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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海濤skilled

    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可以瞭解到最真實的案情。在會見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師的瞭解總是建立在家屬的敘述以及一些道聽途說,這些情況一般不完整、不準確。因此律師會見到犯罪嫌疑人會了解到最真實、全面的資訊,並依據這些事實判斷罪名和案情的嚴重程度。在此之前律師雖然也可以透過犯罪嫌疑人家屬所提供的資訊大概推斷出涉嫌的罪名,但可能不準確,有些罪名還要依據案情與證據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有經驗的律師會見後就能判斷出罪名,也同時能判斷出偵查機關所定的罪名是否準確,律師就可以決定是否提出反對的意見。在罪名可能會有疑問或爭議時,偵查機關往往會傾向於給犯罪嫌疑人定較重的罪名,而不同的罪名直接影響到量刑,因此律師在此階段最為重要的一個作用就是透過會見了解案件對偵查機關所定的罪名提出異議與並提出法律上的依據。 2.透過會見直接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心理上極度緊張,也會感到孤獨、無助,對法律也不瞭解,尤其關心的是自己何時能出去,在此情況下就可能在部分偵查辦案人員的威脅、誘供下作出對自己不利的、甚至違反事實的供述。而一旦律師會見後就會詳細給犯罪嫌疑人講解法律所規定的有關權利,這樣使其心中有底,知道偵查機關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對於不合法,犯罪嫌疑人自己就可以拒絕、抵制,不會因為偵查機關違法操作而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 3.透過會見可以瞭解到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並最終確定調查取證的重點。這一點很重要,是否犯罪,犯什麼罪,最終是要用證據來證明的,如果沒有證據任何機關也定不了罪。經驗豐富的律師透過會見,瞭解偵查機關問了哪些問題,嫌疑人是怎麼回答的,就可以判斷出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哪些證據沒有掌握,甚至可以判斷出偵查機關下一步的偵查方向與思路。這對於律師有針對性的辯護是非常重要的,也可能決定辯護及代理的效果。新《律師法》賦予了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而律師的調查取證要想取得效果,一定要去調查最能說明問題的、對案情最為關健的事實。而哪些是最為關健的事實,這需要透過會見才能實現。 4.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書。透過會見了解到偵查機關行為是否合法,若發現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有超期關押、定罪不正確,情節顯著輕微等情況,即可以透過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向偵查機關提出,要求其改正,或者向有關機關反映。在偵查階段,因為情況複雜,偵查機關沒有調查清楚,判斷失誤,得出了錯誤的結論,這都是常常會遇到的現象。而犯罪嫌疑人自己所供述的情況,偵查機關會有所懷疑。而律師透過客觀、理性的陳述與分析、說理,提出中肯的意見,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5.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就是有條件的不羈押,但要接受相關機關監督和調查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分為人保和財保,一般都是財保。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具有法定權利,而不象許多人所說的批准逮後者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在實際中律師透過會見,只要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都會向偵查機關提出,或是建議家屬提出。 二、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的作用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這就是說,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開始以“辯護人”的身份出現。在此階段,除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只要有辯護律師身份,就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檢察機關的批准,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在會見的談話內容上,只要是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所需要的都可以談,不受限制。另外,還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通訊,其通訊內容亦不應受到檢查和隨意扣押。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對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訴意見書》所述事實有出入的,辯護律師要詢問清楚,即使是細節上的出入。 2.核對有關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人證、物證和證據線索。 3.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權利義務。如,在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其訊問時,其自己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自我辯護的權利,要求重新鑑定的權利,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申訴的權利等。 4.詢問案件有關情況。詢問其已被羈押的期限、辦案人員對其是否有刑訊逼供、變相拘禁等違行為、隨案有無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等等。根據前述會見所瞭解的內容,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對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或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應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若犯罪嫌疑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辯護律師可以代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若隨案有扣押、凍結的財物,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予以解除。若羈押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則可代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若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變相拘禁等違法行為,可以代為控告。 三、律師在審判階段會見的作用 審判階段將就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產生權威、終局結論(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除外),是刑事訴訟的核心階段,也是刑事辯護律師發揮作用的關鍵的階段,刑事辯護律師的一系列重要工作將在此階段開展,律師會見被告人是律師辯護工作的基礎工作之一。刑事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不同階段的工作目標有所不同,審判階段的會見與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也有所不同。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單獨和被告人進行溝通,且一般是建立在律師已經閱卷的基礎之上,更有利於律師和被告人進行全面、具體、針對性的溝通。 審判階段,律師會見被告人的作用主要有: 1.律師在會見被告人之前已詳細審閱過全部案卷,總結案件的疑點、難點,找到辯護的關鍵所在,然後再帶著策略去找自己的當事人。 2.聽取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進一步根據閱卷情況與被告人進行徹底溝通,核對案件事實,對全案不符合邏輯的環節進行有效過濾。 3.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意見,並將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觀點給被告人交待,以徵求其意見。 4.向被告人詳細告知庭審過程。 5.向被告人傳授庭審技巧。 6.向被告人傳授如何有效的自我辯護。 7.再次詢問和核對有關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8.再次詢問被告人有無新的證據和證據線索。 9.詢問被告人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 10.如果被告人確實沒有犯罪,鼓勵其勇敢翻供,不要怕被定上個“認罪態度不好的罪名”。 11.給被告人以其他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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