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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當大家看到關於物業的新聞,都會發表許多對自己小區物業的不滿,但是也有少數小區自己成立了自己的物業公司,為什麼這麼少,是因為業主不團結嗎?還是相關政策的不支援,為什麼要換哪,我舉個例子,物業公司收費有人查了就退,沒有人舉報,他們就收,查了也沒有懲罰,使得他們什麼都敢收,不查物業就賺了,當然,這並不能說明所有的物業都是這樣,大家可以討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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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幸運無敵

    這個問題提的非常好,確實有很多的業主會抱怨,抱怨自己小區的物業公司服務不好,存在很多問題。很多業主在面對自己不滿的物業公司時,在心裡或者口頭上或多或少的都會有想更換現有物業公司的想法。但是真正更換了不滿物業公司的,相對來說卻是少數。所以也就有很多人有了這樣的疑問,為什麼想更換個物業公司這麼難?

    如果要說更換物業公司難,主要是難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更換物業需要的程式太繁瑣,佔用大家時間太多,以至於大家一想到需要這麼多的程式和時間,就主動退縮了。

    要想更換物業公司,首先就必須要召開業主大會,透過業主大會投票決議,而且還必須要求是至少要全小區業主一半以上業主同意才能透過決議。光召開這個業主大會從組織到籌備、宣傳、到召開就至少得需要一個月時間,最後還不一定能透過半數以上的決議。這之前小區裡有業委會的還好,如果沒有業委會,那麼還需要再成立業委會。業委會的籌備到成立至少又得兩個月以上。成立業委會以後,再由業主大會授權給業委會進行相關的解聘工作和招聘工作,前後下來快小半年了。大家沒有那麼多精力用這麼久的時間等待一個未知的結果。

    第二、業主持觀望態度,不想主動出頭。參與活動不積極,人數和時間難以調和,都在等待別人出頭組織。

    很多小區沒有業委會,不說召開業主大會,光是向地區居委會申請召開業主大會就需要小區三分之一業主聯名簽字。可以說這個就需要有人去組織,去安排去籌備,多數人都不願意自己去牽頭組織。而大家每個人都有各自的生活和工作,時間上也難以調和。所以很少有人會帶頭組織。說白了都認為是大家的利益憑啥我去受苦受累。

    第三、多數業主不懂的如何執行自己權利,不知道不會運用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職能

    很多業主都知道對物業公司不滿,但不知道應該怎樣去維護自己的利益。小區業主跟物業之間、業主跟業主之間發生矛盾多數都會被歸類的民事上,其實法律上把更多的權利是給了業主和業委會上。小區裡的很多問題都是業委會和業主大會就能解決的。但是很多業主都不知道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權利。這樣就出現了,本來就是業委會能解決的問題被大家都去找相關部門去解決,而這些問題對於相關部門來說又是一個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家務事。

    說了這麼多,其實業主想更換物業公司是說難也難,說不滿也不難。

    說難是因為在組織和召開業主大會,還有成立業委會上確實需要大家花費一些精力和時間。但是萬事開頭難,只要大家能真正的捨出一些時間,積極主動參與幾次業主大會,累積了足夠的經驗,在以後就會越來越快速和熟練。畢竟要想更好維護自身的業主權益,透過業主大會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驟。

  • 2 # 說天評地鹽城哥

    這個具體的原因涉及面比較廣,筆者是小區業委會副主任。筆者所在小區就經歷過不讓成立業委會,不讓趕走物業的艱苦鬥爭。

    1.物業公司之所以能存在,而且能接到小區專案,其錯綜複雜,盤根錯節的關係不是一般百姓能夠理解的。筆者所在小區前期物業背景很足,地方實權領導都尊稱物業公司老闆“某總”,房管局,住建局,街道,社群,這都是物業一直在經營著的必須要的直接主管部門。看到這些頭銜相信大家就懂了。

    2.要想換物業,必須成立業委會。因為法律規定業委會才有權招聘或解聘物業公司。還有一種就是小區進行解聘物業簽名,且有效簽名戶數和佔地面積要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這一項很難,真的能簽名雙過半不如趁這個機會先成立業委會了,以後更方便小區管理。

    3.小區業主就是一盤散沙,自私自利,冷漠無情。很多業主就是一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你在維護小區利益的時候,很多業主毫不留情的回你一句“我不管!”,這時候的一盆涼水從頭上直接冰到了心裡啊!要是心理承受能力差點,直接放棄了。

