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你具體運輸的數額和情節:
一、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罪有下列行為的,依據《刑法》第225條,以“非法經營罪”立案處理: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對最後一次非法經營沒有數額上的限制)。
(三)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洩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處理。
二、行政責任
(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儲存、運輸液化氣的,由公安部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從事液化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分別依據《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第50條第1項規定,沒收非法財物,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向公安機關、燃氣管理部門舉報非法經營液化石油氣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的,一經查實,將予以獎勵。
需要看你具體運輸的數額和情節:
一、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罪有下列行為的,依據《刑法》第225條,以“非法經營罪”立案處理: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對最後一次非法經營沒有數額上的限制)。
(三)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洩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處理。
二、行政責任
(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儲存、運輸液化氣的,由公安部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從事液化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分別依據《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第50條第1項規定,沒收非法財物,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向公安機關、燃氣管理部門舉報非法經營液化石油氣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的,一經查實,將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