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遲也稱陵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陵遲原來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
這種刑法主要用於處罰那些十惡中的一些犯罪,如謀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時期,如果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也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凌遲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凌遲刑,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
凌遲刑的處刑方式很殘忍,一般記述是說將人身上的肉一塊塊割下來。而歷代行刑方法也有區別,一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後梟首。但實際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幾類。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雙眉,三、四刀切雙肩,五、六刀切雙乳,七、八刀切雙手和兩肘間,九、十刀切去兩肘和兩肩之間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兩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兩腿肚,十五刀刺心臟,十六刀切頭,十七、十八刀切雙手,十九、二十刀切兩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雙腳,二十三、二十刀四切兩腿。
實際執行時,還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惡多端的太監劉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緒年間,凌遲刑被廢除。
凌遲
亞洲和中東的民族尤為偏好此刑。該刑的關鍵在於將人體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國對於反叛者的凌遲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古羅馬人處理女犯時先割去雙乳,對男犯則先去其生殖器。古希臘人在割肉時還要加上剔骨的程式,弄得犯人每個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華人,其他民族都顯得粗糙。華人將凌遲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使之堪稱絕技。行刑開始時,劊子手會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結,以免他喊叫。然後迅速地出血包紮傷口,最先動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一個成年人必須要施3357刀,刀刀須見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盤將其貼在上面供觀眾鑑賞,並要得到讚賞,如果犯人在規定刀數前死去,劊子手將被觀眾嗤之以鼻,並有可能丟掉飯碗。
凌遲——中國「酷刑」簡史
1910年代“凌遲”開始在歐洲聲名大噪,因為1904、1905年法國士兵所拍攝的照片,當時藉由明信片形式編輯成冊,開始大肆風行,然而酷刑早已在 1905年4月宣告廢除。“凌遲」”,在法國被視為“中國酷刑”的極致代表,引發無數的作家和藝術家的靈感,甚至一直延續到1960年喬治·巴岱耶的照片集發行出版,這些照片後來曾被陳界仁重新繪製。這些影象象徵著中國及其歷史、文明,類似的風格至今仍然持續影響著西方人。
自二十世紀初以來,“凌遲”儼然化為中國刑罰系統中最典型的懲罰。然而事實恰恰相反:凌遲與大相逕庭,它應該屬近代的刑罰。雖然“凌遲”一詞最早出現在第十世紀,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紀才正式編入刑律。無論就刑罰的本身或其名稱來看,很有可能不是起源自中國。此外,1905年法學史家奏請刪除凌遲等極刑獲准,也是以此作為論據之一。畢竟“凌遲”不合乎中國的法學精神、刑罰特性以及應用方法,看起來比較類似“特殊法”的懲戒型別。當然,這項特殊法是隸屬於帝王的司法系統,有記載執行。不過,經過仔細觀察之後,建立非刑之正的處罰,畢竟違反正常的法學精神,從建立到廢除為止,文人始終稱之為殘酷、不人道的處罰。
凌遲,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清朝末年拍攝的照片,顯示為真正的“八刀刑”處決。八刀刑,劊子手利用一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支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裡,頭顱則公開示_,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稱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過我們不清楚是否真有這些數目,或只是虛構的數目。明朝時期的“刀”,有切傷和“多”之意,數目累加,行刑時間延長。1510年宦官涉嫌陰謀叛變,被判處“剮刑”三日,不過第二天他便死去。這是一件特殊的案例,宦官為人憎恨而受極刑,被判處最重的大逆罪;未曾提過遭受“凌遲”之刑,而是“磔於市”,屬於“棄市”形式,明言必須公開行刑。
若要區分“凌遲”和其他類似刑罰的差異,並瞭解清朝以前“凌遲”的做法,著實不容易。當我們益加深入探尋這種刑罰的起源時,較為清晰的相關資料愈顯得不足。我們須先區分:一方面,這些刑罰做法包括肢解;而“凌遲”一詞的出現,則指明支解刑法的合法性。
如果古代刑法志,我們可以找到歷史上諸多將帥、官吏被處以斬斷的案例,最恐怖的細節可以聯想到廚房的選單。透過閱讀這些歷史的插曲,令我對“凌遲”的起源感到迷惑。當然肉體的切割有兩種情況:所謂“臠”等極刑時,是將肉體割除殆盡,犯人變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廳堂飽食大餐;而“凌遲”之刑則相反,肉體被支解後,人形尚可辨識,事後懸掛街市展示。此外一項基本的差異為:“臠”刑案例極為罕見、獨特,官方史學家細心將此保留,作為殘忍、可怕的暴君範例。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軼事,甚至可能只是傳_。相反地,從十一世紀末開始,“凌遲”即是確有其名且經常施行的刑罰,並非僅是軼事或傳奇,而是真實的駭人史實。