    4.業委會成立過程很艱難。在成立業委會的時候,第一步的資格審查,直接就會被各部門以不符合條件為由否決。一般的理由就是,只有業主繳費了,才能使合法資格,而且要百分之六十以上繳費業主,且全部同意,這個條件由於物業不作為,基本沒有任何可能。而物業在做了這些工作後,直接收買一些業主為物業所用。所謂的收買無非就是許諾“以後不收你物業費”,可是,這就是空話,物業可能會跟你訂個協議說不收費?事情過後一樣跟你要錢,因為物業費是法定義務,拿不出證據必須繳費。然後散佈關於領頭成立業委會的謠言,由這些業主進一步傳播。一般情況下,業委會成立的步驟就此結束。

    5.如果業委會沒有辦法成立也無法籌集有效簽名,那物業就贏了。接下來就是瘋狂的報復和更加猖狂的開拓收費資源。

    一般來講,物業公司是不會讓一個小區成立業委會的。特別是前期物業做得很爛的小區,物業千方百計阻撓成立業委會。因為業委會成立後的第一件事就是解除舊物業,這是物業公司最不願意看到的。其實,能不能換物業還是要看業主是否團結,只要全體業主團結起來,任何部門也無法阻止成立業委會的步伐,畢竟民意難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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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老包有時不線上

    這個“難",是針對業主和物業公司兩方來說的! 難,源自利益二字!

    一個小區更換物業,由於利益引起問題而導致小區物業矛盾爆發,衝突升級是社會不願看到的!

    任何社群負責人談某小區物業管理矛引發事件時都採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姿態,這是對的,出現不可協調物業矛盾並爆發出來,誰都有錯,無倖免者!

    國家制訂了很多法律法規來規範物業管理,甚至還制訂限價的方式來保護業主方,當年挺好的舉措,但從現在的實施效果看,已不合當今小區物業管理形式需求,調整將是大勢所趨。

    物價部門當被問到物業費限價一事時,多掩面疾走,不願多談。這個政策制訂與取消非一兩個單位所能決策。

    為什麼換物業難!因為不能隨意換! 如果要換物業,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下的以下要求或程式!

    業主方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屬合法:

    1、召開業主大會表決,符合雙過半的多數,決議有效。

    2、在業主中書面徵集意見,符合雙過半的多數,經相關單位認定亦有效。

    除此之外,沒更好的合法途徑。很多業主不積極響應換物業的倡議,也是因為他認為沒到那個程度。換個說法就是換物業不是個好主意。

    物業方:想要隨意撂挑子撤盤,挑肥撿瘦也不行!撤出小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物業公司破產倒閉或嚴重經營不善!且需提前xx日在小區公示!由於物業管理資質的取消,物業公司經營不善關張的例子將會越來越多,寬鬆的進入機制引導市場的逐漸規範,大浪淘沙!

    2、合法解決物業服務合同問題,且有相應的物業服務單位接管後(到期就走也不行)。不符合這一點,監督職能部門會在物業公司誠信記錄上給你記上一筆!物業公司要想發展壯大就有很大難度,企業信用受損,舉步維艱。

    很多法律法規限制了想法付諸實施的隨意性,衝動性,體現法律的公平性、嚴肅性,以及社會穩定的需要。 社會、業主、物業公司,無論是哪一方都不希望大動干戈!走上換物業這條路!但有時候也不得不如此!

    誰沒事就上醫院動個手術!進得去,未必全都能走出得來!

  • 4 # 我將與你同行

    物業公司更換難是現在的執行機制和法律法規導致的。

    1,物業公司是小區業主是一個合同關係。物業公司是一個整體,業主是一個個體,沒有對等關係。想要形成同物業的對等關係,必須建立業主的整體機制,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沒有成立小區業委會,就沒有一個同物業公司的對等關係,就無法實施更換物業公司。

    2,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度太大,業主意見太多,不團結一致,難以形成決議,業主委員會沒有任何行政執法權,也沒有法律主體。

    3,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之間往往是一體的。沒有一個直接管理行政部門約束。現在的機制是居委會,街道對物業公司進行約束管理,可實際上這些部門沒有什麼行政手段,很難管住物業公司,也管不了開發商。

    4,在成立業委會的小區,透過業主大會更換了物業公司,也往往難以執行。物業公司不合作,不退場,也是一大難題。

    所以,這些法律條文和機制不立法理順,是無法順利更換物業公司的,除非物業公司自己主動撤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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