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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曉峰103075021

    施工及驗收規範

    為加強給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術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節約材料,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本規範適用於總公司所屬施工單位所承攬的室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驗收。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一、施工準備

    1、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應由設計部門對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當施工單位發現施工圖有誤時,應及時向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的要求。

    2、管道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需要進行調查研究及實地勘察,並應掌握管道沿線的下列情況和資料:

    (1)現場地形、地貌、建築物、各種明敷、暗敷管線和其他設施的情況;

    (2)工程用地、交通運輸、供電及排水條件;

    (3)工程材料、施工機械供應條件;

    (4)結合工程特點和現場條件的其他情況和資料。

    3、管道工程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主要應包括工程概況、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機械裝置的供應、施工計劃以及保證周圍環境的措施等。

    4、施工測量。施工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前,設計部門應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樁;

    (2)臨時水準點和管道軸線控制樁的設定應牢固便於觀測,並應採取保護措施。開槽鋪設管道的沿線臨時水準點,每200M不宜少於1 個;

    (3)臨時水準點、管道軸線控制樁、高程樁,應經過複核方可使用,並應經常校核;

    (4)已建管道、構築物等與本工程銜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開工前應校測。

    三、溝槽開挖與回填

    1、溝槽開挖。

    (1)溝槽開挖寬度及坡度應符合國家《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2)人工開挖溝槽的槽深超過3m時應分層開挖,每層的深度不宜超過2m。採用機械挖槽時,溝槽分層的深度應按機械效能確定。

    (3)溝槽每側臨時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載時,不得影響建築物、各種管線和其他設施的安全;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閘閥、雨水口、測量標誌以及各種地下管道的井蓋,且不得妨礙其正常使用;堆土高度不宜超過1.5m,且距溝槽口邊緣不宜小於0.8m。

    (4)當開挖溝槽發現已建的地下各類設施或文物時,應採取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5)溝槽開挖不擾動天然地基或地基處理符合設計要求;

    (6)槽壁平整,邊坡坡度符合施工設計的規定;

    (7)溝槽中心線每側的淨寬不應小於管道溝槽底部開挖寬度一半。

    (8)槽底高程的允許偏差:開挖土方時應為±20mm;開挖石方時應為+20 mm、-200 mm2、溝槽支撐

    (1)溝槽支撐的材料可選用鋼材、木材或鋼材木材混合使用。

    (2)撐板支撐的橫樑、縱梁和橫撐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每根橫樑或縱梁不得少於2根橫撐;

    B、橫撐的水平間距宜為1.5~2.0m;

    C、橫撐的垂直間距不宜大於1.5 m;

    (3)撐板支撐應隨挖土的加深及時安裝。

    (4)在軟土或其他不穩定土層採用撐板支撐時,開始支撐的開挖溝槽深度不得超過1. 0m;以後開挖與支撐交替進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為0.4~0.8m。

    (5)撐板的安裝應與溝槽槽壁緊貼,當有空隙時,應填實。橫排撐板應水平,立排撐板應順直,密排撐板的對接應嚴密。

    (6)採用橫排支撐,當遇有地下鋼管道或鑄鐵管道橫穿溝槽時,管道下面的撐板上緣應緊貼管道安裝;管道上面的撐板下緣距管道頂面不宜小於100mm。

    (7)支撐應經常檢查,當發現支撐構件有彎曲、鬆動、移位或劈裂等跡象時,應及時處理。

    (8)拆除支撐前,應對溝槽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槽壁進行安全檢查,並應制定拆除支撐的實施細則和安全措施。

    3、管道交叉處理

    (1)給水管道施工時若與其他管道交叉,應按設計規定進行處理,並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2)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預製圓形管道與其上方鋼管道或鑄鐵管道交叉且同時施工,當鋼管道或鑄鐵管道的內徑不大於400mm時,宜在混凝土管道兩側砌築磚墩支承。(3)圓形或矩形排水管道與其下方的鋼管道或鑄鐵管道交叉且同時施工時,對下方的管道宜加設套管或管廊。套管可採用鋼管、鑄鐵管或鋼筋混凝土管;管廊可採用磚砌或其他材料砌築的混合結構;

