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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樂樂愛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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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嘉哥64
遠古時當怪獸殺掉吃掉吧,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是很嚴酷的,生產力落後,什麼都落後,戰爭死人多,所以古代人的壽命多不長命,四五六十歲就玩完,除非生在富貴家庭,這些智殘兒一出生或幾歲大就會給滅掉,方法借囗大大多多的有,總之就是死掉不浪費食物資源,在中國古代,就是靠新陣代謝死得快而保持我們種族的健康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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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毅而三思吳六奇
智力殘疾這個我瞭解不多,略說一下。先說一個字,“聉(襪音四聲)”。在《大宋重修廣韻》中,這個字被註解為是“聉顡(外音四聲)痴癲皃(貌)。”可理解為是先天愚型或痴傻瘋癲地容貌。
這意味著宋時人們對智殘人群已有在外貌上的客觀描述。但嚴重畸形或殘疾的仍舊如此前一般,多以妖異之事記載。甚至於到了清代仍然還會將之妖魔化:
《上海縣誌》:“嘉靖元年,東鄉黃氏僕萬全妻生一子,頭有兩肉角,目在額上而圓,雙睛突露,如釋道家所畫夜叉,聲亦不類而啼,遂棄諸河”。很典型的“以貌取人”。而相對外貌表現不明顯的,則又可見醫療或司法上的區別對待。先舉例律法,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周禮·天官司寇》便記載了“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其中三赦就有針對智殘人士的條款: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透過三刺(群臣、諸吏、萬民)商討,判斷三宥(不知罪、過失罪、遺誤罪)情節,衡量三赦(幼弱、耄耋、蠢愚)的性質,進行適當判理。到唐代《群書治要》時,則可見注“赦”有“蠢愚,生而痴呆也。赦謂免其罪也。”,也就是不判刑。時至清代,像一些案件記載中,則可見“欺詐鄉愚、挾愚行竊”之事。再舉個例子:
道光元年某地竊賊王大隆,欺張二胖愚傻,誘騙他偷竊本家族叔張鳳翔的糧食並轉手賣錢。因為獲贓不多,便起意與張二胖再次行竊。期間以張二胖有盜竊之實恐嚇,導致張二胖情急自盡。另一例是嘉慶九年,拐賣‘愚拙’人士魏添幅之妻魏王氏,致使魏父上吊的案子(均可見於《刑案匯覽三編》)。這兩件案子即說明清代對智殘人群的共處與歧視情況,又表明了當時智殘人群的生活現狀不容樂觀。無論是被人裹挾犯罪,又或輕度智殘仍可娶妻但卻被拐賣,都遠不及晉惠帝司馬衷。他這種曾以“官私蛤蟆”和“何不食肉糜”出名的人,只因生在帝王家,長的沒特別畸形,就有了較為優沃的生活環境(雖然四十八歲時被毒殺了)。
仍舊是宋代,曾有詩云:“松枯石爛憑誰委,累及痴呆蹈碓人。”(宋·釋慧開《大滿禪師贊》)。“蹈碓”就是用腳踩的方式舂米,而痴呆一詞,或可以稱之為麻木魯鈍,但也能理解是字面意義上的智力障礙。之所以有這種猜測,是因為在醫療上,唐宋時期如針灸已出現了“益智配穴”的需求,如《千金要方》、《針灸資生經》等書籍。於明清則有了近一步的發展和記述,如《針灸大成》《針灸整合》,甚至於這些穴位醫書還提到了治療健忘症(不知能否改善老年痴呆)。大致來說,此類針灸多見專注於“神門、少商、湧泉、心俞”等穴位。
雖然從律法上可見對智殘人群的寬容,但醫療上必然有閒錢才可能看病,否則只能依賴於國家福利、社會慈善。而在這方面,雖然早在《禮記》、《管子》等書籍中就有記錄,至後世逐漸從“九惠、六養”(春秋戰國)轉變至“六疾”(漢晉三國),再至“悲田養病坊”(隋唐),或是“漏澤園、養濟院”(宋明清等等),甚至於是“範氏義莊”(范仲淹)這種宗族慈善機構,卻都未曾特意劃分出智殘群體,而是大略地對“鰥、寡、孤、獨、殘”進行了統一的照顧。這種表現,是由於古時生產、資源、人力等問題,導致智殘人群並不能很好地依賴於國家,於是才有了宋代家族性質的義莊出現,並一直與國家機構並行,延續至清代。
這即說明,於中國古代,智殘人群只能隨著社會大群體、或宗族小群體的發展才會有生活環境上的改善。但於其他方面,比如外貌上的畸形或智力障礙的輕重,就只能看自己硬體搭配、以及出身狀況(父母、宗族)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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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一些地方政府和一部分富商就辦有某些慈善機構,將一些智殘人員集中起來,提供他們生活所需的粗茶淡飯,並教其簡單的勞作,讓他們自食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