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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強身健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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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的大寶貝雯雯
明明是正當防衛為民除害讓你說成故意傷害致死你居心何在,如果換成你是電動車車主估計是屁滾尿流的讓砍死在現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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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sfh18
自己看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中國新刑法確立了無限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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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卡拉卡拉西亞
肯定是正當防衛,紋身男不是躲避,是回車裡拿槍!或者迫擊炮!或者加特林!換成是我我也追他砍死他!萬一他拿原子彈炸我怎麼辦?鬼才知道他回去拿什麼,他第一次什麼都沒拿,打不過,第二次回去拿個一把刀,又打不過,又準備跑回車裡,第三次會不會拿個RPG火箭筒出來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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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陽光明媚好風光
就事論事,對於一些人來說,他們肯定會說防衛過當了,他們會說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是防衛過當。作為一個老刑警,以我的處理過的案例和經驗,我認為是正當防衛。大家都知道,從生理上講,我們人類的行為是受大腦控制,大腦根據外界訊號釋放刺激神經的物質來控制我們的行為,在這裡,行為人被寶馬男欺負以後,首先他體內會釋放大量的腎上腺素,他被攻擊得程度越大,腎上腺素釋放得越強烈,而寶馬男在攻擊他人時他體內的激素並不一定完全是腎上腺素,可能有多巴胺成分,因為他會在毆打他人的過程中獲得快感,因此在行為人在腎上腺素積累到臨界點後,他會突然爆發變得勇敢,甚至身上的疼痛感也會消失,他的身體由於腎上腺素的作用讓他無法停止攻擊行為,這是一個身體正常的男性本能的反應,所以行為人隨後的攻擊行為在當時是不受他本人意識有效控制的,只有在他的攻擊行為結束後,大腦接受到外界危險已經消失的訊號後,釋放停止攻擊的物質,身體的攻擊行為才停得下來。這些是動物耐以生存的本能行為,和法律意識及受教育程度無關,每個人體質不一樣,表現程度也不一樣。所以,我從生理上認為,他不是防衛過當,他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另外,我認為行為人在追砍寶馬男時其主觀應該可以理解為寶馬男可能上車再次拿刀,拿槍,危險還沒有完全消除,不採取必要的措施可能還會遭到傷害甚至死亡,因此不繼續攻擊不足以消除危險,寶馬男的行為在當時至少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已經是犯罪行為。所以在法理上,我認為可以考慮是正當防衛。最後我在想,行為人經濟上可能不富裕,上有老下有小,是家裡的頂樑柱,如果當天就這麼不明不白的被殺了,對於他的家庭來說簡直就是災難,芝麻大點事,寶馬男就要取人性命,如果當時心慈手軟,後果肯定不堪設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殺我,我必博之!這是中國在面對列強時的態度,也是中華民族的精神精髓。所以在道義上,我認為行為人採取的是對等攻擊行為,不過分,就是正當防衛。我敢打賭,幾乎所有的警察,特別是刑警,都希望行為人最後無罪釋放。警察最看不慣,最想衝上去狠狠揍一頓的,就是這種作威作福,裝模作樣,欺壓群眾的人渣。肯定有人會指責我作為刑警在胡說八道,我先把話撂在這:”寶馬男在現場失去抵抗力了嗎?你敢肯定他的戰術性撤退不是跑到車上或後備箱裡拿刀槍嗎?他的同夥不會參與攻擊嗎?你有證據證明現實的危險真正解除了嗎?寶馬男年輕力壯,又還是混過社會的人物,會在現場輕易罷休放過行為人嗎?一旦行為人停止攻擊,寶馬男及同夥至少有一百種現場報復他的手段,寶馬男要是開車碾壓怎麼辦?這些可能的情況在當時萬分危機的前提下,試問你判別得了不?犯罪構成要件重要一條就是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故意,客觀方面有放任後果發生或積極追求的行為嗎?在那危機時刻你能把握得了嗎??除非行為人親口講他就要殺死他,否則一個犯罪要件都不完整的案子怎麼能判定有罪,知道疑罪從無嗎?還有,我相信一定有一大幫有高水平的律師已經在為行為人辯護而躍躍欲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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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閆玉瑛
死的話該,紋身男有錯在先還毆打對方拿刀狂砍漫罵把牙也打掉了,臉也變形了,把老實人逼瘋了逼向絕路,在走頭無路的情況下才選擇防衛,這是為了能活下去的唯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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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心德康
周律師比黑社會還黑,常常以黑吃黑,不管什麼人,在他的眼裡,“錢”,高於一切!至於“良心”只有在人們心裡都裝著。當下,正處在懲黑除惡的關鍵時刻,我們的政府不要忘了懲治混進我們隊伍裡的害群之馬——邪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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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黃陸平2
說白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正當防衛不過當致人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兩種行為都是故意的;致使寶馬男死亡的傷情等級完全相同,
關健是:刑事正當防衛不過當是否成立?
