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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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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砥水聆法
我給大家講一個美國的故事,也許大家對精神病不負刑事責任,能夠有一個感性但更深刻的認識!
美國的一個富二代,追求一個女明星,但是人家不甩他。富二代很受傷,決定不走尋常路,為了吸引女明星的注意,竟然去刺殺美國總統,總統命大,活下來了,但是一個隨從死了。
到法院審理的時候,富二代的老爹聘請了豪華律師團隊,最後竟然使陪審團相信富二代在刺殺的時候是間歇性精神病發作,無罪釋放了。
但是法官沒有放過這個富二代:你不是間歇性精神病麼?那就去治,你老爹不差錢,那就去最好的精神病院!
最好的精神病院,就代表著管理最嚴格,和坐牢差不多,基本沒有人身自由!
而且法官說了:你的律師認定你的病是毫無徵兆突發的,這太嚇人了,現有醫療水平也鑑定不出來你是不是好了,多關幾年吧!
然後富二代就在精神病醫院來關了7年!
這還沒完!當他申請出院的時候,FBI在他的床底下發現了那個女明星的照片!這還了得,病根都沒除,怎麼可能康復!
一直關了30年!
等到2005年,法官和輿論認為這個神經病差不多好了,放了吧!
誰知道放出去第二天,FBI又把他抓了回去!理由是:當初那個精神病是好了,但是關了30年,估計被病友傳染其他精神病了,接著關!
然後這個富二代大約的確是真的瘋了!
所以,精神病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不可怕,可怕的是裝精神病逃避法律制裁
不管你是真病假病(用精神病脫罪,多了去了),可以不坐牢,但是要去精神病院治療,並且要嚴格執行,該判5年的,最少治療個10年,看看還有多少人想鑽這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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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狸花貓警長
精神病人犯罪時不會免除刑事責任,中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犯罪,可減免或不負刑事責任,但它有個條件,是重性精神病人發作時,這就要鑑定了,在中國作精神鑑定時大多鑑定為負部分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減免處罰,也就是重罪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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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途文韻
第一、首先說明,並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能免除刑事責任。這個結論並不是你所理解的精神病的名稱,而是從行為責任能力而言。這個問題要說清楚,從法理上講確實有一點繞,即確實不好講明白。簡單通俗的講,有三點:(一)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的不負責任;(二)對於間歇性的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候犯罪照樣承擔責任;(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也應當負責任,只不過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必須經法定程式鑑定來確認。司法實踐中要求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鑑定。
第三、從你提出的問題的角度來看,你應當是受害方,作為受害人,對於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且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持懷疑態度的,這完全是人之常情。我們通常理解的是,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是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從法律的層面上講,認定犯罪嫌疑人無刑事責任能力是要經過法定的嚴格的程式的。當然,如果你對於認定精神病 的結論有異議,也可以提出充足的合理的理由,申請法院重新鑑定,法院依據有關事實和證據再決定是否准許你的申請。
最後希望你的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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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快樂99的88
既然問的是刑事犯罪,那先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按照法條,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從法條上理解很容易給人造成錯覺,好像得了精神病就可以為所欲為了。
但是,如果法律對精神病如此“照顧”的話,肯定會有很多人去鑽法律的這個漏洞。
那麼我們來看看法律實踐中的操作方法:
首先出現犯罪嫌疑人疑似精神病的案件後,會先進行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時會不會有故意被鑑定為精神病逃避處罰的?我想一般不會。
一是,對精神病人的司法鑑定都是由法醫和精神衛生中心的醫生組成鑑定小組來進行的。而且鑑定過程都是有規定的程式,對某一人員鑑定要經過多次檢查詢問。
二是,從結果來看即使鑑定為精神病也很難逃避處罰。精神病必須吃藥,精神類藥物對人的刺激很大,一般人吃的話很可能會真的變成精神病。下面精神病犯罪的處罰。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鑑定為精神病人的話,進入法院審理環節,涉及故意傷害、搶劫、強姦、兇殺、縱火、投毒等惡性案件的都會判:
強制醫療
具體執行單位是公安部門設立的強制醫療所。
而強制醫療是沒有固定期限,想要從裡面出來,還要經過法律鑑定,精神狀態恢復正常,最近兩年以上沒有發過病,家庭有較好的看護條件或者社會有承接機構(養老院)。這樣才能申請法院解除強制醫療。而申請人只能是強制醫療所。
而出院後,一旦再發生惡性案件,相關部門也要付一定責任,所以,申請解除強制醫療會很謹慎。
而且法院判的時候也會考慮到被害人,被害人諒解(是自己親屬)的情況下提請解除強制醫療才有可能透過。
我認為假裝精神病犯罪沒有多大意義,成不成功還不一定,成功了不小心真的變成精神病損失更大。
是不是所有精神病都能免除刑事責任?怎麼判定他是否有精神病?萬一是裝出來的呢?那且不是產生很多冤案?精神病免除刑事責任,那什麼樣的精神病就能免除刑事責任呢?什麼樣的精神病就不能免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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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能免除刑事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法律上所稱的精神病來源於醫學上的精神病,但兩者的定義不同,法律並不對精神病進行病理和種類上的劃分,而僅僅是著眼於精神病患者的行為能力(即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責任能力的確定,從而判定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只有精神病人在完全失去了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實施了犯罪行為才能夠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說只是失去了部分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十八條關於特殊人員刑事責任能力相關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句話概括就是即精神病人只有在殺人或者作案時正處於發病狀態,才不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主要是因為刑法的目的是懲治犯罪,如果一個人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認為自己是犯罪,那麼對其處以刑罰,也就達不到懲治犯罪的目的。
精神病人致損害不免除民事責任精神病人致人損害並不能免除相關民事責任。中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由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擔任其監護人;精神病人致人損害應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從精神病人個人財產進行民事賠償。
由此可見並不是所有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都能免除刑事責任,要經過鑑定看案發時是否處於發病狀態,能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還有一點就是大家經常會問抑鬱症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目前中國法律並沒有詳細規定,如果患抑鬱症且是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才免除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