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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風格律師

    認罪認罰制度,這是目前司法機關普遍推行的一種制度。尤其是檢察機關,為了便於公訴極力要求被告人同意認罪認罰。

    認罪認罰,必需要有律師的參與,否則程式就不合法。律師對於檢察機關提出的定性和量刑建議。如果認為合適就會建議被告人同意檢察機關的意見。如果認為無罪或者量刑較高,也會把自己的觀點告知被告人由其自己決定。如果律師的意見是無罪,而被告人卻同意認罪認罰,那麼律師此時應當辭去辯護。如果律師認為有罪,而被告人不同意認罪認罰,此時律師也應當辭去辯護。總之辯護律師與被告人不能在有罪無罪的問題上相互衝突。

    對於被告人認罪的問題不能簡單的由被告人說認罪還是不認罪。

    所謂被告人認罪是指被告人對自己案件事實的供認,至於對該案事實所做的無罪辯解不屬於不認罪。有罪或者無罪點定性是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的,而不是由被告人自己認定的。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在這個問題上犯同樣的錯誤。

  • 2 # 李宗習律師

    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好問題,是一個司法實踐中很現實,被告人很糾結,辯護人也會很糾結的問題。提問者的意思表達的更清楚一點其實是: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拒不認罪,建議量刑時從重處罰。被告人堅持認為自己是無罪的,但表態服從法院的判決。這種情況下,法院怎麼判?

    這其實是被告人既要辯解自己無罪,又要試圖讓法官認為自己認罪態度好而採取的一種策略。以前,認罪態度好是一個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現在,認罪態度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從輕處罰的情節。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再是一句口號,一種刑事政策,而是寫入刑法的量刑情節,現在的認罪認罰從輕就是落實這一規定的具體措施。

    這種辯護策略,更多的是基於司法現狀採取的無奈之舉。在我二十幾年的辯護過程中,也會經常採用這種這種策略。但這種策略應該是在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采用,沒有律師辯護,幾乎毫無意義。下面我來具體說一下理由:

    1、法律上的被告人拒不認罪是指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實。這裡的拒不供述犯罪事實包括以下情形: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否認;否認定罪、量刑的主要、關鍵事實;雖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拒不供認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在一些細節上不認可公訴機關的指控,或同案犯、證人的說法,到不影響定罪、量刑,不屬於拒不認罪。

    需要注意的是:拒不認罪是指拒不供認犯罪事實,不是在供認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在事實已經查明的情況下,是不是構成犯罪,是構成此罪還是彼罪,純粹是法律評價的問題。被告人畢竟大部分沒有研究過刑法,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或認為構成輕罪,而不是起訴書指控的重罪,是囿於自己的刑事專業知識,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將其認定為拒不認罪。也碰到有些公訴人或法官將被告人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辯解理解成拒不認罪,那就是專業能力仍需繼續提升的問題了!

    所以,被告人拒不認罪,只是口頭表達自己認罪服法,試圖讓法官認為自己認罪態度好是沒有意義的,不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決。畢竟,法官也是專業人員,被告人認罪態度是不是好,法官會有自己的判斷。

    2.畢竟案子怎麼判最後是由法官決定的,律師的辯護意見不一定被法官採納。所以,在一些事實清楚,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案件中,律師認為定性有問題或程式、證據有問題的案件中,在徵得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做無罪辯護。而被告人要做的就是如實供述,不對定性發表意見,但表示服從法院判決,認罪服法,實際就是為了給法官留一個認罪態度好的印象,一旦無罪的辯護意見不被採納,也不影響其認罪態度,能夠得到從輕處罰。

    但實際上,這種策略其實對法官的判決影響不大!這種策略,只是限於司法現狀,認為一些法官不知道什麼是拒不認罪!其實,對於高水平的法官,這樣的策略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對於高水平的法官,無罪的案件就是無罪,被告人什麼態度當然無所謂。對於有罪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認罪,最後還表態認罪服法,但是不是真的認罪服法法官心裡跟明鏡似的,這種小伎倆對他們無效。認罪態度好不好要看是不是如實供述案件事實,而不是嘴上說說認罪服法就可以。當然,被告人做無罪辯解,但口頭表示認罪服法,一旦被法官認為認罪態度不好,量刑的時候會從重的。

