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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少卿

    非法集資分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種犯罪。共同點是受害人把錢交給了對方,一般來說都有合同。如果合同撕毀了,如果是透過銀行轉賬,可以去銀行調出轉賬記錄單。如果現金交付,一般都有收條,如果收條毀了,向對方打個電話說明此事,通話時錄音。

  • 2 # 尚辯法律人

    非法集資是涉嫌刑事犯罪的,通常是會受到國家公檢法機關的偵查與追責。對於受害者而言,遭受到損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接下來我詳細分析一下非法集資犯罪的認定,從受害者的角度出發談談相關證據的確定與搜尋。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

    而集資詐騙罪相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又有所不同。中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比如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犯罪。

    非法集資案中的受害者很有可能是和犯罪嫌疑人相熟相知的關係,因此在公檢機關偵查案件時不願配合。這是不正確的,能否順利偵破案件並追回贓款,是受害者保護自己權益的唯一途徑。

    證據方面,受害者要主動並及時地將被集資的相關證據儲存完好。首先是集資方對於吸納款項的承諾方面,主要包括高額回報的書面承諾資料、集資合同、宣傳資料、受騙者的名單、虛構專案和虛構用途的書面資料等原件或影印件。資金流轉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債券、存單、票據、欠據、支票、匯票、借據、支付寶微信轉賬憑證等。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的認定往往是一個讓公檢法部門都頭疼的環節。書證往往表現為欠條、借條的形式,被集資人要注意儲存並提供完整的集資憑證等資料,配合公安機關儘快查明非法集資的相關案情,最大程度保護自身權益,減小損失。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並不容易。中國民事訴訟法明示了電子資料是合法證據的一種,微信聊天記錄當然屬於電子資料。但是想要其真正發揮證據的作用,則要符合證據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具體來說,要首先證明在聊天記錄中對方賬號確實是本人使用,然後聊天中使用的語句要達到非常確定的水平,可謂非常困難。因此聊天記錄通常是作為一種輔助,有之也行。

    綜上所述,要在集資活動中維護自己的權益,就要在資金往來中及時固定好有效的證據,比如要有明確對方身份、資金具體情況等內容的書面協議,儘量透過銀行轉賬等有記錄可查的方式進行資金的轉出。若對方的身份資訊並不靠譜、對方堅持使用難以查蹤的現金方式等,請堅決拒絕,避免上當受騙,損失錢財。

  • 3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1.這個問題有意思,有水平,但也有點粗糙。

    2.刑事案件說的是法理,其實打的是證據。

    3.為什麼我說這個問題有點粗糙?因為非法集資犯罪包括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罪等等,他們既有共性,又有不同的特點。我這裡就只說說大家最常見的集資詐騙罪。

    4.集資詐騙罪的主要的特點,就是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騙手段向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承諾保本付息。

    5.這種案件的案發,一般都是因為資金鍊斷裂,無法兌付,有時候還會遇到集資平臺控制人跑路,導致大量的投資人成為被害人,向警方報警,經偵之後介入調查。

    6.因此,我們可以假設,在經偵立案未蒐集證據前,涉嫌集資平臺公司的證據全部滅失,比如一場大夥都燒沒了,警方可能會第一時間蒐集這些證據:

    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

    大量被害人投資人將會提供關於宣傳手段(電話宣傳?線下宣講會?路邊傳單?非公開的介紹),集資方式(是否承諾保本付息?是以借款還是投資名義集資?)集資名義(核實資金用途是否虛構?)等等。

    當然,被害人手上可能還有電子合同,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紙質版合同等等。這些證據都散落在投資人處,很難滅失。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證據滅失了,但人還在。很多集資詐騙類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很多(有罪和無罪的)都不少。警方可以向倖存的公司員工瞭解涉案公司的運作模式,資金用途等作出一系列判斷,比如向業務員蒐集口供,說明其平時接受培訓和進行業務推銷時所採用的宣傳方式是否公開,是否承諾的保本付息,還是闡明瞭投資風險?這些都是可以證明涉案公司有罪或無罪的關鍵證據,而且,也可以和投資人,相關證人的描述相印證和核對。

