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飛機航線申請及相關問題:
1、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2、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5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21時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執行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或者其他緊急任務的,可以提出臨時飛行計劃申請。臨時飛行計劃申請最遲應當在擬飛行1小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起飛時刻15分鐘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使用臨時航線轉場飛行的,其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2天前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8時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同時按照規定通報有關單位。
5、批准單位
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計劃申請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批准或者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報經上級飛行管制部門批准。
6、使用臨時飛行空域、臨時航線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計劃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在機場區域內的,由負責該機場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二)超出機場區域在飛行管制分割槽內的,由負責該分割槽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三)超出飛行管制分割槽在飛行管制區內的,由負責該區域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四)超出飛行管制區的,由華人民解放軍空軍批准。
一、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飛行單位;
(二)飛行任務性質;
(三)機長(飛行員)姓名、代號(呼號)和空勤組人數;
(四)航空器型別和架數;
(五)通訊聯絡方法和二次雷達應答機程式碼;
(六)起飛、降落機場和備降場;
(七)預計飛行開始、結束時間;
(八)飛行氣象條件;
(九)航線、飛行高度和飛行範圍;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二、於已取得國籍證但尚未取得有效適航證的航空器,可以申請特許飛行證,申請程式如下:
(1)飛行管制部門對違反飛行管制規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據情況責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飛行。
注:特許飛行證過期後,需將原證交還給適航司。
(2)辦事條件:特許飛行證種類、適用範圍和頒發單位
私人飛機航線申請及相關問題:
1、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2、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5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21時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執行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或者其他緊急任務的,可以提出臨時飛行計劃申請。臨時飛行計劃申請最遲應當在擬飛行1小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起飛時刻15分鐘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使用臨時航線轉場飛行的,其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2天前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8時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同時按照規定通報有關單位。
5、批准單位
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計劃申請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批准或者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報經上級飛行管制部門批准。
6、使用臨時飛行空域、臨時航線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計劃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在機場區域內的,由負責該機場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二)超出機場區域在飛行管制分割槽內的,由負責該分割槽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三)超出飛行管制分割槽在飛行管制區內的,由負責該區域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四)超出飛行管制區的,由華人民解放軍空軍批准。
一、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飛行單位;
(二)飛行任務性質;
(三)機長(飛行員)姓名、代號(呼號)和空勤組人數;
(四)航空器型別和架數;
(五)通訊聯絡方法和二次雷達應答機程式碼;
(六)起飛、降落機場和備降場;
(七)預計飛行開始、結束時間;
(八)飛行氣象條件;
(九)航線、飛行高度和飛行範圍;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二、於已取得國籍證但尚未取得有效適航證的航空器,可以申請特許飛行證,申請程式如下:
(1)飛行管制部門對違反飛行管制規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據情況責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飛行。
注:特許飛行證過期後,需將原證交還給適航司。
(2)辦事條件:特許飛行證種類、適用範圍和頒發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