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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黃家裝

    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生前,一個是死後。

    如果是生前捐獻的話,那肯定是死者不同意啦!

    你想啊,要是生前捐獻的話,死前活活把身體給分割了,那得多疼啊!雖然都是死,但這種死法肯定不舒服啊,所以死者當然不同意啦!

    如果是死後捐獻,那死者已經沒有沒辦法做主了,肯定是死者家屬不同意啊。

    人都死了,家屬肯定非常傷心,哪裡會想著去捐獻器官呢?更何況人都講究死要全屍,自然是不同意啦!更不能想著拿死者器官去賣錢啦。

    還有就是,人死後器官儲存是否完好?摘取移植的這個時機非常的重要,時間點怕不好把握吧!

    其實好死不如賴活,你想放棄的可能是別人一輩子都得不到的,做人要懂得知足,活著就要做有意的事情,有意義的事情就是好好活著。

  • 2 # 純鈞LHGR

    首先,相關機構是不接受這樣的器官捐獻的。

    為什麼?其實也很簡單,因為人死後器官隨之衰竭,失去了原本的功能。捐獻的器官是要及時取得的,而那些悲哀的人的器官無法及時取得,失去功能,是沒有用的,所以首先來講,相關機構不接受那些悲哀的人的器官捐獻。

    其次,如果人還沒有死,這個時候就把器官取出,這是違反倫理的。

    它違反倫理,尤其又不可逆,這種事情不能做。

    很多悲哀的人,是在最後關頭才後悔。器官捐獻也是一樣,很可能出現的情況,當事人在決定器官捐獻後,器官取出,他後悔了。取出器官這個過程對於當事人的身體造成的損害是不可逆的,而人心又極度善變,所以,執行方並不是真正清楚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怎麼辦?這種事就相當於隨時都頂著“強迫當事人身體受到不可逆損害”甚至“強迫當事人死亡”的罪名,這是違反基本倫理的。

    再者,法律是建立在道德觀念上的。

    道德觀念是什麼?是見死不救嗎?

    如果為當事人執行器官取出,其實這就是一種見死不救的表現,而且是幫助當事人發生悲劇,這不僅違反倫理道德,何況還是犯法的。

    最後,這種做法只會增加更多人的悲觀程度,增加更多健康者的死亡率。

    這就是心態問題。

    接受這樣的器官捐獻,本質是在協助悲劇的發生。類似的當事人,就會產生“自願死亡是被接受和肯定”的心態,從而心嚮往之。那這是什麼?這不成了鼓勵悲劇的發生嗎?所以說,這種做法只會增加更多人的悲觀程度,刺激更多健康者產生負面的心態,增加了死亡率。這絕非真正解決問題的辦法。

    我們講,整體生命的價值,永遠大於個體的器官。如果接受那些悲哀的人的器官捐獻,那就是因小失大,因個體的器官而忽視價值更大的鮮活的生命,所以我們一直講倫理,這種侷限性的思維會破壞社會倫理,因此是絕對不容許出現的情況。

    生命可貴,要關愛自己,珍惜生命,迎接美好的未來。

  • 3 # 白色抽屜

    問題稍微有點道德綁架了,

    多一個有奉獻心的人,世界的確會更美好,

    但身體終究是自己的,自己 有支配權.

  • 4 # 文哥聖駕

    你的良心在哪裡?人家生不如死不得不自殺,你沒有一丁點同情,沒有盡一丁點救助之責,居然還想著別人身體的器官?!

  • 5 # 向陽有話說

    自殺的人是一時想不通遇到逾越不過去的門檻,能想到把器官捐獻給別人就不會去自殺了,也會引起別人注意防備阻止他自殺

  • 6 # 好學麵條NZ

    捐獻是愛,能去自殺的人會有這東西嗎?估計心中都是恨吧。自殺是一種自私行為,沒有考慮過父母親人的感受。可以這麼說,讓一個將死之人捐獻器官和正常人捐獻難度差不多,捐獻器官不是小事,都會慎之又慎的考慮後才會做決定,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站在自殺者角度來想,自殺分為滿足型自殺和解脫型自殺。

    滿足型自殺分為邪教和賭氣。

    邪教徒認為自殺後能見到他們的神,既然有如此思想,死後還會以另一種形態存在,讓他們捐獻器官,無異於難上加難,

    賭氣自殺很多沒有時間考慮捐獻器官,能考慮捐獻的這段時間氣也消了。

    解脫型自殺因為自身的負能量和外界仇恨。負能量太多,無法承受,以自殺尋求解脫。既然死亡是一種解脫,他們會不會認為捐獻器官,讓別人活下來不是害別人嗎。能和這種人講道理嗎?如果自殺者能聽進去,也不是說通他捐獻器官,而是讓他放棄輕生吧。仇恨自殺多半會復仇後選擇自殺,事後能夠看開,也是服法以後了。