一、認定正當防衛,必須是貫穿全案始終合法行為,絕不能斷章取義只講案發過程某一環節。
首先,從寶馬男違反交通安全規定越線行車時起,寶馬男一方自動喪失正當防衛權;電車男一方維護正常交通秩序的正當防衛權自行產生。
其次,發生交通糾紛後,現場協議解決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必須依法設立安全距離隔離區3米。雙方在距離3米外互相對話,吵破喉嚨也無法發生暴力衝突。那裡來傷害後果?
但是,寶馬男持刀突破3米安全距離衝去毆打電車男,寶馬男的行為已涉嫌:尋釁滋事罪。
電車男維護交通安全行駛,行使:正當防衛權。
再次,寶馬男還帶劉某某去參與鬥毆。恃強凌弱不是防衛。涉嫌:聚眾鬥毆罪。
電車男以1對2,行使:正當防衛權。條件成立。
又次,寶馬男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涉嫌: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罪。
電車男制止寶馬男持刀殺人,有權奪刀自衛。
這把刀,才是電車男正當防衛不過當殺掉寶馬男的自衛武器。
假設寶馬男不帶刀到鬥毆現場,雙方鬥毆的時候,電車男無刀可奪,電車男怎樣持刀殺人?
因此,電車男奪刀自衛的正當防衛成立。
二、最後,就是防衛是否過當?
當地公安、檢察機關的撤銷追究電車男刑責立案的決定,說明了:正當防衛不過當。
三、引用360視覺網的評述原文:
明明寶馬男已經跑了,你特麼還跑過去把人砍死,說明是涉嫌激情殺人,與正當防衛無關。明明是涉嫌殺人成癮還說是正當防衛。在罪犯跑開那一刻,就不應該和正當防衛掛鉤。
提出反駁意見如下:
公安檢察機關公佈:寶馬男的《屍檢報告》證實:死者身上致命傷,是身體正面的5刀,而這5刀是電車男奪刀自衛中,在7秒內完成。
而死者逃跑時,電車男在後面追砍2刀不是致命傷,且死者受傷部位是在背部。
排除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據網上傳說:寶馬男乘坐的車上,還有其他刀、槍等管制兇器。殺人的這把砍刀,就是寶馬男從寶馬車上拿出來的。因此,無法確認寶馬男往寶馬車跑時、僅是為逃生。認定電車男追砍寶馬男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的客觀事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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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星空浩瀚無垠
對不起,你的提問非常不恰當,根據崑山公安9月1日通報:騎車男屬於正當防衛.騎車男無罪釋放正在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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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問題不大007
從崑山寶馬男砍人事件中,得出以下觀點:
1.人不能太囂張,低調點,沒錯;
2.紋身只是看去酷,實戰中沒有任何幫助;
3.開寶馬的不一定比騎電車的實力強;
4.沒事別在車上放刀,否則可能會成為殺自己的兇器;
5.人多不一定管用,有時看誰更狠;
6.沒事時多健身,不要太戀酒色,否則關鍵時候連刀都握不住;
7.小事儘量不要鬧大,鬧大了自己收不了場;
8.得饒人處且饒人,開寶馬怎麼也算成功人士,何必為難一個騎電車的;
9.老實人逼不得;
10.強者未必恆強,弱者決非恆弱;
11.不要和實力懸殊的人鬥,贏了你什麼也不是,輸了丟的不僅僅是面子。
2018.8.27 晚 9 點 30 左右,崑山順帆路震川路口發生寶馬車追尾電動車,車主下車群毆電動車主。爭執期間寶馬司機拿出砍刀砍人,打鬥過程中刀掉落,被電動車主反殺。電動車主是否防衛過當?責任如何認定?如果是你,你會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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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涉嫌?難道我好好的做一個公民就嫌犯?難道別人都拿刀砍過來了,還不準反抗?這己經是你死我活的敵人矛盾了,這是正義跟惡勢力的較量,也是反抗跟壓迫的生死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