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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某十字路口,一寶馬5系轎車佔用腳踏車道與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發生衝突。先是從寶馬車內下來一位女子,勸說騎電動車男子推著車子離開。接著一位白衣男子仍上前糾纏,寶馬上上又下來一位氣勢洶洶的花臂紋身男子,一上來就對電動車男拳打腳踢。而後者則基本處於防守狀態,很少還手。按理說打架已經打贏了,可惜花臂寶馬男仍不罷休,返回車上找了一把長約80cm的砍刀追砍電動車男子,結果後者奪刀反擊,將花臂寶馬男砍死。寶馬男砍人事件中電瓶車受害人現已被成為犯罪嫌疑人,他在案後能否不做筆錄?這份筆錄會不會對法庭上的判決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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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鴻山曹操

    作為律師,是必須站在不同利益依法代言角度的。如果我作為電動車男的律師,首先必須要做的第一個事情,就是馬上要求公安機關必須全面搜查寶馬車。作為涉嫌犯罪現場的重要物證之一,是否寶馬男開車、方向盤上指紋、車上每個角落是否還有兇器或可以攻擊人的武器,以及其他違禁物品。

    然後就是對車上人員包括寶馬男在屍檢中重點驗血、驗毒,這些都是理清、查清案件事實的關鍵。

    最擔心當地公安機關由於種種原因而疏忽這項工作。

    原因?如果車上還有兇器或其他違禁品,顯然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寶馬男不能正常反映,為什麼退回車旁。也可以表明電動車男行使無限防衛的正當性。

    其他事實,都有攝像頭清晰記錄了。

    所以,剩下的,就是輿論和政府導向的把控了。

  • 2 # 微律

    筆錄肯定是要做的,筆錄對判決會有一定影響,這個案子最大的焦點是有關正當防衛的認定。

    根據武漢大學法學院Sharan觀點 具體分析如下:

    一、在寶馬男持刀砍人階段,騎車男享有無限防衛權,屬於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26條的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享有無限防衛權,即即使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

    在本案中,寶馬男拿長刀怒氣衝衝衝向騎車男並實施了揮刀砍人行為,應當認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兇”行為,因此在這一階段,騎車男的自衛行為及對其的反抗搏鬥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二、在奪刀階段,騎車男享有無限防衛權,屬於正當防衛

    在奪刀過程中,寶馬男不慎將刀掉落在地上,騎車男迅速撿起刀,並向被害人揮砍數下。

    在這一階段,沒有理由認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因為極有可能出現刀被寶馬男重新奪回進而繼續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情況。

    或者說,在這一階段,不法侵害仍在持續,因為這種現實緊迫的危險狀態極有可能迅速轉化為現實侵害,這一階段的危險狀態應當與前一階段的侵害行為做一體化評價,因此,在此階段,騎車男仍享有無限防衛權。

    1.寶馬男的致命傷在哪個階段?

    致命傷在胸腹部還是在頭部是有差異的。電車男奪刀後的捅刺行為可以說是妥妥的正當防衛,這幾刀下去可以明顯看到對寶馬男的殺傷力。

    而在電車男飛刀發出以後的追砍、寶馬車尾部的砍擊頭部的行為則是有故意傷害的嫌疑。所以應先確認其死因是胸腹部還是頭部。

    如果死因鑑定致命傷為胸腹部,那麼本案即為特殊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因為此時的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一直存在。

    但如果死因系後續頭部損傷死亡,則應釐清不法侵害結束的時間點。

    2.寶馬男的不法侵害何時結束?

    有學者認為,不法侵害結束的時間就是“排除了不法侵害的客觀危險就是結束時間”或者“不法侵害被制止時就是結束時間”。

    本案中,寶馬男對電車男造成的客觀危險何時結束?從影片中看到電車男手持刀具對寶馬男進行追趕,寶馬男跑至車附近尚有停留意圖,但在電車男的砍中其頭部後,寶馬男方才逃離現場。

    基於這個事實,我認為,當寶馬男與電車男在寶馬車對峙的一秒鐘可以判斷,此時寶馬男尚有攻擊意圖,但是此時雙方的情況是,電車男手持刀具,寶馬男赤手空拳。如果從這個角度完全割裂來看,雙方的手段是不相適宜的,至少寶馬男使用刀具產生的不法侵害之威脅已然不復存在。

    那麼在這種威脅已經解除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此時電車男的攻擊行為應當屬於事後防衛。前期用刀捅刺胸腹部和後期用刀攻擊頭部的兩個行為應當是割裂來看。

    “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衛’的,稱為防衛不適時。”我認為本案存在防衛不適時的情況。

    3.本案是否屬於一體化的防衛行為?