    (4)管道與電纜管塊同時施工時,可在回填材料上鋪一層中砂或粗砂,其厚不宜小於100mm;

    4、溝槽回填

    (1)給水管道施工完畢並經檢驗合格後,溝槽應及時回填。

    (2)水壓試驗前,除介面外,管道兩側及管頂以上回填高度不應小於0.5m;水壓試驗合格後,應及時回填其餘部分;

    (3)溝槽回填材料在槽底至管頂以上50cm範圍內,不得含有有機物、凍土以及大於50mm的磚、石等硬塊;在抹帶介面處、防腐絕緣層或電纜周圍,應採用細粒土回填;

    (4)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運入槽內時不得損傷管節及其介面。

    (5)溝槽回填土或其他材料的壓實應逐層進行,且不得損傷管道;

    四、管道安裝與鋪設

    1、管及管件應採用兜身吊帶或專用工具起吊,裝卸時應輕裝輕放,運輸時應墊穩、綁牢,不得相互撞擊;介面及鋼管的內外防腐層應採取保護措施。

    2、管節堆放宜選擇使用方便、平整、堅實的場地;堆放時必須墊穩,堆放層高應符合設計規定。使用管節時必須自上而下依次搬運。

    3、管道安裝前,宜將管、管件按施工設計的規定擺放,位置應便於起吊運送。

    4、吊車下管時,吊車架設的位置不得影響溝槽邊坡的穩定;吊車在高壓輸電線路附近作業與線路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電業管理部門的規定。

    5、管道應在溝槽地基、管基質量檢驗合格後安裝。

    6、介面工作坑應配合管道鋪設及時開挖,開挖尺寸應符合設計規定。

    7、管節節下溝槽時,不得與槽壁支撐及槽下的管道相互碰撞;溝內運管不得擾動天然地基。

    8、槽底為岩石或堅硬地基時,應按設計規定施工,設計無規定時,管身下方應鋪設墊層,其厚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9、當槽底地基土質區域性遇有鬆軟地基、流砂、溶洞、墓穴等,應與設計部門商定處理措施。

    10、管道安裝時,應將管節的中心及高程逐節調整正確,安裝後的管節應進行復測,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1、管道安裝時,應隨時清掃管道中的雜物,給水管道暫時停止安裝時,兩端應臨時封堵。

    12、新建管道與已建管道連線時,必須先核查已建管道介面高程及平面位置後,方可開挖。

    13、已驗收合格入庫存放的管、管件、閘閥,在安裝前應進行外觀及啟閉等複驗。

    14、鋼管內、外防腐層遭受損傷或區域性未做防腐層的部位,下管前應修補。

    15、鋼管管節的材料、規格、壓力等級、加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規定;管節表面應無斑疤、裂紋、嚴重鏽蝕等缺陷;焊縫外觀應符合國家規範規定。

    16、鋼管下管前應先檢查管節的內外防腐層,合格後方可下管。

    17、鋼管管節組成管段下管時,管段的長度、吊距,應根據管徑、壁厚、外防腐層材料的種及下管方法確定。

    18、鋼管上開孔應符合下列規定:

    A、不得在幹管的縱向、環向焊縫處開孔;

    B、管道上任何位置不得開方孔;

    C、不得在短節上或管件上開孔。

    19、鋼管管徑大於800mm時,應採用雙面焊。

    20、鋼管道內外防腐應符合下列規定:

    A、管道內外壁的浮鏽、氧化鐵皮、焊渣、油汙等,應徹底清除乾淨;焊縫突起高度不得大於防腐層設計厚度的1/3;

    B、內防腐不得使用對鋼管道及飲用水水質造成腐蝕或汙染的材料;

    C、外防腐層的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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