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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加入消防組織的人員在加入消防組織前首先應進行體格檢查。

    4.1.1 消防員體格檢查應符合下列標準:

    4.1.1.1 外科

    a)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b) 體重:男性不超過標準體重的20%,不低於標準體重的10%,

    女性不超過標準體重的15%,不低於標準體重的15%,

    標準體重(kg)=身高(cm)-110。

    4.1.1.2 內科

    a) 血壓 收縮壓:90mmHg~130mmHg,舒張壓:60mmHg~80mmHg;

    b) 心率:安靜狀態下每分鐘60次至100次之間或每分鐘50次至59次之間的竇性心律;

    c) 呼吸、迴圈、消化、造血、內分泌、免疫系統以及面板黏膜毛髮等正常;

    d) 中樞神經系統及周圍神經系統正常;

    e) 無代謝疾病及結締組織疾病。

    4.1.1.3 耳、鼻、咽喉科

    a) 聽覺:純音聽力檢查正常,雙耳高頻平均聽閾小於40dB(HL),雙耳語頻平均聽閾均小於25dB(HL);

    b) 嗅覺:嗅覺正常,能覺察燃燒物和異常氣味。

    4.1.1.4 眼科

    a) 視力:雙側裸眼視力均不低於4.8,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寬到較差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6;

    b) 色覺:辨色力正常;

    c) 視野:周圍視野120°或更大。

    4.1.1.5 其他專項檢查

    a) 頭頸部及人體外形適於穿著和有效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b) 呼吸面罩吻合試驗合格。

    4.1.2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從事消防員工作。

    4.1.2.1 外科

    a)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凹陷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骨或面部畸形,顱腦手術史;

    b)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可自行矯正的輕度脊柱側彎、駝背除外),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

    c) 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單純性骨折,治癒一年後,復位良好,無功能障礙及後遺症除外),骨、關節畸形(大骨節病僅指【趾】關節粗大,無自覺症狀,無功能障礙除外),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

    d)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cm,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cm,或雖在上述規定範圍內但步態異常;

    e) 影響功能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胼胝、重度皸裂症;

    f) 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瘢痕體質;

    g) 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精索靜脈曲張;

    h) 有胸、腹腔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疝,脫肛,肛痿,陳舊性肛裂,環狀痔,混合痔(直徑大於0.5cm或超過二個),經常發炎、出血的內外痔;

    i)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睪(無自覺症狀的輕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積液【不大於健側睪丸】,睪丸鞘膜積液【包括睪丸在內部不大於健側睪丸一倍】;交通性鞘膜積液,手術治癒後一年以上無復發、無後遺症;無壓痛、無自覺症狀的精索、副睪小結節【不超過二個,直徑小於0.5cm】等三種情況除外);

    j) 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濟瘡,慢性溼疹,慢性尋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癜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面板病,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

    k) 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溼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

    4.1.2.2 內科

    a) 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

    b)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氣管哮喘,咳嗽變異型哮喘、肺結核(孤立散在的鈣化點,數量在3個以下,直徑不超過0.5cm,密度高,邊緣清晰,周圍無浸潤現象除外),結核性胸膜炎,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

    c) 胃、十二指腸、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內臟下垂,腹部包塊(以下三種情況除外:①仰臥位,平靜呼吸,肝上界在正常範圍,右鎖骨中線肋緣下肝臟不超過1.5 cm,劍突下不超過3cm,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或叩擊痛,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②五年前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癒後未再復發,無症狀和體徵者;③既往曾患過瘧疾、血吸蟲病或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1cm,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

    d) 肝功能異常;

    e)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f) 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絲蟲病治癒半年以上,瘧疾、黑熱病、血吸蟲病、阿米巴痢疾、鉤端螺旋體病治癒兩年以上無後遺症,全身情況良好,能擔負重體力勞動除外);

    g) 有癲癇病、精神病(食物或藥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除外)、夢遊、暈厥史及神經症、智力低下、遺尿症(十三週歲後未發生過遺尿除外);

    h) 中樞神經系統及周圍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

    i) 口吃。

    4.1.2.3 耳、鼻、咽喉科

    a) 眩暈症,重度暈車、暈船、恐高;

    b) 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覆發炎的耳前瘻管,耳廓、外耳道溼疹,耳黴菌病;

    c) 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

    d) 鼻畸形,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樣變,變應性鼻炎,鼻腔、鼻竇囊腫,鼻腔、鼻竇腫瘤,重度鼻中隔偏曲症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影響副鼻竇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膿性分泌物,輕度萎縮性鼻炎除外);

    e) 慢性扁桃體炎,影響吞嚥、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

    4.1.2.4 眼科

    a)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

    b)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

    c) 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不影響視力的角膜雲翳除外),瞳孔變形、運動障礙;

    d) 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先天性少數散在的晶狀體小混濁點除外),青光眼。

    4.1.2.5 口腔科

    a) 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二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

    b)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腫。

    4.1.2.6 影響消防員正常履行其職責的其他疾病。

    4.1.3 消防員體格檢查方法:

    a) 純音聽力測試按GB/T7583 和GB/T16403 規定執行,平均聽閾的計算按GBZ49規定執行;

    b) 呼吸面罩吻合試驗方法另行制定;

    c) 其他醫學檢查方法按GBZ188規定執行。

    4.1.4 消防員體格檢查結果中,如有三項以上指標處於本標準4.1.1 款規定的臨界,應從嚴掌握;對心、肺、肝、脾、腎等重要器官的病症,傳染性疾病,慢性疾病應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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