我們同樣也找到諸多類似懲治叛亂謀反的“凌遲”刑罰,例如613年隋煬帝判處謀反者肢解、穿箭與滅族,而同樣地隋朝也曾刪除《隋律》中的肉刑。這類刑罰除了運用在司法審判,戰爭時期也會採用,而且是真實存在的。幾乎每個朝代都可以見到類似刑罰,通常稱為“磔”或“支解”,所以經常會令人聯想:“凌遲”一詞並非應用於一種肢解的肉刑,而只用於法庭的法律裁決。所有的關鍵問題在於瞭解:如何於特殊案件使用極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佔有一席之地,因此成為一種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經常得以藉此宣判。
起源與神秘之名
“凌遲”二字最早出現在《遼史·刑法志》,指名為一種肉刑的名目。這個名詞非常神秘,無疑的是漢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語的結合。
我們可以在前幾個朝代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不過第一個字最常出現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為土丘;“遲”字則不能解讀為現代漢語的“遲到”,而是“逐漸鋪平”或“刮平”的動詞。具體而言,“陵遲”可以指為逐漸鋪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墳堆,宗族的集體冢。不過,有些朝代的史篇記載具有象徵意義:“陵”,斜坡或運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國體的劃定界限;“遲”,代表界限的下沉與崩塌。所以“凌遲”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這個名詞和刑罰系統沒有直接關聯,一直到遼代才用來指稱一種肉刑。寫法上有些差異(人們發現有寫作“持”,而非“遲”),冰字旁的“凌”變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還同時採用兩種寫法,不過從元朝開始,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遠只作為刑的解釋。古代的寫法只有在古籍出現,後來的人不再採用。從此“凌遲”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數博學多聞的人才會記起它從前的意義。
事情的經過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語的一種名詞,發音非常接近漢字的“凌遲”,它是契丹遼代政權下所使用的一種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縛的犯人。幾經考量之後,這個名詞就固定用來指稱遼代統治中國所施行的此種肉刑。
對於研究刑罰系統改革的中國學者而言,這種刑罰具有蠻族的血性,它的名詞晦澀難懂,雖然不屬於為“五刑”系統,但非常明確的具有漢人的字詞。然而,將人縛在木樁上刮殺、切割,不僅是蠻族地區或異國朝代的處決,凌遲手段愈來愈頻繁、系統化、蕭規曹隨,宋朝傳至元朝,明朝承續後,又傳至清朝。這幾個朝代的中國,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樣,繼續將之傳承下去。施行各類凌遲之翹首,首推對抗蒙古大汗、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頒佈《大誥》,已以「凌遲」之刑懲罰各式犯罪,特別是官吏的貪汙,甚至無論財物數字如何微小。
凌遲也稱陵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陵遲原來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
這種刑法主要用於處罰那些十惡中的一些犯罪,如謀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時期,如果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也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凌遲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凌遲刑,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
凌遲刑的處刑方式很殘忍,一般記述是說將人身上的肉一塊塊割下來。而歷代行刑方法也有區別,一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後梟首。但實際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幾類。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雙眉,三、四刀切雙肩,五、六刀切雙乳,七、八刀切雙手和兩肘間,九、十刀切去兩肘和兩肩之間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兩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兩腿肚,十五刀刺心臟,十六刀切頭,十七、十八刀切雙手,十九、二十刀切兩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雙腳,二十三、二十刀四切兩腿。
實際執行時,還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惡多端的太監劉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緒年間,凌遲刑被廢除。
凌遲
亞洲和中東的民族尤為偏好此刑。該刑的關鍵在於將人體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國對於反叛者的凌遲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古羅馬人處理女犯時先割去雙乳,對男犯則先去其生殖器。古希臘人在割肉時還要加上剔骨的程式,弄得犯人每個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華人,其他民族都顯得粗糙。華人將凌遲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使之堪稱絕技。行刑開始時,劊子手會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結,以免他喊叫。然後迅速地出血包紮傷口,最先動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一個成年人必須要施3357刀,刀刀須見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盤將其貼在上面供觀眾鑑賞,並要得到讚賞,如果犯人在規定刀數前死去,劊子手將被觀眾嗤之以鼻,並有可能丟掉飯碗。
