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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佳期的假期來嘍

      勞動合同只有開始日期沒有截止日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一致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沒有約定截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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