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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半夏小雨點

    選擇地鐵,公交,或者自己開車,騎電動車,再或者有些工作能帶回家做的帶回家做,這樣就可以省去叫車的麻煩,還可以節約車費。

    要不然,高峰期,誰也沒辦法啊,路就那麼寬,車又那麼多,要是能有辦法,大城市就不會有高峰期了。

  • 2 # 信合天下2018

    關於這個問題,我說說之前我在福州一家公司的做法吧!當時那家公司遠離市區,處於創業階段,技術經常加班到比較晚,公司就安排晚餐,然後在原來班車的基礎上增加一臺加班通勤班車,如果連加班通勤班車都趕不上就只能自己打的回家了,或者留公司過夜!

  • 3 # 木大叔

    題主的問題,我看了半天還沒看懂是什麼意思,“加班時間比較長”,和“高峰期比較難叫車”有什麼邏輯關係嗎?“有什麼好的解決辦法”,是解決加班時間長的問題,還是高峰期難叫車的問題?你加班了,不就可以避開高峰期了嗎,叫車難道還是問題?

    解決題主的問題,我覺得只能透過你的努力,獲得更高的職業競爭力和更多的工資回報,這個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

    首先

    公司加班時間長?有可能是因為你的工作效率不高,不能在正常上班時間內完成你的工作,需要靠加班來完成。當然也更有可能是因為公司保持有加班的習慣,有要求員工必須加班。

    但是你現在繼續幹著,說明你沒有很好的職業競爭力,你的能力只能是讓你選擇繼續待在這個公司。那你就要接受加班這個事情。

    要想改變只能是靠你的努力,提供工作效率,在工作時間內完美地做好工作;或靠你的努力,提高職業競爭力,選擇更好的公司,一個沒有硬性規定要加班的公司。

    其次

    高峰期難叫車?說明你現在還沒有自己的車。那麼我先想問一下,你為什麼不使用其他的交通工具,比如公交車,地貼,共享單車,電瓶車,甚至腳踏車等都可以成為你的代步工具,你為什麼不用,還是要叫車,是不是覺得叫車比較瀟灑,坐車比較舒服?

    所以為了解決高峰時期叫車難的問題,你可以用其他的代步工具來解決,沒必要一定需要叫車。

    總結

    綜上所述,題主不要把現在的問題當成什麼困難,去尋求捷徑解決。要解決的唯一辦法就是加快自己的成長,提高職業競爭力,讓你有機會可以去選擇你更喜歡的公司。透過奮鬥賺取足夠的回報,買一輛車,實現出行自由。再此之前,你需要順應公司加班的現狀,透過其他的交通工具來解決你叫車難的問題。

  • 4 # 氣壯山河

    出行高峰期,就我的體會而言,叫車不是很難,稍微等一等,或就近找準車流量較多的位置,就會有車源如願而至。

    例如:重慶市、成都市、烏魯木齊市……… ,人流量大的各火車站、機場、或繁華的市中心,最快時間立等幾分鐘,最多時間約等10多分鐘,就能叫到計程車。

    主要是自己要選擇好等車的位置、或街道、路線、方向……。火車站、機場外的計程車和乘客,都是自覺排隊,有序候車、候人,乘車十分方便。

    若是在市中區,或車流量較多的街道叫車,則應選擇好自已要乘車的時間,並留有一定的活動空間,不能算得太滿,以防堵車誤時。同時定好出行方向、路口、或位置。比如,十字路口比正街的車流量多,主要街道比背街、小巷的車流量多,多行道、雙行道比單行道的車流量多……。

    須注意的是,不要在有禁行標誌牌、逆行道、急彎處、橋樑上、公交車專用道、或公交車站、點處、或狹窄地段、或斑馬線上……等待叫車。因為,駕駛員對這些地段,很敏感,容易導致堵車、違規、違章、或發生意外事故,即不會如願停車,會給你帶來叫車難,出行難的錯覺。

    在突然發生自然氣候變化時,如颳大風、下大雨、大雪……或緊急情況下,出現了叫車難,亦可就近乘輕軌、地鐵、公交車。這比叫車打的,更經濟實惠。又何須苦苦等待叫車。

  • 5 # 凌凌寶

    、員工離公司比較遠,坐公司的通勤車的時間,不能算作上班時間的。

    2、公司提供通勤車,是對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3、上車後,因未提供勞動,故不可計算為上班時間.但因車輛晚點進入工作地點,不屬於勞動者所為,故不可計算勞動者遲到.

    勞部發[1994]521檔案中:

    四、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一)準備結束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二)作業時間係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四)工藝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種類

    1、標準工作時間(標準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中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至少一天休息日。

    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2、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度少於標準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少於8小時。縮短工作日適用於:

    (1)從事礦山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

    (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

    (3)哺乳期內的女職工。

    3、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定時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時間,又稱不定時工作制,是指無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

    適用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如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等。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又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時間為週期,集中安排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制度。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

    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

    企業應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

    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上班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 (3)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計件工作時間

    計件工作時間是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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