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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理工男讀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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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沒有汽車,會發生交通事故嗎?是的,在中國古代,也會發生交通事故,政府還頒佈了交通法來保障出行安全。
古人的主要交通工具都是馬或者馬車,遇到了交通事故還真是人仰馬翻。那麼,中國古代是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的呢?
1、不按交通規則的處理唐朝國都長安城是當時世界第一大城市,人口過百萬,交通管制肯定是當時朝廷要抓的一項重要事務。
按照《唐律》規定,在沒有任何公私緣故的情況下,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駕馬或者駕馬車的,事主將處以用竹板或者荊條打50次脊背的處罰,唐太宗聽說脊背是人的經脈聚集處,因此大發慈悲,改為打屁股。
古代車馬
如果出現嚴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就對照鬥毆殺傷人的罪行減一等處理。當然,對於交通事故性質輕重的衡量,也是有量化處理的。而因為以下緣故在人群中快速駕馬的可以免於處理:公文傳遞、朝廷命令釋出、有病求醫,急於追人。如果因此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錢贖罪,即罰款。
2、超載的規定唐朝還對超載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唐朝沒有大客車,但是有客船。唐朝對各種型號的客船、商船都規定了具體的超載的處罰,比如超了五十斤的貨物,或者一個人的,那就要打船主五十板子。如果超了一百斤或者兩個人的,那就要打一百板子,依次類推。如果再嚴重了,那就處有期徒刑兩年。這說明咱們現在重視的事,古人早已經注意到了。
3、持證上崗古人還有一點也特別有意思,那就是駕馬車的人,必須也要持證上崗,就跟現在司機得有駕駛證一樣。
有人就會問了,那是不是也有扣分、罰款?還真是這麼回事。
時期的《除吏律》規定:“御人”(即駕駛員)技術四次不過關,撤銷駕駛資格,罰四年徭役並處罰金。現在違章的話一般是罰一百,扣三分,一年十二分,也是差不多四次,說明現在跟秦朝差不多。
古代駕馬車也要考"駕照",四次不過關會被罰徭役
漢館陶公主因違反行車規定,所乘車馬“盡劾沒入官”。丞相孔光的屬官犯禁“行馳道中央”,被諫議大夫鮑宣拘留,聽到後說:“人臣當如是矣!”“”,政清民和,社會安定,百業興旺。全國交通運輸堅持法治,秩序井然,道路治安情況良好。有詩曰:“憶昔開元全盛日,九州道路無豺狼。”
4、古人出行,還講究排場可見,這個道路安全也是一個國家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說到面子,古人出行,還講究排場,一般老百姓是不能騎馬的,騎馬的必須是有官位在身的人。轎子出行也有很多規定,不能越制。比如,廷規定,只有官轎才能有起拱轎頂,民間花轎、市轎不準起拱,只能平頂;只准官轎外罩綠呢,一品文官至七品縣官坐四人抬綠呢大轎,親王、郡王乘八人抬大轎,、乘二十四人抬大轎。
清朝最富麗堂皇的轎子是太后的“鑾輿”,它以上等紫檀木為架,以黃金裝飾轎頂,外罩杏黃色貢緞,上繡九條盤龍,以翡翠為蓮花踏腳,出行時,由二十四名身材一般高、年紀一樣大的抬著,以顯示至高至尊的等級地位。
鑾輿
官員的隊伍一般還配有儀仗隊,歷代除朝廷命官外,庶民絕無使用儀仗隊的資格,即使經濟富有、略有地位的庶民出行,也只能讓一兩個僕役隨行,而且不能喝道或令一人騎馬在前充當“引馬”。
回覆列表
古代交通管理和現代思路是一致的,就是安全、通暢,但由於基礎設施、交通工具的差別,再加上時代的限制,整體管理水平遠遠達不到現代交通管理的精細,是一種比較粗放的管理。
