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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眾兩院誰的權利大?是不是任何一個決策都必須透過兩院,其中一院不透過就不行是嗎?像美國財政預算是歸哪一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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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英國英鳥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美國國會實行兩院制,即美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眾議院法律定額為435名,各州根據人口行使代表權,各州至少有一名代表。眾議院議員任期2年。

    而參議院名額是各州無論大小,人口多寡,統統都有2個名額,參議院任期6年,每屆國會屆滿時改選三分之一。

    再說一下兩院議事程式的差別:在參議院,任何一名參議員都能阻撓議事日程,在參議院少數派獲得了更大的權利,最後勝利的可能是少數派。而眾議院很簡單,少數服從多數。

    正是因為這樣,在眾議院透過的很多決議,在參議院這裡受到了重重阻礙。眾議院經常幾百項議程就擱淺在了參議院這裡。

    可以明確的是,任何法律的制定和透過都必須兩院都同意才可以,兩院透過的文字必須一模一樣,然後才會送呈給總統簽字。所謂的國會,其實就是“兩條腿協作走路”。

    而其中有一些很特殊的地方。如,總統想任命內閣高階職務人員,或是最高法院法官,就必須要經過參議院稽核批准才可以。而如果涉及到國家財政、稅收的草案則是眾議院提出,參議院複議修改。

    眾議院和參議院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在相互促進。如果某院提出新的或者要修改方案,必須送到另一院,通過了才可以執行。另一院對透過的法案有絕對的否決權,“說你不行就是不行”。

  • 2 # hording

    在回答問題之前,先指出提問者的一個小失誤,根據題主對於問題的描述,題主想要問的應該是美國參眾兩院,哪個權力大,而非權利。一般來說,美國參眾兩院並沒有那一院權力比較大,那一院權力比較小的問題,兩院的憲法地位是平等的。不過的確有些權力,只屬於國會的一部分,即獨屬於某個院。

    要想了解美國參眾兩院哪個權力大,我們要先考察美國製憲者們為什麼要設計兩院制的國會,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的作用分別是什麼。只有瞭解了立憲者們設立參眾兩院的意圖,我們才能明白,為什麼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憲法地位平等,沒有哪個院比另外一個院權力更高的問題。

    簽署1787年美國憲法

    美國國會之所以實行兩院制,既有參議院,也有眾議院,首先是處於制憲時的政治現實的需求。由於大州和小州之間存在這利益衝突,大州希望按照人口比例確定各州的代表數,而小州則要求各州平等權。在這種情況下,採用兩院制,參議院採取各州平等代表權,即每州兩位參議院,這體現了小州的訴求;而眾議院則按照人口比例來確定代表名額,這又體現了大州的利益訴求。所以制憲會議最終選擇了兩院制方案。而既然是要保證大小州的權益,那麼不論是參議院還是眾議院,權力都不能比另外一個院大。

    提出兩院制的弗吉尼亞方案的麥迪遜

    其次,國會設立參眾兩院,體現了美國聯邦制原則。根據聯邦制原則,美國公民既是自己所在州的公民,又是聯邦的公民。因此作為立法機構的國會就要體現出美國公民的這種身份。而兩院制,則與這種聯邦制原則相適應。國會參議院的平等代表權和眾議院的人口比例代表權,使得任何法律都既得到了多數州的同意(參議院),又得到了多數選民的同意(眾議院),這樣及保障了多數選民的利益,有保障了多數州的利益。體現了聯邦制下,各州仍然保留了的部分主權。而既要體現聯邦政府的權威,同時又要體現各州的主權,就必然要求兩個院的地位平等。

    弗吉尼亞方案

    其三,美國國會實行兩院制,體現了美國製憲者們所信奉的分權制衡原則。美國國會兩院除了某些賦予某個院的特殊許可權外,一切法案,都有提出權和相互審議權,也就是說,立法權是有國會參眾兩院共同行使的,任何一院透過的法案都必須送交另一院透過,任何一院都對另一院透過的法案具有絕對的否決權。而如果兩院透過的法案文字不同,那隻能透過建立兩院同等數量的議員組成的聯合委員會進行協商,提出妥協方案由兩院透過。之所以這樣麼做,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國會兩院能夠分權制衡,制約對方。而如果要參眾兩院制約對方,兩者憲法地位就不同有所不同,否則一個權力大,一個權力小,兩者憲法地位不平等,權力小的機構很難對權力大 的機構形成有效的制衡。