    如果業務員在平時的客戶溝通中,並沒有承諾保本付息,同時還明確了投資風險,而且和被害人的陳述一致,能夠相互印證,那就可以證明被告人無罪。

    銀行流水等

    雖然相關證據已經滅失了,但是投資人將集資款打入集資平臺的過程,一般都有銀行流水可以反映出來,付款方和收款方都很明確,分別是投資人和集資人。

    這樣先透過被害人和投資人提供的流水,確認涉案的相關銀行賬戶,然後,警方會要求相關的銀行協助調查相關賬戶名下的所有銀行流水,這樣警方又多了一份書證。這份書單可以和投資人提供的流水,合同,以及公司員工提供的相關證言相互印證。而且賬戶內的款項本身也是一種間接證據。

    假設案件大量的證據都滅失,銀行流水極有可能就是最重要的書證,他們能直接反映集資的數額和應該扣減的數額,但是,他們無法反映每一款項的性質,哪些是非法的集資所得,哪些是合法的經營所得,所以這些都需要更多的其他證據印證,如果無法證實,這些都需要大量的證據核對工作,證明難度相當大。

    證明無罪

    這些種種證據,如果能夠證明集資平臺沒有使用公開手段集資,而是私募或者定向的借款,那他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證明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

    首先,非法佔有目的是一種內心狀態,你很難透過肉眼直接看到和感知。所以,對於非法佔有目的,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檢視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辯解,即:你為什麼要集資?相關的資金都用到了哪裡?是否願意作出解釋?請給出合理的解釋?如果被告人回答,他把錢全部用來揮霍了,或者是賭博了,或者是拿到國外去旅遊高價消費掉了,那就可以認定為將集資款揮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集資人,是將款項用於生產經營或者是維持平臺的運營運轉,則不能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其次非法佔有目的也可以透過客觀的表現體現出來,比如,從前文所述的資金流水中,不僅可以看到投資人和集資人之間的流水記錄,也能看到集資人將款項投向哪裡的流水記錄。

    資金流向了財務人員或集資人的私人賬戶

    如果資金留向了集資人的私人賬戶,而集資人又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跟說明,偵查機關就可能將其指控為一種非法佔有目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情況是集資人為了避稅,資金運轉方便等目的,很多公司平臺都會使用私人賬戶作為財務專用賬戶,這只是一種財務管理違法違規問題,並不會直接構成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關鍵問題,就是看資金是否被被告人、集資人私自佔有和使用,如果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是“私賬公用”,就不能認定這種行為是一種非法佔有目的。

    證明欺詐手段的證據

    但集資詐騙罪中,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一個前提,是集資人使用詐騙手段集資。

    所謂的詐騙手段,可以透過被害人與集資人或者是集資平臺的員工的相關言辭證據進行核對。也可以從,相關的被害人,陳述以及資金流水,用途,的證據核對中,進行比對。

    當然,對於刑事案件而言,刑事處罰是整個社會處罰手段中最嚴厲的一種。對相關被告人定罪量刑,都要有嚴格的系統的證據鏈,而且要尊重事實和尊重,證據之間的邏輯關係,不能夠胡亂臆測,要排除一切合理可能性,方能將證據,作為定案依據作出合理判斷。

    大概就寫在這裡吧,胡亂想想的答案。

    最後,西班牙是冠軍。

  • 4 # 懵懂恩奎

    這個有幾個方面要注意,第一是,集資的人數超過一定人數,才能定性。第二是,金額超過, 第三是,集資的途徑,是為了集資獲利還是自己使用等情況。有些人總會搞不清集資和借貸。所以,這幾方面都要確定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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