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是古代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則從唐代開始,有了對交通管理的明確法律法規條文,基本原則就是四句話,“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這就相當於“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一個性質。五代時期的後唐明宗李嗣源也延續了這種管理方式,把這四句話廣泛刻寫在道路旁邊,讓百姓廣為得知。宋朝、元朝法律中也有這四句話,但元朝法律不是“去避來”,而是“來避去”。
另外唐朝時進出城門是有規定的,左入右出,據說是初唐貞觀名相馬周制定的規矩,道路上行走未見單側通行限制規定。
凡行路巷街,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唐律·儀制令》諸官人在路相遇者,四品已下遇正一品,東宮官四品已下遇三師,諸司郎中遇丞相,皆下馬。凡行路之間,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大唐開元禮》準儀制令,道路街巷,賤避貴,少避長,重避輕,去避來,有此四事,承前每於道途立碑刻字,令路人皆得聞見。宜令三京諸道州府各遍下管內縣鎮,準舊例於道路明置碑,雕刻四件事文字,兼於要會坊門及諸橋柱刻碑,曉諭路人。委本縣所繇官司共切巡察,有敢犯者,科違敕之罪。《全唐文·後唐明宗·令道路置碑曉諭路人敕》孔承恭為大理正,太平興國中上言,儀制令雲:『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望令兩京諸州於要害處刻榜以揭之,所以興禮讓而厚風俗。詔從之,處處衢肆刻榜,訖今多有焉。《 宋朝事實類苑》諸軍民公吏在途遇職官,須用下馬迴避。諸行路街道,皆須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來避去。《大元通制》處罰方式簡單粗暴,“違者,得笞五十”,抽五十鞭子,效果一定很好;
其他影響交通的行為也將受到處罰,比如:
車輛和牲畜在道路上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要進行賠償,嚴重的要受法律制裁。但一般比兩人打架殺傷或毀財處罰輕,降低一等;如果是牲畜受驚傷人毀財,主人無力制止,賠償降低兩等。從公平原則上看,估計打架受到的處罰和賠償應該超過正常損失,否則是鼓勵交通肇事了;
乘車或騎牲畜超速的,沒有理由的,無論是否造成損失都鞭打五十。有理由的,比如公務或者私人原因急事,可以超速,但造成損失要減等賠償;
對於乘車或騎牲畜向外拋物也有處罰,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同樣要賠償,也是比鬥殺減一等;
擾亂道路正常秩序的行人,比如謊稱獅子老虎等猛獸出沒,直接打八十棍子,造成損失的減等處罰。如果有人被嚇死了,要被流放三千里;
違反宵禁的,鞭打二十。
有人在市內及眾聚之處故相驚動謂誑言有猛獸之類令擾亂者杖八十若因擾亂之際而失財物坐贓論如是眾人之物累並倍論並倍不加重於一人失財物者即從重論因其擾亂而殺傷人者減故殺傷一等驚人致死減一等流三千里折一支減一等徒三年之類其有誤驚因而殺傷人者從過失法收贖銅入被傷殺之家《唐律疏議·雜律》交通工具的演變除了古今通用的步行之外,古代陸地交通工具多了畜力車、牲畜,以及人力的步輦。
唐朝馬車僅允許皇帝和高官乘坐,駕車馬匹數量也有明確規定,其他官員可以乘牛車,普通百姓只能乘驢車、騾車、駱駝車;騎馬是不分高低貴賤都可以的,只要能買得起馬,所以有錢人一般出行都騎馬,而普通百姓只能騎驢、騾、牛、駱駝;貨運有驢車、騾車、駱駝車、牛車;除了這些之外,唐朝人還可以乘人力的步輦或者肩輿,周圍加上圍擋就是後來的轎子。
宋朝時對馬車乘坐放寬了限制,所有人都可以乘坐,看來宋朝缺馬是軍事上缺,民間不缺,軍事需要給經濟需要讓步了;還可以乘坐牛車、騎馬、騎驢;也有人力抬的輦、輿和轎,其中轎子在北宋初期是不允許普通百姓乘坐的,是身份的象徵。但北宋後期禁令鬆弛,有錢就可以乘轎,轎子逐漸成為普通人家的日常交通工具;貨運大車用太平車,用驢子、騾子二十餘頭排成兩行,或者用牛五六頭,可裝載數十石,車後面還要再安排兩頭驢子或騾子,下坡時反向拉車以控制速度;貨運小車是平頭車,用一頭牛拉;還有人力運貨的獨輪車,前後左右各一人,前面還可以加一頭驢子輔助。《清明上河圖》中還有駱駝商隊。
其他歷史時期大同小異。
(《清明上河圖》北宋貨運太平車)
中國古代交通管理是一個很大的課題,已經有很多學者做過這方面的研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看《中國交通史》、《中國古代交通》、《古代交通與地理文獻研究》等書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