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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物件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刑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則有關罪名論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處罰。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追訴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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