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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豫鄉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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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農村二代
父親自己一戶死亡,土地兒子有權繼續耕種嗎?村裡要收回嗎?
農村土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農民所擁有的土地屬於承包合同關係,如果戶主死亡,那麼承包合同失去了法律效應和存在的價值,好比:一份合同失去了甲方,只有乙方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擁有,村集體有權利收回土地,
但是一個獨立戶頭和一個家庭戶是有區別的。
一個獨立戶頭的家庭,根據中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地二,四和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農村裡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這裡需要大家注意:父母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權收益,可以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家庭戶頭,根據《農村土地承法》第十五條,農戶原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後,只要其家庭還有一個成員,該農戶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在農村,一般是沒有這些規定的,都是父親死了兒子依然種著父親的地,畢竟農村一畝地也不值錢所以給誰都一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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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鄉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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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父親自己一戶,已經去世,兒子有權繼承耕種土地嗎?
題主所問屬於農村土地承包問題,三農視知就為大家聊聊農村土地承包政策。
農民不享有承包地所有權,不能像房屋那樣可以繼承。農村土地承包以承包家庭為基本單位開展的,承包家庭存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常情況下是不發生改變的。
承包家庭出現分戶,即父母和兒子這種情況,從土地承包政策上將,已經和原承包家庭沒有關係了。父母去世後,其土地將被村集體依法收回,如果土地上種有莊稼,莊稼收益是可以繼承的。
但是在農村土地管理的實際過程中,很多地區農村並沒有像土地承包法規定的那樣,村集體並沒有及時將土地收回,分戶的兒子可以種,或者其他人也在種。這是村集體不盡職的表現,不代表他人種植承包地符合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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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號儍子
在我們這裡自1996年秋調整至今,我論誰家去世人還是添人,耕地都沒有調整過,沒有人的耕地也是自家親屬種,沒有人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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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閒聊農家
父親自己一戶,已經去上世,兒子有權繼續耕種土地嗎?
這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況,在土地實行責任到戶時,兒子和父親是在一個家庭戶的,責任田自然在一個戶口之下。後來兒子結婚另立門戶後,私下分一部分地給兒子,兒子一家單獨種植。現在老父親去世了,雖然是獨立一戶,我認為依據老“分田到戶,長期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老父親的土地兒子可以繼承。這種情況在農村很普遍。
第二,實行生產責任制時,兒子己經和父母分戶,土地分配是互不交叉。現在父親去世後,兒子可以暫時繼續種植老父親的土地。因為根據三十年不變的原則,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集體雖然有權收回,但土地不動,你把地再分給誰?一旦分給某家增加人口的戶,必然引起連鎖反應。最好是生產組不收,由其兒子繼續種植,待合同期滿,土地微調時收回。
笫三,生產組需要使用土地,或者土地徵遷,確權,引起土地使用權變化時,生產組可以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
第四,土地確權時,兒子無權確權去世父親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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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雲眾地父親自己一戶,已經去世,兒子有權繼續耕種土地嗎?
首先為了更好回答問題,我們得先了解一下農村土地型別、土地承包方式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型別分為耕地、草地和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是集體或個人!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村集體行使所有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採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
家庭承包只要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問題;若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因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
綜上所述,兒子無法繼承耕種土地在承包期內的經營權,父親去世后土地自動歸返村集體!
家庭承包經營權不屬於繼承財產再來從現實講述兩個原因說明為什麼不能繼承!
第一,如果家庭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話,則本集體以外的繼承人就成為承包地的經營權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還有可能生活在國外。這樣就勢必造成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受了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待遇,而侵害了村集體成員的利益。
第二,農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種農作物有季節性和短週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長、收穫週期長的特點,果樹不可能砍掉吧,這會損害其利益。
但是透過招標、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的土地是可以獲得繼承。
其實農村土地繼承法這麼規定是基於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有關。在村集體裡,若不是單獨立戶或轉為非農戶口,一般父母上年紀後的戶口都會隨兒子一方,很難出現父母親單獨立戶的情況。基於戶口的變化,絕大多數農村人,根本不會出現土地繼承問題!
希望農民朋友們做到心裡有數,更有信心承包農村土地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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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農人愛農地
父親自己一戶,已經去世,兒子有權繼續耕種土地嗎?這個問題還比較多,有的父母和兒子各自都是承包戶,但隨著父母老去,土地能否繼承就成了問題。
按照我們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政策,農村土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的,在承包期內,無論家庭人口增減,始終可以承包經營那塊土地,但一旦這個家庭成員全部死去,意味著這個家庭消亡,集體即可收回土地重新發包。這是跟土地的權能設定有關係,農民可以將在土地上進行耕作,可以將土地流轉獲得收益,法律政策也漸漸授予了抵押權能。原因在於,繼承有可能導致非集體成員的進入,從而對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成員帶來衝擊。
故此,按照情況描述,此例村裡收回土地合理合法,兒子無權繼續耕種土地,但可以享受當年土地地上付著物的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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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不在一戶,承包權也就喪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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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百川王佔功
在土地承包合同書上你和父親不是同一承包戶是不能繼承離逝後的承包地,如果地上有青苗或者浮著急如樹之類的可以繼承歸你處理權,僅此而已。
回覆列表
父親自己一戶死亡,土地兒子有權繼續耕種嗎?村裡要收回嗎?
農村戶頭裡面的所有成員自然消亡滅失的,也就不存在了,自然其與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為缺少另一方當事人而失去執行效力。村集體是有權利收回土地的。
但是有人會說了,父親和兒子雖然分戶了,但是還有兒子這一戶頭的人在世呢!土地給他兒子耕種不是合情合理的嗎?村集體有什麼權利收回土地呢?
這裡面就有個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和繼承法的問題。其父親和村集體是另外一個土地承包合同關係,土地的性質不是個人的合法財產,他屬於集體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
但是在農村,自有一套他約定成俗的規矩。在其父親死後,兒子繼續耕種的可能性極大。這個沒法解釋的,因為農村就是這樣的邏輯思維模式。只要土地不是那麼值錢,其他農戶意見不大,村集體一般不會收回去的。就是想收回,也會遇到很大的阻力的。
比如舉個例子,其父親在耕地種的不是小麥,而是林果。那麼其兒子繼續耕種的機會更大。因為這個林果是長週期的受益回報,不可能立馬就砍掉吧?
但是,在其父親的土地的確權等記上,一般也不會再次確權給其兒子的。如果其父親在世的時候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兒子的話,那就另外再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