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必須使用鋼化玻璃。根據《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第六條: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一)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二)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三)幕牆(全玻幕除外);(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五)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六)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七)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八)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十)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擊、衝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本款第十一項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所稱的部位。擴充套件資料: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能夠獨立組織生產,應有完整的工藝裝備,有完善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和嚴格的規章制度;應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必備的檢驗裝置和質量管理機構。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取得國家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頒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未取得認證的企業生產的建築安全玻璃不得出廠、銷售和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方案中設計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安裝非安全玻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應在設計檔案中標明。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玻璃,應核查本規定第五條所要求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安裝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設計方案和安裝技術標準。對建築施工人員的培訓,應包含安全玻璃安裝操作的內容。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必須使用鋼化玻璃。根據《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第六條:建築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築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一)7層及7層以上建築物外開窗;(二)面積大於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於500mm的落地窗;(三)幕牆(全玻幕除外);(四)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採光頂)、吊頂;(五)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六)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七)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攔板;(八)用於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十)公共建築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擊、衝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本款第十一項是指《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和《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02所稱的部位。擴充套件資料: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能夠獨立組織生產,應有完整的工藝裝備,有完善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和嚴格的規章制度;應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必備的檢驗裝置和質量管理機構。安全玻璃生產企業應取得國家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頒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未取得認證的企業生產的建築安全玻璃不得出廠、銷售和在其他經營性活動中使用。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方案中設計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安裝非安全玻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建築物按規定應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應在設計檔案中標明。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玻璃,應核查本規定第五條所要求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安裝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設計方案和安裝技術標準。對建築施工人員的培訓,應包含安全玻璃安裝操作的內容。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