    美國國會圖書館解釋美國立法程式

    最後,美國國會實行兩院制,可以使激進傾向與保守傾向相互制約,避免決策極端化。美國國會參議員任期六年,眾議員任期兩年。這使得參議員任期更長,因此相對來說,參議院人員更迭比較小,比較穩定,連續性也比較好;而眾議院新人相對比較多,新見解、新觀點也自然比較多。因此,相對而言參議院比眾議院更為保守,而一項法律的透過,又必須由參眾兩院都透過才可以。這種法案必須在參眾兩院透過,相互擁有對對方的絕對否決權,雙方憲法地位平等的程式,就使得激進派與保守派必須相互妥協,從而使得法律不走極端。

    1855年-2019年總統、參議院和眾議院的控制政黨統計表

    (從表中可以看書,在多數時期,其實總統與國會至少一個院所屬政黨不同,也就是所謂瘸腿總統,某種意義上,這種設計也防止了內外政策走向極端)

    因此,美國參眾兩院憲法地位平等,並沒有某個院權力較大,而某個院權力較小的情況,這是美國現實政治的需要,是大州與小州妥協的結果;也是美國聯邦制的要求,體現了聯邦的主體地位和州保留的主權;同時也是分權制衡和平衡激進傾向和保守傾向的需求,使得最後透過的法律比較穩妥,不走極端,同時也防止某個院權力過大,侵害人民的權利。

    國會的權力之一:財政權

    至於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權力,主要是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第一條第八款一直到第一條結束的條文,以及憲法修正案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以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賦予的。美國1787年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到第一條結束規定了國會在制定聯邦政策時所必須的權力,這些權力包括徵稅、貸款、規範州級和對外貿易、建立移民程式、立法規範破產、發行貨幣、規範度量衡、懲罰製造偽幣、建立郵局和驛路、保護版權、建立法院系統、懲罰海盜、宣戰、募集、維持和規範陸軍、海軍和民兵、鎮壓叛亂以及擊退侵略等。除此之外,美國1787年憲法的其他條文還賦予了國會規範自身、規範選舉人團、推翻總統否決、規範州際關係、規範最高法院複審案件的範圍、提出憲法修正案等權力。而美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則增加了在總統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數選票選擇總統和副總統的權力;第十六條修正案增加了徵收所得稅的權力;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在現任總統死亡或者不能視事時決定代總統的權力;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國會統治哥倫比亞特區。這些權力是授予國會參眾兩院,並非單獨某個院。除此之外,美國1787年憲法還規定了國會的“必要和適當”的權力,成為國會的隱含的權力。

    美國國會參議院會議廳

    當然,有一些權力,被美國1787年憲法指定賦予給國會的某個部分,也就是說,並不是國會所有的決定都必須由國會兩院共同透過。比如說,參議院就單獨擁有批准國際條約、批准總統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員的權力,另外,在彈劾案中,參議院進行審判。而眾議院則單獨擁有提出與財政有關的倡議,也就是說問題描述中的預算的提出只能是在眾議院。不過眾議院提出並通過後,還是需要參議院的透過。而在總統大選中如果沒有任何一位候選人獲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那麼則又眾議院選擇總統和副總統。另外,眾議院在彈劾案中負責提出彈劾。以上這些權力是分屬於國會兩院的,是兩院各自獨屬的權力。

    美國國會眾議院會議廳

    根據兩院所擁有的共同權力,以及兩院各自獨屬的權力,包括財政預算案在內的與財政有關的法案,首先要是在國會眾議院中提出,如果再眾議院該法案草案得以透過,則將提交給參議院,由參議院審議。如果參議院審議透過,那麼將提交給總統簽署,使之成為法律。因此,包括財政預算案在內的有關財政的法案,並不是獨屬於某個院的,是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透過的。

    美國國會參議院的徽章

    綜上所述,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憲法地位是相同的,兩個院並沒有那個比另一個權力更大。只不過美國憲法將某些特定的權益賦予了某個院,使得美國國會兩院分別擁有了各自不同的某些權益。但這些兩個院各自擁有的權益,並不代表參眾兩院憲法地位是不平等的,權力是有大有小的。

    美國國會眾議院的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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