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另案處理是由公安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另案處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 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併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六)其他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情形。 第四條 對於下列情形,不適用“另案處理”,但公安機關應當在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中註明處理結果,並將有關法律文書影印件及相關說明材料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一)現有證據表明行為人在本案中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應當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擬作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終止偵查或者其他處理的; (二)行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為,之前已被司法機關依法作不起訴決定、刑事判決等處理並生效的。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發現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作“另案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並附下列證明材料,經稽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的,提供移送管轄通知書、指定管轄決定書等材料;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處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等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證、上網追逃資訊等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的,提供立案決定書等材料;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的,提供相應說明材料; (六)因其他原因暫不能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提供相應說明材料。 第六條 公安機關對適用“另案處理”案件進行稽核時,應當重點稽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適用“另案處理”條件; (二)適用“另案處理”的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三)對本意見第三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適用“另案處理”的,是否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對於稽核中發現的問題,辦案部門應當及時糾正。
刑事案件中的另案處理是由公安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另案處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 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併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六)其他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情形。 第四條 對於下列情形,不適用“另案處理”,但公安機關應當在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中註明處理結果,並將有關法律文書影印件及相關說明材料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一)現有證據表明行為人在本案中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應當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擬作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終止偵查或者其他處理的; (二)行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為,之前已被司法機關依法作不起訴決定、刑事判決等處理並生效的。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發現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作“另案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並附下列證明材料,經稽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的,提供移送管轄通知書、指定管轄決定書等材料;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處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等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證、上網追逃資訊等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的,提供立案決定書等材料; (五)涉嫌犯罪的現有證據暫不符合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偵查的,提供相應說明材料; (六)因其他原因暫不能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提供相應說明材料。 第六條 公安機關對適用“另案處理”案件進行稽核時,應當重點稽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適用“另案處理”條件; (二)適用“另案處理”的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三)對本意見第三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適用“另案處理”的,是否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對於稽核中發現的問題,辦案部門應當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