    有信仰的人都認為死後會去另一個世界,雖然人都很善良,另一個世界很美好,失去器官不知道會不會在另一個世界存在弊端。

    沒有信仰者大多說對死亡很恐懼,因為死後是未知的,走夜路還都會拿個東西防身,失去器官可想而知。

    少部分人願意捐獻器官,是真心的認為死後什麼都沒有了,靈魂也不會存在或者器官對死後的靈魂沒有一點作用。

    還有一小部分擁有感恩之心,因為大愛,願意死後捐獻器官。

    讓一個人做一件決定必須利大於弊。更何況將死之人有什麼利可言,誰又能證明死後的世界是一個怎樣的存在。

  • 7 # 流水遊木

    第一,一般自殺的人不回想那麼多。

    都要自殺的人了,一般內心中都會充斥著無窮的負面情緒。不論是因為愛情,因為壓力,因為抑鬱還是什麼情況。對於他們來說,死亡是他們擺脫目前無法解決問題困境的最終逃避手段。此時的他們除了想要逃避,怎麼可能還有心情去想要在造福別人。對於有的人沒有厭世去報復社會就不錯了。

    畢竟新聞裡面也有過類似的新聞。前一陣子的新聞。一個男人發現自己養了二十多年的女兒不是親生的。於是殺死自己的妻兒,然後上吊自殺。這就是一個案例啊。對於這樣的人來說,他怎麼可能還會去捐獻器官呢?

    第二,器官不能隨便捐獻。

    目前已知的就只有簽署遺體捐獻協議之後,在臨死之前捐獻器官。器官為了保持活性,不能等待捐獻者完全死亡。必須在器官衰竭之前取出。所以自殺了的人,是不能取用死者器官的。更何況這是違法行為。而自殺前,這個人除非因為絕症一類自殺以外,大部分人都是因為其他事情,身體大機率是健康的。對於身體健康的人。取用身體器官也是違法的。更何況明碼標價。這就是買賣人體器官。罪過更大。

    也許你覺得我要自殺,死前做個貢獻,有需要的人,我願意捐獻,你情我願沒什麼不好。但是事情不是單純的那麼簡單。

    一旦這種事情被允許。那麼我相信每年被自殺的人數絕對飆升。這絕對可以衍生出一條巨大的人體器官販賣的黑色產業鏈。這還僅僅是這一方面。還不考慮人倫道德等多方面的問題。

    記得有個新聞經常被拿來作為笑話來說。

    一男子持槍要自殺,被趕來營救的警察持槍擊斃。

    看起來非常無厘頭。

    但是實際上背後有他自己的邏輯。

    在中國法律裡面以及很多其他國家的法律裡面其實都有類似的法律精神在裡面。人是沒有權利隨便處置自己身體權利的。也許很多人覺得身體是我自己的,憑什麼不能隨便處理。例如賣腎,代孕等很多對身體有傷害的行為。羅翔老師講過類似的說法。記得不太清楚。大概意思是這樣的行為會導致強者對於弱者的剝削。

    例如尋求代孕者,可能出於保護身材,不想承受懷孕的痛苦,或者不孕不育等各種問題尋求代孕。而代孕者呢?大部分都是偏遠山區沒有什麼文化,或者家庭赤貧,急需資源的少女或者婦女。她們外出工作能力有限。代孕是她們最快捷,最穩定,風險也是最高的一個選擇。面對家庭赤貧,或者被強者所脅迫的情況下。她們別無選擇。她們被明碼標價,就像市場的牲畜等待選購者挑挑揀揀。還要被黑中介和黑診所層層盤剝。

    前面說的的那個自殺被警察擊斃的就是這個道理。警察透過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制止了男子企圖剝奪自己生命的犯罪行為。警察開槍制止是終止犯罪了。擊斃剝奪生命的罪犯。不論是剝奪他人還是剝奪自己的。而自殺成功則是謀殺犯罪成功。意義不一樣。

    有時候法律和人倫道德就需要這種看似毫無道理的甚至更深層次去挖掘其背後的道理,雖然這個道理在直覺上可能違背常識,好似違背邏輯。

    尤其是涉及社會方面的。人性是複雜的。社會是矛盾的。否則也不會有社科院這樣的機構來進行專門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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