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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會計財務

    股權變更:

    所需資料:營業執照、所有涉及到變更的股東身份證原件、公章;

    時間:需要預約,時間按預約時間計算。

  • 2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股權變更中遇到的風險大致有如下幾種:

    1、無效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導致股權轉讓行為不能受到法律保護,出讓人不能退出公司,受讓人無法行使股東權利,如果股權轉讓費用已經支付,還會造成受讓人的資金損失。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公司法相關的規定可以看出,中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進行股權轉讓,必須透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並且由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否則,股權轉讓行為就屬於無效行為。

    2、瑕疵風險

    股東未出資、股東出資不足、股東抽逃出資、股權設定擔保、股權被採取司法強制措施、“一股多賣”以及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等情形,這些瑕疵都將影響股權的質量和價值。

    3、主體不適格的風險

    比如有限公司股權出讓人可能不是股權權利人,或者不是已經明確的股權權利人,如果受讓人擬購買的不是股權實際權利人進行出讓的股權,則股權變更就可能因被實際權利人行使撤銷權而撤銷

    4、經營風險

    正常經營中的公司如果變更股權,尤其是大公司或上市公司來說,往往會引發關注,可能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策略,或者影響股東們對公司經營的看法或期待。

  • 3 # 山東恩源律師事務所

    風險一:不可抗力風險這種風險分為兩類:一是不可抗力的發生直接導致作為轉讓標的的股權消滅而導致履行不能的風險。簡單的說就是,由於公司運營過程中違法經營,觸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強制登出登記,使公司的股權歸於消滅。此時,如果已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知情,為惡意當事人,則轉讓合同的效力可能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歸於無效,自然不發生風險負擔問題。如果已簽訂權轉讓合同的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不知情,為善意當事人,且受讓方也是善意的交易相對方,此時便會發生風險負擔問題。二是不可抗力的發生不會致使股權消滅而導致履行不能,而會使股權的價值急劇減少的風險。此時,首先應考慮能否適用情勢變更規則變更或解除合同,以此實現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由於情勢變更的充分舉證難度較大,且在實踐中由於公司本身的性質差異極大,往往難以適用情勢變更規則公平地解決該問題。在這種情形下,一旦無法運用情勢變更規則,就應適用風險負擔規則加以解決。

    風險二:意外事件風險雖然意外事件並不會直接使公司主體資格不存在而導致股權的消滅,但與不可抗力類似,意外事件也可能導致公司資產的巨大損失甚至於瀕臨破產,從而使股權價值驟減。譬如,公司因生產造成環境汙染而負擔鉅額的賠償責任,有時造成此汙染的公司並無過錯,但仍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對於轉讓合同的當事人而言,這樣的結果雙方往往均無過錯。此時,仍然首先考慮能否適用情勢變更規則。一旦雙方均無法充分舉證證明此種情況屬於情勢變更可以適用的情形,便需要透過風險負擔規則來解決。

    風險三:第三方過錯風險與意外事件相似,第三方過錯一般不會直接導致股權的消滅,而可能造成股權價值的減少。該種風險不適於運用情勢變更規則加以解決,因為該類風險屬於第三方侵權造成的損失在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的問題,往往需要首先運用風險負擔規則將損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一旦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了風險的損失後,該當事人當然有權向造成風險的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如果之前投有相應的保險,負擔風險的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獲得理賠。

    風險四:公司股權性質風險上述風險幾乎是股權轉讓合同與普通買賣合同所共同面臨的風險。然而,除了以上幾類來源可能造成的股權轉讓風險之外,還有一類風險十分特殊,因為它僅僅發生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當中,即由公司股權自身性質所導致的風險。例如,由於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策錯誤,造成公司在經營和交易的過程中遭受巨大損失,導致轉讓的股權價值急劇減少。該類風險既不屬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也很難說是由於第三方過錯造成的。因為董事的決策只要符合“商事判斷規則”,就可能獲得免責的保護,而股東一般不會因為正當行使表決權後決策結果造成公司損失而被要求承擔責任。

    風險五:公司負債的風險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負債應包括出讓股東故意隱瞞的對外負債和或有負債。或有負債包括受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不是股權出讓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負債。

  • 4 # 財稅知識分享俱樂部

    風險一:不可抗力風險

    這種風險分為兩類:一是不可抗力的發生直接導致作為轉讓標的的股權消滅而導致履行不能的風險。簡單的說就是,由於公司運營過程中違法經營,觸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強制登出登記,使公司的股權歸於消滅。此時,如果已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知情,為惡意當事人,則轉讓合同的效力可能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歸於無效,自然不發生風險負擔問題。如果已簽訂權轉讓合同的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不知情,為善意當事人,且受讓方也是善意的交易相對方,此時便會發生風險負擔問題。

    二是不可抗力的發生不會致使股權消滅而導致履行不能,而會使股權的價值急劇減少的風險。此時,首先應考慮能否適用情勢變更規則變更或解除合同,以此實現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由於情勢變更的充分舉證難度較大,且在實踐中由於公司本身的性質差異極大,往往難以適用情勢變更規則公平地解決該問題。在這種情形下,一旦無法運用情勢變更規則,就應適用風險負擔規則加以解決。

    風險二:意外事件風險

    雖然意外事件並不會直接使公司主體資格不存在而導致股權的消滅,但與不可抗力類似,意外事件也可能導致公司資產的巨大損失甚至於瀕臨破產,從而使股權價值驟減。譬如,公司因生產造成環境汙染而負擔鉅額的賠償責任,有時造成此汙染的公司並無過錯,但仍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對於轉讓合同的當事人而言,這樣的結果雙方往往均無過錯。此時,仍然首先考慮能否適用情勢變更規則。一旦雙方均無法充分舉證證明此種情況屬於情勢變更可以適用的情形,便需要透過風險負擔規則來解決。

    風險三:第三方過錯風險

    與意外事件相似,第三方過錯一般不會直接導致股權的消滅,而可能造成股權價值的減少。該種風險不適於運用情勢變更規則加以解決,因為該類風險屬於第三方侵權造成的損失在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的問題,往往需要首先運用風險負擔規則將損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一旦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了風險的損失後,該當事人當然有權向造成風險的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如果之前投有相應的保險,負擔風險的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獲得理賠。

    風險四:公司股權性質風險

    上述風險幾乎是股權轉讓合同與普通買賣合同所共同面臨的風險。然而,除了以上幾類來源可能造成的股權轉讓風險之外,還有一類風險十分特殊,因為它僅僅發生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當中,即由公司股權自身性質所導致的風險。例如,由於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策錯誤,造成公司在經營和交易的過程中遭受巨大損失,導致轉讓的股權價值急劇減少。該類風險既不屬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也很難說是由於第三方過錯造成的。因為董事的決策只要符合“商事判斷規則”,就可能獲得免責的保護,而股東一般不會因為正當行使表決權後決策結果造成公司損失而被要求承擔責任。

    風險五:公司負債的風險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負債應包括出讓股東故意隱瞞的對外負債和或有負債。或有負債包括受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不是股權出讓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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