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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陽光律師說法

    一、瞭解涉案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

    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話,只有律師辯護人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瞭解案件的相關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調查取證權

    嫌疑人一方只有律師才有調查取證權,可以及時獲取犯罪嫌疑人罪輕,犯罪嫌疑人不在場等,無罪的證據等。

    二、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辯護人可以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偵查機關必須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

    三、發表法律意見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所以,只有律師在批捕前才能向檢察院發表案件的相關意見,例如不構成犯罪,案件事實不清,罪輕無逮捕必要的,案件定性不正確等意見。在公安機關未提請逮捕前,也可向公安機關提交、陳述上述意見。在實際案件中,偵查階段請律師是效果最好的,可以有效維護嫌疑人的正當權利。

    例如,有的案件,沒有具體的立案追訴標準,也就是沒有具體的構成犯罪的標準,2016年以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就沒有,對於掩飾1000至2000元是否構成犯罪,有的地方作為犯罪處理,有的地方治安處罰,請律師在偵查階段完全可以拒理力爭,為嫌疑人脫罪。2016以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就統一成了3000元。

    例如正當防衛案件,在偵查階段請律師,為嫌疑人定為正當防衛,或者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最大,才有可能為嫌疑人維護正當權利。否則,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再想為嫌疑人請律師辯護為正當防衛,機率實在太小,1%都達不到。因為批捕後改為正當防衛,意味著檢察院錯了,牽扯一系列的追究責任等問題,所以現實中比較少見,這就是造成冤案的原因之一。

    四、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如有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可向相關機關控訴。例如被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

  • 2 # 鄒玉傑律師

    目前來看,至少在三個方面有比較大的作用:第一,可以穩定嫌疑人的情緒。畢竟大多數嫌疑人都是第一次經歷刑事案件,突然間與外界隔絕,見不到親人,尋求不到幫助,而且面臨著偵查機關的高壓盤問,精神上極易崩潰。此時律師的介入,對其心理上精神上會起到安撫作用,透過對案件情況的瞭解,法律知識的瞭解,也會無形中對嫌疑人的情緒起到穩定作用。第二,瞭解罪名,給當事人或委託人進行法律諮詢,提供法律幫助。罪名以及案件基本情況的瞭解,經過認真研究,可以大概知道案件的基本情況,做出一個初步的判斷。讓當事人及其家人不至於手足無措,忙中出錯,甚至病急亂投醫,花了不該花的冤枉錢,更嚴重的是由於病急亂投醫,可能會錯過解決問題的最佳機會。第三,如涉案性質相對簡單的話,可以要求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取保候審,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由於目前正在由羈押為原則向非羈押原則轉變的過程中。辦案機關的思想觀念正在向好的方面轉變。此時透過有效的溝通,很有可能將嫌疑人有擠壓狀態轉變為非羈押狀態。上述觀點,僅供參考,歡迎批評指正。

  • 3 # 秒call好律師

    一、出罪入刑,為嫌疑人提供心理支援。

    有人說“讓人恐懼的不是災難本身,而是不可預知性。”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尤為如此。除非有過刑拘、犯罪前科或者在被抓之前進行過心理建設又或者心理素質足夠過硬;否則,在被刑事拘留之初,人的心理防線基本處於崩潰階段。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經常在電視裡看到偵查機關對抓獲的嫌疑人要進行突擊審問的原因所在。有過類似經歷的人明白,身處囹圄之時,最想見到的不是父母、愛人或子女,而是律師。他(她)需要找律師確認自己的行為是否入罪,入何罪,是否存在從輕、減輕的情形,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與聯絡,偵查階段、審查起訴與審判每個階段的期限,家人的情況,是否需要衣物、藥品及錢款等物。

    二、智庫錦囊,為嫌疑人提供專業法律諮詢。

    (一)權利義務方面。比如告知嫌疑人享有迴避權、自我辯護權、沉默權、核對筆錄權等權利。有些刑辯律師同行可能有過類似的經歷,嫌疑人在法庭上宣稱筆錄上記載的不是他的真實意思或者他說的和筆錄上記得不一樣。實際上,這低階錯誤,完全可以透過律師的初次會見予以避免。

    (二)實體方面。語言是一門藝術,漢語更是博大精深。比如,一對戀人,男的問“親愛的,你想要什麼生日禮物呢?”女的往往會說“不用啦,不要破費了。”聰明的男生一聽,肯定會馬上找親戚朋友借錢買口紅或者包包什麼的,反正要投其所好。如果真的什麼都不送的話,估計這男生會被賞一頓竹筍炒肉。

    刑事案件訊問也一樣。

    我們拿最簡單的故意傷害罪舉例子:

    常規問法,是你打的嗎?答:是!再問,用什麼打的?答:用刀砍的。朋友們,你們覺得是不是故意傷害呢?!

    作為一位有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會怎麼問呢?

    1、你打人之前對方對你或者你的家人做了什麼讓你不能忍受的事情或行為嗎?答:他們欺負我,還侮辱我的父母?

