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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闆要綠茶

    我們俗稱的“假酒”即假冒名牌廠家的酒產品,首先定性酒是食品,那麼“假酒”按《食品安全法》來處理不無不當,《食品安全法》包括標籤標識在內的違法行為都有明確的規定;第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2.2項“食品標籤: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標籤標識包括了標籤上的所有內容,其中包括註冊商標,“假酒”違反了《商標法》和《食品安全法》,因為標籤標識包括註冊商標,按標籤虛假更為全面,如果按註冊商標虛假,那麼標籤上生產廠家、廠名廠址、聯絡方式、原料、名稱、生產日期、產品標準代號等等被侵權人(或商標註冊人)的資訊不是也同樣確認為虛假嗎?如果按違反《商標法》,其他內容虛假怎麼辦?所以應按《食品安全法》標籤標識虛假更為貼切。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白酒的需求量也日益加大,白酒利潤空間不斷增長,從而導致市場出現大量白酒,而此類白酒的主要來源有兩種,一種是證照齊全的小酒廠,透過使用與名酒相類似的產品名稱或註冊商標,達到仿冒名酒“傍名牌”的目的,從而實現其銷售業績的增長。另一種是無證黑作坊在造假窩點,生產製造假酒後,張貼市場熱銷產品的標籤,進行銷售獲取利益。我認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切實履行食藥監管職責,加大對假酒案件的查處力度。

    此明“假酒”並非為出具鑑定企業生產的產品(市場“串貨”除外)。透過鑑定結論證明“假酒”註冊商標虛假,則標籤上生產廠家、廠名廠址等被侵權人(或商標註冊人)的資訊同樣也應確認為虛假,從而可以認定“假酒”標籤虛假,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食品和食品新增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

    綜上,我認為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假酒”案件時《食品安全法》同樣適用。

    二、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假酒”案件適用何法律更為貼切

    市場監管部門對於製售“假酒”違法行為的查處,《食品安全法》、《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均適用,但我卻認為《食品安全法》最為恰當。

    其次,符合“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現行有效的《商標法》為2014年05月01日實施;《產品質量法》雖然2018年12月29日進行了修改,僅修改了部門名稱,其基本內容還是以2000年7月8日透過的修正稿,只有《食品安全法》是最新的於2015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

    最後,《食品安全法》處罰更為嚴格。市場監管部門以“史上最嚴”(最嚴謹的標準、最嚴厲的處罰、最嚴格的監管、最嚴肅的問責)著稱的《食品安全法》對違法行為查處,有利強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將食品安全的防控覆蓋於生產經營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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