你即使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沒什麼勝算;

    2、在試用期內,你完成工作的質量還是基本達到或勝任崗位要求標準的,但是公司要以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的理由來辭退你的話,你可以要求試用期內無過錯賠償。賠償金額也是N+1的原則,但是如果就來了半個月的話,估計對方不能答應給你那麼多。這就看你是接受對方的數字還是繼續仲裁了。

    3、在試用期內,你工作完成的水平雙方沒有爭議,但是公司對你的工作態度、考勤、同事關係等其他因素提出不符合公司企業文化要求而辭退你的,這個是比較麻煩的,因為你肯定不會認可這個理由,但是雙方都不好舉證說明這些因素導致的後果有多嚴重,這個最好以協商解決。你也不必一聽到要以這種問題辭退你就炸毛,先聽聽有沒有道理,如果確實是你的問題就虛心接受希望改進,申請公司再考慮一下辭退的事情;如果確實是莫須有的罪名強加於人的話,你應該果斷的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4、提示:無論上述哪種情況,你都需要儲存好勞動合同、崗位職責確認書、員工手冊、保密協議、績效協議、工作單等紙質資料、電子截圖、音影片資料等。留存這些的目的就是以備萬一。你要知道仲裁打官司不是咱們人多勢眾就能贏,那裡講的是證據。

  • 4 # 巴啦啦小魔仙甜

    《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權辭退員工。很多時候,試用期員工也只能被動接受。

  • 5 # 我從山裡來lcc

    理論上是應該。但事實是都被辭退,要不就是被忽悠了,要不就是能力有限,還不如長點記性,儘早換個工作,多去學點東西。

  • 6 # 青漂胖哥

    試用期內雙方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一下條件: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1提前3天通知你,提前一個月通知那是針對正式工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可以賠償15天工資,正式工為6個月,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 7 # HR加雞腿

    違法與否,主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來判定!

    第三十九條原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提問標題看,我認為可以對照第一種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但是否合法,要看用人單位有沒有滿足以下兩個要點,滿足了,用人單位就不違法;沒滿足,那就是違法的:

    第一,公司有沒有“明確的錄用條件”?

    公司在招聘你的時候有沒有在招聘廣告上寫明你所工作的崗位的“錄用條件”是什麼?如果用人單位只寫了工作崗位的職責而沒有寫明錄用條件,是不行的,那就說明用人單位自己都不知道錄用條件是什麼;如果有錄用條件,那錄用條件是不是清晰明確的?合錄用條件合不合理?

    第二,用人單位能不能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

    可能事實上你確實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但是公司解僱你的時候只是口頭表達說“你不符合我們的錄用條件”,這樣是不成立的,它如果沒發證明,從法理的角度就說明你是符合的。

    能不能證明,關鍵看在你入職時公司有沒有給你制定明確的工作任務以及要達到的標準,這裡說的制定都是有痕跡的,不能是口頭要求,口頭說明,凡是口頭的東西勞動法都是不支援的。

    即便公司有給你制定明確的工作任務和標準,但是這個任務和標準是不符合你任職崗位的實際情況的,也就是說遠遠超出你的崗位定位,那這個也是不支援的。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充分的證據證明你是不符合錄用條件是話,那就是違法解除!

    根據我的分解,你若能判定是違法解除的話,再給你如下解決方案:

    第一步,透過仲裁委員會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係;(企業通常是不會同意的)

    第二步,如果企業不同意,你可以主張相當於1個月(2N,N在這裡是0.5個月工資)工資的違法解除賠償金。

    總結:很多人以為試用期只是雙方互相考察、互相適應的過程,如果覺得不滿意,隨時可以解僱。其實從法律規定看,試用期內公司若想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並非那麼簡單。這也是法律對勞動者的保障。

  • 8 # 猴子判官

    勞動者在試用期也受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如認為單位辭退違法, 可以進行勞動維權。

    試用期內也是勞動關係

    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僅是單位對勞動者的試用期,也是勞動者對單位的試用期,雙方在試用期內可以雙向選擇。試用期也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係期間,雙方的權益同時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他勞動法規的保護。

    試用期內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限制,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相對於勞動者來說,則沒那麼多限制,勞動者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辭職就可以離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換句話說,試用期內單位解除合同,必須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否則違法: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因此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即使符合以上條件,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仍然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果沒有說明理由,仍然屬於違法解除。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依法維權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依法維權,主要是向勞動仲裁機關提起仲裁或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根據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內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也可以獲得賠償。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行政秘書人員必備的知識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