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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盡職調查並出具報告
目前專注提供不良資產盡職調查服務的團隊不多,多屬臨時拼湊。其中,金融企業或AMC對外聘盡調團隊有相應要求,一般都從其“入庫”的律師事務所中選擇,要求主辦律師的執業年限不少於5年,並且須按照指定模板出具盡調報告。
二、為不良資產行業的金融產品提供專項服務
目前,部分私募基金和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已直接或間接滲透到不良資產市場。如果律師既熟悉金融和資本市場業務知識,又懂得不良資產行業的各種法律規則和操作技能,能夠預判風險來源,則在產品設計、交易架構、組織結構、發行規則等方面為發行該類金融產品的機構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援和服務。
三、為不良資產證券化及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提供法律服務
在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業務中,律師可以提供的服務包括:參與資產證券化發起和計劃書的制定;處理特設機構在組建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務;參與協商和談判;擬訂或審閱各項法律檔案;全程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結構設計、交易文字製作、基礎資產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在銀行業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中,律師可為商業銀行擬轉讓的信貸資產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書,對資產的轉讓效力等問題發表獨立意見。
四、擔任不良資產投資機構的服務商
投資者購買不良資產包後,限於人力和精力以及專業性要求,都需要自建或外聘律師團隊提供管理及處置服務。法律事務主要包括:起訴(或仲裁)主張債權並申請財產保全,提起債權轉讓確認之訴,申請變更訴訟主體,申請(恢復)執行及採取查控措施,參與案件訴訟,應對執行異議、複議等。日常管理事務主要包括:建檔、資訊錄入、時效管理、發函催收、參與和解談判、尋找債務人新資訊、個案選聘代理律師、處理緊急事務等等。
五、為債權人提供代理服務
這是律師從事不良資產業務最主要的創收手段。目前國內湧現個別專門代理不良資產案件的律師事務所,也有一些律師事務所設定了不良資產業務部門。律師提供的服務包括:起訴或申請仲裁、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實現抵押權、辦理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申請變更訴訟主體、申請執行、查詢財產線索、申請恢復執行、代理衍生訴訟、代理破產清算、代理強制清算、代理追究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決的刑事責任。律師代理不良資產案件基本上都採取“全風險代理”,即沒有成效時不收費,有成效時(指有執行回款、以物抵債、和解、債權再轉讓、債務重組等)再按約定比例或金額收取律師費。
六、向債權人承諾保底回現
如果律師對某個資產包有較大把握,但又限於資金或風險,或債權人不願意轉讓,可與債權人承諾保底回現。即:律師保證為債權人收回某額度的款項,在未達到該額度之前不收費;超出該額度的由雙方按比例分配回款。採取這種方式,容易打動債權人,操作得當加上運氣較好的話,律師收益會大大超過代理費(甚至可達到數百萬元)。
七、提供重組類服務
不良資產行業的重組是一項複雜事務,法律主體多,法律關係複雜。律師需掌握或瞭解一定的金融、財務、審計、稅務、法律、資產評估、工商、法律文書寫作等專業知識或技能;如果需參與談判的,還需具備相應技巧(儀容、口才、風度、氣勢等)。律師應基於“和氣生財”而撮合雙方交易,擬訂的重組方案要兼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以各方共贏為目標,談判的時候有理、有利、有節,切忌咄咄逼人或挑詞架訟。如果律師代表債權人,在風險控制方面需注意把握要點:“三換”:換人(法人、董事、財務)、換章(公章、財務章)、換股(股東);“三押”:押股權、押實物、押人(債務方的股東及其近親屬提供連帶擔保);“一收債”:將第三方(通常是債務人的關聯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全數收購。
八、與投資者合作購買