    2、之前欺負過你嗎?答:欺負過很多次了。

    3、之前欺負你沒動手,為何這次動手了?答:他們之前只欺負我,這次侮辱了我的父母。

    4、是你先動手還是對方先挑釁的?答:他們先動手打的我和我父母,我看他們欺負我父母,我才動得手。

    5、你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嗎?答:認識到了,我願意承擔後果。

    6、你是主動投案的嗎?公安對你的行為認定自首了嗎?答:是主動投案。朋友們,你們現在還覺得是故意傷害嗎?

    換言之,如果嫌疑人在第一時間接觸了律師,那麼他對自己的行為及行為後果將會有一個正確的認知,也明白存在哪些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也知道如何有效為自己辯解。

    三、訴辯使者,為嫌疑人和公、檢、法及受害人搭建一座溝通的橋樑。

    1、保持有效、持續性聯絡,第一時間掌握案情及案件進展。

    2、如果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方面存在不同的看法,完全可以和辦案機關交換意見。

    3、對於經濟犯罪等可以和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溝通、協調的案件,要積極溝通,爭取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

    4、在業務紮實、吃透案情的前提下,與公檢法保持充分、有效的溝通,雖然我們國家沒有訴辯交易,但仍可以透過積極賠償、退贓、認罪悔罪等交易與妥協的手段,爭取法定刑以下的處罰。

    5、充分利用庭前會議,充分表達己方觀點。

    6、利用非法證據排除、非法口供排除等有利情形,作為談判籌碼,爭取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

    四、專業救濟,為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

    一是在刑事拘留期協助嫌疑人取保候審,二是在批准逮捕時與檢察院溝通,爭取不予逮捕決定。

    五、落地生根,為當事人尋求減、免、緩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曾為一起強姦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辯護,最後被免於起訴。在一次飯局上,李某把王某某灌醉,帶至賓館發生了性行為。王某某酒醒後要去告李某,李某遂跪地表達愛慕之心,並表示以後只愛王某某一人。王某某心軟了,兩人成了情人,雙方多次互贈禮物。半年之後,王某某的老公發現了李某和王某某的不軌行為。王某某遂稱自己是被迫的,並在其愛人的壓力下向公安機關報案。李某被刑事拘留,其家屬委託筆者擔任辯護人。經過多次會見,筆者認為本案不構成強姦。遂準備了一份非常詳細的《不與逮捕意見書》。最終,檢察官採納了筆者的意見,並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決定書》。李某遂被釋放。

  • 4 # 陽光律師說法

    一、瞭解涉案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

    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話,只有律師辯護人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瞭解案件的相關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調查取證權

    嫌疑人一方只有律師才有調查取證權,可以及時獲取犯罪嫌疑人罪輕,犯罪嫌疑人不在場等,無罪的證據等。

    二、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辯護人可以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偵查機關必須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

    三、發表法律意見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所以,只有律師在批捕前才能向檢察院發表案件的相關意見,例如不構成犯罪,案件事實不清,罪輕無逮捕必要的,案件定性不正確等意見。在公安機關未提請逮捕前,也可向公安機關提交、陳述上述意見。在實際案件中,偵查階段請律師是效果最好的,可以有效維護嫌疑人的正當權利。

    例如,有的案件,沒有具體的立案追訴標準,也就是沒有具體的構成犯罪的標準,2016年以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就沒有,對於掩飾1000至2000元是否構成犯罪,有的地方作為犯罪處理,有的地方治安處罰,請律師在偵查階段完全可以拒理力爭,為嫌疑人脫罪。2016以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就統一成了3000元。

    例如正當防衛案件,在偵查階段請律師,為嫌疑人定為正當防衛,或者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最大,才有可能為嫌疑人維護正當權利。否則,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再想為嫌疑人請律師辯護為正當防衛,機率實在太小,1%都達不到。因為批捕後改為正當防衛,意味著檢察院錯了,牽扯一系列的追究責任等問題,所以現實中比較少見,這就是造成冤案的原因之一。

    四、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如有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可向相關機關控訴。例如被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

  • 5 # 鄒玉傑律師

    目前來看,至少在三個方面有比較大的作用:第一,可以穩定嫌疑人的情緒。畢竟大多數嫌疑人都是第一次經歷刑事案件,突然間與外界隔絕,見不到親人,尋求不到幫助,而且面臨著偵查機關的高壓盤問,精神上極易崩潰。此時律師的介入,對其心理上精神上會起到安撫作用,透過對案件情況的瞭解,法律知識的瞭解,也會無形中對嫌疑人的情緒起到穩定作用。第二,瞭解罪名,給當事人或委託人進行法律諮詢,提供法律幫助。罪名以及案件基本情況的瞭解,經過認真研究,可以大概知道案件的基本情況,做出一個初步的判斷。讓當事人及其家人不至於手足無措,忙中出錯,甚至病急亂投醫,花了不該花的冤枉錢,更嚴重的是由於病急亂投醫,可能會錯過解決問題的最佳機會。第三,如涉案性質相對簡單的話,可以要求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取保候審,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由於目前正在由羈押為原則向非羈押原則轉變的過程中。辦案機關的思想觀念正在向好的方面轉變。此時透過有效的溝通,很有可能將嫌疑人有擠壓狀態轉變為非羈押狀態。上述觀點,僅供參考,歡迎批評指正。

