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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永恆不滅255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對申請開辦個體診所的人員有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在城市設定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定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執業醫師法規定,從醫五年並取得主治醫師職稱可以申請個體行醫.

      不過,大部分地區的實際情況是隻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5年就可開門診.

      還有就是沒有醫師資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醫師資格做負責人.

      同時附:私人診所設定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非在職醫務人員,有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二)設定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

      (三)男性年齡在65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四)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五)註冊資金:私人西醫診所不少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少於15萬元;

      (六)具有常住戶口。

      (七)診所場地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並且符合衛生部頒佈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以1名醫生,1名護士計,使用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面積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的醫療機構設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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