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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個體臺辦彭泰平

    要提高內部審計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就必須準確企業內部審計的定位。

    企業內部審計是政府審計部門和企業會計部門綜合派生出來的一種為企業內部管理服務的職能。那麼,這種職能究竟如何定位?目前還很含糊。它到底是歸宿於審計還是歸宿於會計,在實際工作中並不是很明顯。

    有人曾經作過一項調查:有70%的內部審計機構受公司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領導,30%的內部審計機構受總經理直接領導。而這70%的內部審計機構基本上都是財務審計合暑辦公,在70%當中甚至還有不少虛有其名的內審機構,就有的所從事的工作,可以說它是一個稽核會計的翻版,或管理會計的一個重複職業。如果我們瞭解會計職能和審計職能以後,不難發現內部審計職能確實有一定的錯位和重疊。

    一、會計職能

    大家都知道會計有兩大基本職能,即:“反映”和“監督”,到了50年代以後,企業會計為了適應生產規模的擴大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又派生出來了一個“管理會計”,它的職能將擴大到四個方面。一是規劃職能;二是組織職能;三是控制職能;四是評價職能。加上原有的兩大基本職能,會計本身就具備了“六大職能”。我們從以上六大職能看看它與內部職能的重疊性。

    1、(會計)控制職能一一主要是根據規劃職能確定的各專案標,以及合理組織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對預期可能發生的和實際已經發生的各種有關資訊進行收集、比較和分析,以便在事前或日常對各項經濟活動進行調節與控制,保證既定目標的實現。這與內部審計的內部牽制制度,幾乎是大同小異。

    2、(會計)評價職能一一主要是在事後根據各責任單位所編制的業績報告,將實際數與預算數進行對比、分析,來評價和考核各個責任單位履行經營責任的情況,以便獎優、罰劣、獎勤罰懶,保證經濟責任制的貫徹執行。這一職能正好是等同我們審計職能中的評價職能。

    3、(會計)監督職能一一主要是對各責任單位的一切經濟活動情況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督。這一職能仍然等同審計職能中的監督職能。

    二、審計職能

    中國審計界對審計趨向一致的是具有監督、鑑證和評價三種職能。

    由此可見,審計的監督職能和評價職能與會計的監督職能和評價職能純屬雷同。因此,帶來內部審計難以準確的定位而形成了以下四個不良特徵:

    1、內審機構的臨時性。

    不少企業面於上級部門的檢查,一旦涉及到內審方面的工作,就臨時組建一個審計委員會,其實日常並沒有開展什麼內部審計工作,根本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內容。

    2、內審人員的拼湊性。

    當涉及到內審人員的配置情況或組成情況時,他們可以東拉西扯的從其他部門說上幾個人員,就構成了內部審計部門的人員。當然,《審計暑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這並非是指臨時拼湊,而是指國家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況且,被調查的單位絕大多數是在國家規定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和配備內審人員這個範圍。

    3、內審工作的模糊性。

    由於內審工作是審計部門和會計部門綜合派生出來的一種為企業內部管理服務的職能,趨於審計工作與會計工作之間,在實際工作中,到底是行使審計的威嚴,還是會計的細膩,很多內部審計人員不得而知。雖然《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中明確指出: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專案進行審計;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等規定。但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是按審計工作的要求還是按會計工作的要求,操作起來仍然比較模糊。

    4、內審職能與會計職能的重疊性。

    前面談到了會計職能和審計職能,很明顯的展現出會計控制、評價、監督職能與審計內控、評價、監督職能的重疊。這樣,工作起來內部審計就很難以定位,所做的工作是審計工作或是會計工作連內部審計人員自己也說不清、道不明。

    內審不但與會計工作產生重疊,就連審計內部也有不少爭議,有人主張:國家審計職能是監督;內部審計職能是評價;社會民間審計職能是鑑證。研究審計職能可以更深刻的認識審計所具有的功能,有助於正確的提出審計工作任務。

    三、什麼是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到底該做什麼?什麼是內部審計?1971年《內部審計師職責說明書》對內部審計重新定義:“內部審計作為一種對經營管理部門的幫助是組織內部稽核經營業務的獨立評價活動。定義表明內部審計是一種管理控制”。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第61屆年會對內部審計作出全新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旨在增值和改善組織運營狀況的獨立的、客觀的保證和諮詢活動”。

    筆者認為:內部審計是財務會計的補充。由於財務會計的日常工作所牽制,日復一日,月復一月的繁鎖,從不間斷的記賬、算賬、分析、縮小了對經營管理、監督的空間,繼而產生了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政府審計的延續。由於政府審計的力量不足,市場經濟帶來經濟面的擴大,政府審計無力面面俱到,只能從企業或單位中找到替代政府審計職能,繼而產生了內部審計。

    綜合起來,企業內部審計是從事有財務會計、政府審計、企業最高決策者的綜合性工作。

    四、內部審計如何定位?

    國家審計暑《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已經出臺十幾年時間,在這以前《審計法》也有過明確規定,為什麼發展緩慢?甚至有些退縮,定位不準是內部審計萎縮的直接原因,也是內審人員難以開展工作的主要因素。

    內部審計主要職能應從傳統的查錯糾弊轉向為企業管理服務。因為內部審計對企業的依附性太強,其內部審計人員是企業的一員,個人的生存與發展都離不開本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從根本上決定了內部審計只能立足於企業內部管理,代表企業對內實行經濟監督,當好企業最高決策者的監督員、情報員、調解員和執行者。

    內部審計如何定位?是關係到內審工作質量能否得到提升的重要因素。內審工作普遍存在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內審工作能否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如何定位至關重要,內部審計職能能否被會計部門取代;管理部門合併;政府審計或民間審計兼管的職能,仍然有人擔憂。

    不管怎麼說,內部審計它畢竟是內部審計,應該是基於企業科學管理的需要而產生。既要按審計程式行事,又要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還要保護同志少犯錯誤,主要目的是不讓國家財產或企業財產遭受損失,要求企業達到規範化管理,確保企業經營戰略、方針目標的貫徹實施。

    內部審計內向性的特點決定了其無法代替外部審計的要求。因此,內部審計定位應該是對企業管理作出分析、評價和提出管理建議,讓企業最高決策者作出正確的決策。內部審計定位越高,在企業的權威越大,所在企業發揮的作用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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