    有人認為這種寶馬男不法侵害的危險一直在持續,不可分割,應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判斷一個案件確實是要從一個整體出發來綜合裁判,這是所有執法者的一個基本認知。

    但是在我們追求主客觀相一致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把案件發生的過程分解開來,分階段進行研究。這樣做的目的也是讓案件更加清晰,縷清案件發生的思路,有利於我們對案件的整體把握。

    張明楷教授認為“在不法侵害雖然已經結束,但不法侵害結束後的防衛行為與結束前的防衛行為屬於一體化的防衛行為時,不應認定為防衛不適時。”

    我認為張教授的這樣一種觀點就充分考慮了行為人的處境。電車男在當時防衛的特定場景下的特定心理狀態,與我們坐在電腦前分析這個案件一定是不同的,我們不能苛求電車男在面臨不法侵害時依然保持冷靜的心態。

    一體化的防衛行為應做狹義理解,尤其是在特殊正當防衛的前提下,此種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並不強。

    4.假如寶馬男是回車裡取槍或者別的武器?

    如果電車男當時的想法就是這樣防止寶馬男回車取槍,那麼這就屬於典型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是指“本來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卻誤認為存在而實施防衛行為”。

    這種情況大概都是大家在操心,具體行為人怎麼想我們不得而知。

    還有網友的另一種假設,即如果這位寶馬哥沒死,事後會不會糾纏電車男及其家人不得安生。

    這些後續的假設問題本就不屬於刑法評價範圍,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現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緊鑼密鼓,符合此類標準的人員早晚玩完。

    5.電車男需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筆者認為,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情況下,特殊正當防衛也即不復存在。電車男是否明知或者能夠預見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在當時的情況,我認為如果電車男明知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依然對其採取追擊,那麼毫無疑問將構成故意傷害罪。電車男是應當預見而沒預見,則以過失致人死亡定罪即可。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3 # 和煦春風14

    屬於正當防衛!雖然有人認為“防衛過當”或個別人說“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之類的,我認為都站不住腳!

    從事發影片看,前面的都不說了,爭論的焦點在於:寶馬男砍了騎電動車男幾刀後,砍刀突然失手飛出,被騎電動車男搶先拿到,回砍寶馬男兩刀。寶馬男見勢不妙,轉身往車門方向跑……有些人就認為到此為止正當防衛結束,再往下就是“防衛過當”或是“故意傷害”了等等。我不這樣認為,我認為屬於正當防衛的理由是:寶馬男砍人刀飛失去利器後,並非意味著對騎電動車男的生命危害已結束。因為,寶馬男往車門方向跑,並不一定是為了躲避,很可能車裡還有其它武器可用,況且廝殺中寶馬車本身就是重武器,這是其一;其二,從現場看,寶馬男的同夥至少有三人(一男兩女),騎電動車男是一對四,勢單力孤,他如果在寶馬男回跑後就棄刀,很可能被寶馬男及同夥圍剿反殺。在那種高度緊張的情況下,誰還能鎮定自若地思考著“棄刀”,防止“防衛過當”等節點問題,可能除了植入“計算機程式”或是電影中“超人、”“蜘蛛俠”之類的,即使是“專家、學者”也做不到!當時場景,是人都知道,棄刀不消除威脅,就意味著對自己生命的放棄!這也能解釋“騎電動車男為何砍倒寶馬男後仍握著刀,直到警察叔叔來到後才鬆手”的緣由!屬不屬於正當防衛一定要從事件發生後的整體上看,切莫斷章取義、孤立、片面地看,這才是法律人的職責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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