律師可以利用自身專業技能或在代理案件過程中,調查或收集到債務人可靠且價值較大的財產線索時,可“跳出”代理的思維定勢,嘗試尋找夥伴合作購買相應債權,以謀求超額利益。在合作條件方面,可以合作伙伴出錢、律師出力,雙方分成;可以與合作伙伴成立基金購買資產包,合作伙伴出大錢、律師出小錢及出力(相當於GP或管理人),雙方分成。在分成時間方面可以靈活變通,例如讓合作伙伴先收回本金之後雙方再分成,或者讓合作伙伴先收回本金及固定回報後再分成(即律師劣後)。
九、幫助債務人維護正當權益
隨著法制健全,政法部門加大了對老賴逃廢債務的打擊力度。律師參與其中,往往風險高於收益,沒有必要為了蠅頭小利而陷自己於不利。但律師可以幫助債務人維護正當權益。例如:在債權債務重組過程中代表債務方談判及審查合同,修訂不合理的條款;在訴訟中主張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擔保無效、利息計算錯誤等;在財產保全或執行過程中,抗辯債權人(或法院)超標的查封、錯誤查封案外人財產,代表債務人或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及相關複議、訴訟等等。律師也可以利用程式規則幫助債務人與債權人周旋從而爭取主動權,例如故意拖延審判執行進展(提出管轄權異議、執行異議、申請司法鑑定、損害優先購買權、債權轉讓通知程式不當等)。目前,國內專業代表債務人維護權益或運用法律規則幫助債務人而出名的律師(或律師所)還沒有;如果有,相信其業務會應接不暇。
十、擔任中介促成交易
律師在盡調或代理過程中能第一手接觸、收集和核查債權資料或資訊(例如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和意願,相關企業的財產線索),可以判斷哪些債權的回收較有保障,利用資訊不對稱,向夥伴推薦購買相關債權,而律師即可賺取中介費用。投資者購買債權之後基本上也會委託該律師追收、處置,律師也可再次獲利。律師較容易獲得金融企業擬處置的抵債物、抵押物資訊,或在自身代理的案件中又熟悉查封物的情況,只要多加留意、收集資訊,經盡調後可向投資者推介購買該等實物,從而賺取中介費。
不良資產的處置是一件十分複雜的事,需要團隊合作,律師由於其專業性在團隊中能發揮重要作用。隨著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專業的事由專業的人來做更能事半功倍。
回覆列表
提到律師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作用,不得不提不良資產市場的特點,這樣才能更準確地定位律師在不良資產市場中的作用。對於不良資產市場的特點,有很多評述,但從自身的從業經驗和觀察來說,認為不良資產市場有六大特點:
1,不良資產市場壟斷性較強
2,不良資產市場政策性較強
3,不良資產市場並未真正實現市場化
4,不良資產市場週期性特徵明顯
5,不良資產市場具有資金和技術雙重密集型特點
6,不良資產市場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
在六大特點中,除了不良資產週期性特點與律師的作用不太明顯外,其他特點都影響了律師,同時也決定了律師在不良資產市場中的作用。
因為不良資產市場的政策性特點,導致簡單法律關係的複雜化,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增加,處置過程中的各種政策因素和法律適用上的問題層出不窮。
比如資產包收購過程中的國有企業債務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外資購買不良債權的備案問題,比如利息計算問題,訴訟時效問題,變更權利人問題,執行異議、複議問題,債務人追加問題,《海南會議紀要》適用問題,出資人追加問題,公司強制清算問題等等,這些都需要專業的律師提供支援。
在不良資產包收購過程中或不良資產處置前,需要律師進行法律風險預判,對不良資產進行合理的定價,儘量避免資訊不對稱可能導致的投資失敗。
因為不良資產市場的未真正市場化特點,導致行業交易受到限制,不良資產的定價機制難以形成,也使不良資產市場的高收益、高風險特徵明顯。在這種情況下,資訊不對稱,不良資產的自由流轉成為難題,大量不良資產透過訴訟、執行清收變現成為了惟一解決之道。
在該種市場狀況下,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可以利用自身的身份瞭解資產的狀況,查詢財產線索,同時可以深入分析案件的法律關係。
律師具備的訴訟經驗和優勢,甚至可以決定案件能否勝訴和能否執行回款。
因此律師成了不良資產行業極為重要的角色,這也是諸多律師投身於不良資產市場的重要原因。
因為不良資產市場的技術密集型特點,其中最核心技術就是對不良資產的法律評估和變現的技術。
這一技術在過去就是訴訟經驗和能力的體現,從傳統律師服務角度來說,律師可以參與不良資產包收購和轉讓過程中的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期可以參與資產包中債權清收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