  • 6 # 秒call好律師

    一、出罪入刑,為嫌疑人提供心理支援。

    有人說“讓人恐懼的不是災難本身,而是不可預知性。”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尤為如此。除非有過刑拘、犯罪前科或者在被抓之前進行過心理建設又或者心理素質足夠過硬;否則,在被刑事拘留之初,人的心理防線基本處於崩潰階段。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經常在電視裡看到偵查機關對抓獲的嫌疑人要進行突擊審問的原因所在。有過類似經歷的人明白,身處囹圄之時,最想見到的不是父母、愛人或子女,而是律師。他(她)需要找律師確認自己的行為是否入罪,入何罪,是否存在從輕、減輕的情形,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與聯絡,偵查階段、審查起訴與審判每個階段的期限,家人的情況,是否需要衣物、藥品及錢款等物。

    二、智庫錦囊,為嫌疑人提供專業法律諮詢。

    (一)權利義務方面。比如告知嫌疑人享有迴避權、自我辯護權、沉默權、核對筆錄權等權利。有些刑辯律師同行可能有過類似的經歷,嫌疑人在法庭上宣稱筆錄上記載的不是他的真實意思或者他說的和筆錄上記得不一樣。實際上,這低階錯誤,完全可以透過律師的初次會見予以避免。

    (二)實體方面。語言是一門藝術,漢語更是博大精深。比如,一對戀人,男的問“親愛的,你想要什麼生日禮物呢?”女的往往會說“不用啦,不要破費了。”聰明的男生一聽,肯定會馬上找親戚朋友借錢買口紅或者包包什麼的,反正要投其所好。如果真的什麼都不送的話,估計這男生會被賞一頓竹筍炒肉。

    刑事案件訊問也一樣。

    我們拿最簡單的故意傷害罪舉例子:

    常規問法,是你打的嗎?答:是!再問,用什麼打的?答:用刀砍的。朋友們,你們覺得是不是故意傷害呢?!

    作為一位有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會怎麼問呢?

    1、你打人之前對方對你或者你的家人做了什麼讓你不能忍受的事情或行為嗎?答:他們欺負我,還侮辱我的父母?

    2、之前欺負過你嗎?答:欺負過很多次了。

    3、之前欺負你沒動手,為何這次動手了?答:他們之前只欺負我,這次侮辱了我的父母。

    4、是你先動手還是對方先挑釁的?答:他們先動手打的我和我父母,我看他們欺負我父母,我才動得手。

    5、你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嗎?答:認識到了,我願意承擔後果。

    6、你是主動投案的嗎?公安對你的行為認定自首了嗎?答:是主動投案。朋友們,你們現在還覺得是故意傷害嗎?

    換言之,如果嫌疑人在第一時間接觸了律師,那麼他對自己的行為及行為後果將會有一個正確的認知,也明白存在哪些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也知道如何有效為自己辯解。

    三、訴辯使者,為嫌疑人和公、檢、法及受害人搭建一座溝通的橋樑。

    1、保持有效、持續性聯絡,第一時間掌握案情及案件進展。

    2、如果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方面存在不同的看法,完全可以和辦案機關交換意見。

    3、對於經濟犯罪等可以和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溝通、協調的案件,要積極溝通,爭取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

    4、在業務紮實、吃透案情的前提下,與公檢法保持充分、有效的溝通,雖然我們國家沒有訴辯交易,但仍可以透過積極賠償、退贓、認罪悔罪等交易與妥協的手段,爭取法定刑以下的處罰。

    5、充分利用庭前會議,充分表達己方觀點。

    6、利用非法證據排除、非法口供排除等有利情形,作為談判籌碼,爭取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

    四、專業救濟,為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

    一是在刑事拘留期協助嫌疑人取保候審,二是在批准逮捕時與檢察院溝通,爭取不予逮捕決定。

    五、落地生根,為當事人尋求減、免、緩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曾為一起強姦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辯護,最後被免於起訴。在一次飯局上,李某把王某某灌醉,帶至賓館發生了性行為。王某某酒醒後要去告李某,李某遂跪地表達愛慕之心,並表示以後只愛王某某一人。王某某心軟了,兩人成了情人,雙方多次互贈禮物。半年之後,王某某的老公發現了李某和王某某的不軌行為。王某某遂稱自己是被迫的,並在其愛人的壓力下向公安機關報案。李某被刑事拘留,其家屬委託筆者擔任辯護人。經過多次會見,筆者認為本案不構成強姦。遂準備了一份非常詳細的《不與逮捕意見書》。最終,檢察官採納了筆者的意見,並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決定書》。李某遂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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