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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31173721557

    1、車主和司機存在僱傭關係。 如車主(公司或者個人)是僱傭司機開車辦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職務行為,有車主負全部賠償責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僱傭關係,則車主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雖然是僱傭關係,但司機不是在履行職務行為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在辦理個人事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也同樣不負責賠償。 2、車輛在流轉過程中,車主盡了義務。 比如在車輛交付後、過戶前,車主是否盡了看管義務?是否屬於任由買家或個人開車的情況?如果屬於後者,則車主存在過錯,應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3、車輛發生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及保險公司是否負賠償責任。 盜搶車在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主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又在交強險期內,保險公司還是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但如果是交強險保險期已過,車主因車輛被盜沒有續保,車主是否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某法院已有過判處車主承擔賠償的判例,但對此判決結果,因為根據交強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險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顯然,被盜搶車不再續保,車主並不存在過失,而且是合法的。 《侵權責任法》第六章中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作了專門規定,其中第四十九條規定司機和車主不是一人時,由使用人承擔超出交強險的賠償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轉讓但未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買受人承擔超出交強險的賠償責任。第五十一條規定買賣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買賣雙方都負有賠償責任。第五十二條規定盜搶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犯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有追償權。第五十三條規定司機肇事逃逸的,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然後對逃逸司機有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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