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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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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宸175863
怎麼判定建築物是違法建築是關鍵,拆是體現法律尊嚴的手段。這個違法建築我認為主要是城市內的建築,農村的特別是偏遠地區的要根據實際情況應有專門規定,否則統一用城市建設的法律法規去套有些不太合理。
一。所佔用的土地手續及實際情況相符且合法。農民的是宅基地,城市的是土地證。如果土地手續不合法,其上的建築物肯定是違法的。城市的很明確,農村的要主動去管理,否則很容易出現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隨意修建。因為農村很難證明是不是“違章”,如農民到底懂不懂法?又沒人管。
二。用地的土地要符合用地性質。既所謂的巜土地規劃許可證》。有了土地證只能說明了土地的權屬。土地上的房屋不是想怎麼蓋就怎麼蓋,還要符合當地的總體規劃。
三。土地上怎麼佈置,蓋多高,實現那些功能這些不但要根據自身的需求,而且要滿足當地的規劃要求,國家保證安全、消防、人防等要求。這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的要求。這是每個人和單位都必須尊守的。
四。建設工程前,必須取得《施工許可證》。其中先要取得合法的施工圖,根據相關相關規定上交有關配套費用,完成有關招投標後才能進行施工,否則施工也是違法的。
五。不需要銷售的房屋完成建造,經驗收合格後可以投入使用,並辦理房屋產權證,需要銷售交易的必須取得予售許可證才能出售,否則也是違法銷售,辦理產權證會有一定的困難。
從而可以看出,是不是違章建築判斷的標準是:具備《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造的建築物符合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既使有前面三證,如果和規劃不一致,也是違章建築。
目前判斷的標準是明確的,問題出在農村的因為法律意識和監管上很難說清楚誰對誰錯。往往在徵地拆遷時出現的加蓋加建上,這個風氣不應該肋長。困難出生不按審批的圖紙建造上,比如加層,改變層高,減少公共服務設施,改變紅線等。這裡面是不是違建,往往是人情大於法,如果嚴格執法,不僅僅是有三個證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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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違建一般來說就是無證房屋,但是無證房屋是不是違建應該看被徵收人是否擁有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在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徵收人的房屋是否是上個世紀所建造的或者是否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造(應具體到年份,方便此後遇到徵收問題時進行維權)。如果您擔心自家的房屋是違建,可以參考下列幾條知識點,其實違建的認定也是有標準的。
1. 在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又或者獲得了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未按照許可證批准的範圍建設的建築或者與房屋使用性質不同所建成的建築。
2. 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情況下也沒有取得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或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
3. 擅自將臨時建築改造成永久性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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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1.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沒有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力。
2.申請期限是否適格。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在或者已經被提起了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
3.被徵收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式才可以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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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馬麗芬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違建一般來說就是無證房屋,但是無證房屋是不是違建應該看被徵收人是否擁有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或者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說在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徵收人的房屋是否是上個世紀所建造的或者是否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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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誠略律師事務所
您好,非法建築的認定是需要結合房屋建造時間、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質、是否有房屋建設許可手續、當時的立法狀態、行政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來綜合考慮。如果被拆除房屋沒有任何建築申報手續,或者雖有一定的手續但是在土地使用權證、土地規劃證、城市建築規劃許可證,這些被拆遷房屋按法律規定屬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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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衛洲律師
這個一般而言,拆違建是政府的職責,但是很多不是違建就給拆了。徵地拆遷中,有的法院會以執法目的不當判決違法。
回覆列表
一、違法建築認定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二、違法建築拆除的合法程式
1、公告程式: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公告》。在當事人自行履行行政決定期限屆滿之後,當事人沒有拆除違法建設的,應當下達《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時間可參照催告時間,限期10日內;(《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2、催告程式:下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當事人在限期內未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作出《催告書》,催告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時間10天內;催告書中必須載明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3、報批程式:當事人在法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為6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期限為三個月內)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拆除違法建設的情況下,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稽核,聽取由區政府牽頭組織,區政府法制辦、法院、檢察院、紀委監察局、當地基層組織、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人員及律師等組成的專家會審委員會的意見後,由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責成有關單位(區行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公安分局、區規劃分局等)強制拆除。
4. 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在履行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公告、履行行政決定催告兩個程式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行政決定也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區人民政府責成決定,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當事人發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同時釋出《強制拆除公告》。(《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5. 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下達後堅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機關將採取強制執行方式。由區政府牽頭召集參加強制拆除的相關部門會議,共同研究制定強制拆除方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