    當然,問題中的“刑事訴訟法”改成“刑事訴訟中”就完美了,因為這個問題中既涉及到程式問題,又涉及到實體問題。而量刑問題不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是刑法的規定。

  • 3 # 天馬行空aidlke

    刑事犯罪的案件不是靠口供來定罪的,每件刑事犯罪案件都是要靠鐵的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的,沒有證據只有嫌疑人的口供是不能定罪的,有證據沒有口供一樣可以定罪的,這就是目前國家的法律規定,你的問題說拒不認罪檢方建議從重、那就意味著該起案件的證據是非常充分確鑿的,不然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也不會進行公訴的,作為被告保留無罪辯護的觀點還願意認罪伏法這就有些不靠譜了吧?現在的公檢法辦案單位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起案件是刑事案件的情況下是沒有敢辦理一起冤假錯案的,現在辦理冤假錯案是要終身追責的、而且還會給國家造成經濟賠償損失,而且辦理刑事案件不是一個人辦理,一起刑事案件還要通過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稽核把關,稽核通過了才能移送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至於你問的應該怎麼判?該案的犯罪嫌疑人當初在犯罪時就自己把自己放在了國家刑法規定的罪名框架內了,承不承認犯罪事實都不會影響刑事判決的,你可以根據所犯罪名百度查詢刑法規定的條款就知道了,檢察機關建議從重也不會超出刑法規定的定罪刑期的,大不了按照刑法規定的刑期頂格判決,希望可以幫到你!

  • 4 # 曾獻猛律師

    公訴方建議有失水準

    首先,認罪態度好原本是酌定的從輕情節,修改後的刑訴法增加了認罪認罰從寬處理規定,也就是說,只要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變成法定的從輕情節。

    從這個規定上看,不認罪只是正常的量刑情節處罰,並不存在不認罪要從重處罰的情形。

    我們再看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並沒有不認罪從重處罰的規定。

    公訴方這樣提法,如果我是辯護人,我會舉手表示反對,這樣訊問被告人,帶有脅迫的味道。

    正確的提法應該是,被告人如果不如實供述,就不可能從輕處罰。

  • 5 # ahawaha

    也許是提問的方式有誤。

    認罪認罰從輕,庭審反悔應該是撤銷原從輕量刑建議,恢復正常量刑標準。認罪認罰需自願合法,律師在場見證。從輕量刑建議具結書帶有協議性質。既然反悔不願認,那就撤銷從輕建議,沒毛病。是否有罪由法院定

  • 6 # 楊楊說法

    非常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要求,被告人作為可能的犯罪行為的實施者,被告人本身並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證明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義務,調查取證,應當由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加以證明和確定罪名。

    其次,律師享有獨立辯護權,對於檢察院確定的罪名,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無論當事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都可以獨立發表無罪的辯護意見,這並不會妨礙對於當事人認罪認罰態度的認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防止出現冤假錯案。辯護權作為公民私權利的最後一層保障,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在依法行使這一權利時,都不應該加重處罰。

  • 7 # WG嚴偉

    《刑法》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8 # 德水2015

    拒不認罪有兩種可能,一、重罪怕認罪必死,才拒不認罪。二、無罪者才拒不認罪。檢查機關對拒不認罪的加重處罰,這種說法錯上加錯。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能是不懂法才說提出這種無知的建議!

  • 9 # 阜陽葛律師

    拒不認罪只是沒有得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檢察人員對法律的誤讀,或者說是檢察人員站在高位的傲慢。

  • 10 # 瀟瀟過客

    認罪認罰和承認事實和承認犯罪是兩個概念!違法和犯罪的界定本來就不明顯,比如說打麻將,我約了三個人打麻將,誰知道這三個人身上帶著鉅額資金,完了以賭博罪來說,組織三人以上,累計賭資超過五萬元視為賭博罪,我不知道這個累計賭資在賭博裡面是怎麼算的,很模糊!如果是以上情況,公安機關就依法認定你犯了賭博罪,這個事實你認嗎?但是說你犯罪了,要判刑,你又認不認?不服和不認罪又怎麼體現?難道說我不認罪就要從重處罰嗎?這和變相的屈打成招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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