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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醉逍遙12988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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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首席投資官
理財有風險,按照誰受益誰擔責的原則,如果您購買的理財產品發生虧損,是需要您自己承擔責任的。但是由於客戶不一定了解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的風險大小,因此國家有要求再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時,要對客戶風險評級,向客戶講明風險,並給客戶銷售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
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第三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瞭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因此銀行有沒有責任,要看銷售過程是否合規。
您去存款的時候,如果銀行的客戶經理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對您進行了風險測試,向您揭示了了風險,並且產品的風險與您測試結果相匹配,則銀行不會擔責。否則銀行確實有責任,您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起訴,追回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現實中已經發生過很多這樣的糾紛:
上述兩起都是銀行向客戶出售了不符合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需要承擔責任。當然也有客戶起訴失敗的案例:
最後筆者再次提醒,理財有風險,購買理財產品時所有的需要簽署的檔案都要仔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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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郭一鳴
銀行的理財產品,需要搞清楚兩個問題:1、是銀行的自營理財產品,還是代理的理財產品;2、理財產品是保本型的還是非保本型的(當然,“資管新規”下以後銀行基本上沒有保本理財產品);
所以,如果是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出現了虧損,按照合同約定,銀行當然是有責任的。而如果是代理的理財產品,則需要根據產品合同處理;而如果是非保本產品,則還是按照合同約定的來。
當然,這些還需要看銀行在銷售過程中有沒有責任或者不當的地方。比如,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下,銀行是需要對客戶進行風險測評的,要根據客戶的認知和承受能力,審慎盡責開展理財業務。 也就是說,如果我是保守型的客戶,你非要我買高風險的產品,那麼除了問題虧了錢,是可以去找銀行的。
此外,誤導、誘騙、隱瞞銷售等行為,都有可能是銀行過錯的直接因素,需要重點的留意。
實際上,之前在銀行發生過很多的類似事件,很多理財產品也都出現過虧損現象。所以,對於廣大的投資者來說,如果不想有過多的麻煩,還是在購買理財產品之前,儘量多瞭解,讓銀行工作人員講清楚,講明白。
當然,最後再多說一句,很多時候,工作人員也是講不清楚的,而你讓他講明白,你也不一定明白。所以,還是浪費點時間,多看看合同吧……還有,理財也是有風險的…… -
4 # 熊貓投資
本報訊 (記者劉文靜)去銀行存款,結果被忽悠買了保險或者基金,我的損失誰負責?投資“高收益”專案,到期後不但沒有收益,連本金也沒了著落……昨天起,本報金融3·15熱線開通,市民紛紛透過電話、網路來訴說各自的遭遇。80歲的劉大媽說,她去年到銀行存款,在大堂經理的建議下買了10萬元的基金,當時說這款基金前幾年收益都很高,沒想到她買了一年後去贖回,不但沒有收益,還虧損了5000多。藁城的範先生則是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建議下買了五年期的分紅險,五年到期後收益遠遠不及同期存款利息,在銀行人員的協調下,保險公司額外給付了部分補償,但也遠低於當時工作人員的口頭許諾。還有部分市民反映了投資問題,為博取高收益投資房地產專案,結果到期後,本金、收益全都遙遙無期。
顯然目前在現實生活中,有太多太多這樣的案例了,原本儲戶到銀行是要存款,在銀行員工的介紹之下,稀裡糊塗的購買了理財產品或者保險。銀行員工為何鼓動儲戶購買理財及保險呢這類產品呢?主要是因為這兩者的提成高;那麼一旦這類產品出現虧損,銀行是否有責任呢?
這個要看銀行是否有盡職,購買過理財產品的人都知道,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之前,銀行都會讓客戶填寫風險承受度評估表,評估客戶的風險等級,並且在購買時會讓你自己手寫:“本人充分知曉****的風險,自願購買***產品,自擔投資風險”。
因此如果客戶承受風險評做的範圍內虧損了,那麼銀行是沒有責任的,因為在你購買之前都有說明並明確說明投資的風險。但如果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若未盡適當推介義務,比如未做風險評估,將高風險產品賣給承受力差的客戶致其虧損,這個責任是銀行擔責的。
PS:目前在很多銀行購買理財及保險已經要求必須全程錄影錄音,作為證據。因此銀行銷售人員雖然想賺你的提成,但是也不至於無節操到隨意亂說,畢竟一切都有錄影作為證據。更多的是很多人事前自己貪圖高收益,但過後出現風險,又不願承擔風險導致的糾紛。作為一個成年人,我想大部分對於自己寫下的每句話,應該都瞭解其意思!
若是老人家,實在不懂,茫茫然之下購買了呢?社會中確實有存在這類情況,老人傢什麼都不懂,本著著對銀行的信任就購買了,如果證實老人家文化不高,看不懂存款或理財協議條款,那麼可以先與銀行協商解決,如果銀行不給予解決,可以像上級部門比如銀監會、人行投訴或者像當地媒體曝光,在外力的介入下,有可能實現一個較好的結局;如果這些措施還解決不了,那就透過法律途徑起訴,追回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但如果老人本身是一個文化知識分子,對於自己購買的產品有明確的瞭解,那麼銀行是不應該承擔這個風險的。
總結不聽別人如何說,不貪圖利益,那麼就不會有上述事件;另外購買理財之前自己要擦亮你的慧眼看清買的是什麼型別和什麼性質的產品,對自己購買的產品做到心中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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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人聚眾
依情況而定,但通常銀行不會負責,因為投資理財的投資人與銀行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債務關係,而是一種權益投資,遵從“盈虧自負,風險自擔”原則。
如購買的是保險或證券提供的理財產品,而非銀行理財,那跟銀行更夠不著關係,甚至推薦你購買理財產品的都不是銀行人員,銀行在這其中扮演的只是中介,提供的只是中間業務。就像你到支付寶或微信上購買理財產品,虧了那找支付寶或微信毫無用處,比如購買混合或股票基金隨時都可能虧損。
那麼什麼情況下會因情況而定呢?比如投資者風險評測結果是保守型投資者(凡是買理財都會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測,通常十多道選擇題,然後簽名),只適合低風險投資,然而銀行工作人員讓你購買了中風險的理財產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或者是老人,文化水平不高,根本認不得字,還讓你自個填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或工作人員未盡到義務宣告相關風險,那同樣,銀行應負有一定的責任。
如責任在銀行,而不是自己,且銀行理財出現虧損,首先應當找銀行私下解決,私下解決不了可舉報到銀監會,銀監會不理的話那隻能訴訟了。
但不管怎麼樣,都要找對物件,在銀行購買的理財不一定是銀行理財,可能是保險或證券提供的理財產品。按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銀行理財分為三個階級,理財產品風險越高起投門檻越高,分別是5萬,10萬和20萬。如購買的是兩三萬的理財,那就不是銀行理財了,要找保險或證券。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定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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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分很多種,出現虧損一般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或者股票基金,一切看合同或者協議,如果你認為被欺騙並沒有向你說明風險,可以透過投訴、調取雙錄等手段證明,銀行有欺騙行為,如果明確告知你風險和收益率了,那就只能自擔虧損咯。如果採取極端手段,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銀行會替你想想辦法,也不一定管用,不建議,和氣生財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