凌遲——中國「酷刑」簡史
1910年代“凌遲”開始在歐洲聲名大噪,因為1904、1905年法國士兵所拍攝的照片,當時藉由明信片形式編輯成冊,開始大肆風行,然而酷刑早已在 1905年4月宣告廢除。“凌遲」”,在法國被視為“中國酷刑”的極致代表,引發無數的作家和藝術家的靈感,甚至一直延續到1960年喬治·巴岱耶的照片集發行出版,這些照片後來曾被陳界仁重新繪製。這些影象象徵著中國及其歷史、文明,類似的風格至今仍然持續影響著西方人。
自二十世紀初以來,“凌遲”儼然化為中國刑罰系統中最典型的懲罰。然而事實恰恰相反:凌遲與大相逕庭,它應該屬近代的刑罰。雖然“凌遲”一詞最早出現在第十世紀,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紀才正式編入刑律。無論就刑罰的本身或其名稱來看,很有可能不是起源自中國。此外,1905年法學史家奏請刪除凌遲等極刑獲准,也是以此作為論據之一。畢竟“凌遲”不合乎中國的法學精神、刑罰特性以及應用方法,看起來比較類似“特殊法”的懲戒型別。當然,這項特殊法是隸屬於帝王的司法系統,有記載執行。不過,經過仔細觀察之後,建立非刑之正的處罰,畢竟違反正常的法學精神,從建立到廢除為止,文人始終稱之為殘酷、不人道的處罰。
凌遲,是一種肢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清朝末年拍攝的照片,顯示為真正的“八刀刑”處決。八刀刑,劊子手利用一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支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裡,頭顱則公開示_,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稱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過我們不清楚是否真有這些數目,或只是虛構的數目。明朝時期的“刀”,有切傷和“多”之意,數目累加,行刑時間延長。1510年宦官涉嫌陰謀叛變,被判處“剮刑”三日,不過第二天他便死去。這是一件特殊的案例,宦官為人憎恨而受極刑,被判處最重的大逆罪;未曾提過遭受“凌遲”之刑,而是“磔於市”,屬於“棄市”形式,明言必須公開行刑。
若要區分“凌遲”和其他類似刑罰的差異,並瞭解清朝以前“凌遲”的做法,著實不容易。當我們益加深入探尋這種刑罰的起源時,較為清晰的相關資料愈顯得不足。我們須先區分:一方面,這些刑罰做法包括肢解;而“凌遲”一詞的出現,則指明支解刑法的合法性。
如果古代刑法志,我們可以找到歷史上諸多將帥、官吏被處以斬斷的案例,最恐怖的細節可以聯想到廚房的選單。透過閱讀這些歷史的插曲,令我對“凌遲”的起源感到迷惑。當然肉體的切割有兩種情況:所謂“臠”等極刑時,是將肉體割除殆盡,犯人變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廳堂飽食大餐;而“凌遲”之刑則相反,肉體被支解後,人形尚可辨識,事後懸掛街市展示。此外一項基本的差異為:“臠”刑案例極為罕見、獨特,官方史學家細心將此保留,作為殘忍、可怕的暴君範例。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軼事,甚至可能只是傳_。相反地,從十一世紀末開始,“凌遲”即是確有其名且經常施行的刑罰,並非僅是軼事或傳奇,而是真實的駭人史實。
我們同樣也找到諸多類似懲治叛亂謀反的“凌遲”刑罰,例如613年隋煬帝判處謀反者肢解、穿箭與滅族,而同樣地隋朝也曾刪除《隋律》中的肉刑。這類刑罰除了運用在司法審判,戰爭時期也會採用,而且是真實存在的。幾乎每個朝代都可以見到類似刑罰,通常稱為“磔”或“支解”,所以經常會令人聯想:“凌遲”一詞並非應用於一種肢解的肉刑,而只用於法庭的法律裁決。所有的關鍵問題在於瞭解:如何於特殊案件使用極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佔有一席之地,因此成為一種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經常得以藉此宣判。
起源與神秘之名
“凌遲”二字最早出現在《遼史·刑法志》,指名為一種肉刑的名目。這個名詞非常神秘,無疑的是漢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語的結合。
我們可以在前幾個朝代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不過第一個字最常出現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為土丘;“遲”字則不能解讀為現代漢語的“遲到”,而是“逐漸鋪平”或“刮平”的動詞。具體而言,“陵遲”可以指為逐漸鋪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墳堆,宗族的集體冢。不過,有些朝代的史篇記載具有象徵意義:“陵”,斜坡或運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國體的劃定界限;“遲”,代表界限的下沉與崩塌。所以“凌遲”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這個名詞和刑罰系統沒有直接關聯,一直到遼代才用來指稱一種肉刑。寫法上有些差異(人們發現有寫作“持”,而非“遲”),冰字旁的“凌”變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還同時採用兩種寫法,不過從元朝開始,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遠只作為刑的解釋。古代的寫法只有在古籍出現,後來的人不再採用。從此“凌遲”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數博學多聞的人才會記起它從前的意義。
事情的經過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語的一種名詞,發音非常接近漢字的“凌遲”,它是契丹遼代政權下所使用的一種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縛的犯人。幾經考量之後,這個名詞就固定用來指稱遼代統治中國所施行的此種肉刑。
對於研究刑罰系統改革的中國學者而言,這種刑罰具有蠻族的血性,它的名詞晦澀難懂,雖然不屬於為“五刑”系統,但非常明確的具有漢人的字詞。然而,將人縛在木樁上刮殺、切割,不僅是蠻族地區或異國朝代的處決,凌遲手段愈來愈頻繁、系統化、蕭規曹隨,宋朝傳至元朝,明朝承續後,又傳至清朝。這幾個朝代的中國,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樣,繼續將之傳承下去。施行各類凌遲之翹首,首推對抗蒙古大汗、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頒佈《大誥》,已以「凌遲」之刑懲罰各式犯罪,特別是官吏的貪汙,甚至無論財物數字如何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