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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HTV法治時空

    觀眾提問

    我是宣城人,我在網上出售房子,簽訂合同後一直聯絡不上買家,而買家 也錯過了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現在我著急用錢,請問律師,我之前的合同能作廢嗎?

    律師解答

    購房人和售房人兩者簽訂的合同叫買賣合同,合同一旦簽訂後是具有約束力的。如果買方不按約定進行房款支付屬於根本性違約,售房人有權利解約合同。

    解決合同的方式有兩種:如果兩者有簽訂的合同,可以透過書面的方式通知解約,若買方對解約這種行為不滿意可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賣方也可以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解約合同,三個月後合同自己就解除了。

    知識科普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裝置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華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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