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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悅漫步海邊

    晚清時期的軍律種類較多,而且還有很多類似判例的律例,各地方省份甚至一些軍頭還會有類似地方性法規的軍規。

    在眾多的軍律中,使用時間長、影響面大的軍法是著名的雍正朝頒定的《欽定軍規》,又稱軍令條約、雍正軍規四十條等,以嚴厲著稱,清末諸如北洋海軍等新式軍隊也仍然沿用這一軍規。下面錄全文,供參考。

    一、臨陣進止以鳴螺及金鼓為號,如有官員、兵丁違令,聞號不進及聞號不止者,皆斬。

    一、官員、兵丁臨陣俱須勇往直前,如有回顧、畏縮、交頭接耳者,皆斬。

    一、掌管鳴螺金鼓之人,令鳴即鳴,令止即止。違者,滿洲、蒙古責四十鞭,綠旗兵丁捆責三十棍。如臨陣對敵時有犯者,斬。

    一、凡關係軍務,大將軍密傳一應軍令,所傳之人,如敢擅自增減緊要言語及添造疑似之令諭者,斬。

    一、凡大將軍有機密軍令吩咐本人,而本人私自轉告他人以致洩漏貽誤者,斬。

    一、官員、兵丁殺良冒功者,斬。

    一、官員、兵丁人等將他人戰功冒為己功,以及捏造實績、以無作有、以輕報重者,斬。

    一、官兵在途有欺壓百姓、番蠻人等,並搶奪什物、柴薪以及恃強買賣、毀壞他人房屋、汙辱民間子女者,皆斬。

    一、妄言夜夢見鬼見神,無故造言生事、妖言惑眾者,斬。

    一、軍士在途遇有疾病,該署專達、領催、管旗隊即同專達、驍騎校、千把總驗實稟明,該管官將撥醫調治。如不行驗看、醫治,將該署專達、領催責五十鞭,管旗隊捆責四十棍,專達、驍騎校、千把官插箭。倘兵丁系詐稱疾病、捏詞推避者,斬。

    一、凡大將軍與副將軍議政,領兵提、鎮密議軍情,如有潛身竊聽,此即系洩漏軍機之人,犯者斬。

    一、差遣探聽賊人情形資訊,畏避不前,詐稱已到彼處及彼處人少妄言人多,人多妄言人少,探聽不實,此即大誤軍機之人,犯者斬。

    一、他人失馬,牧馬之人應即回明本營官員。如敢隱匿不回,私自乘騎不給還失馬原主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五十鞭,綠旗兵丁捆打四十棍,仍俱插箭遊營。如敢擅自宰殺或盜賣與他人者,皆斬。

    一、兵丁人等有偷盜馬匹潛逃者,該管官即派兵目追趕拿獲。如系臨敵之際,斬首傳示。 若尚在駐紮之所,滿洲、蒙古兵丁責一百鞭,綠旗兵丁捆打八十棍。

    一、軍營駐紮,每夜坐卡兵丁必須輪班整肅,留心伺察。設有夜警,一面密傳稟報,一面整肅以待。如有妄動奔走驚駭喧呼,以致驚營者,斬。

    一、兵丁人等故意自言自怨、長吁短嘆者,滿洲、蒙古責七十鞭,綠旗兵丁捆責六十棍。 若已責復犯,並臨陣故違者,以搖惑人心例,斬。

    一、兵丁人等不守營規、無故喊叫,並營中亂走、大聲言語,日間有犯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五十鞭,綠旗兵丁捆責四十棍。如遇定更以後喊叫亂走以致驚營者,斬。

    一、兵丁人等,該管官吩咐言語口應心非、詞色傲慢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五十鞭,綠旗兵丁捆責四十棍。若頑拗不遵,故意違抗致誤軍機者,照不遵約束令,斬。

    一、兵丁於草廠內不小心火燭,致有遺失焚燒草廠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一百鞭,綠旗兵丁捆責八十棍。倘在臨敵緊要之處失火燒廠者,斬。

    一、兵丁人等不小心火燭燒燬衣物器械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五十鞭,綠旗兵丁捆責四十棍。若遺失於存貯火藥之處,滿洲、蒙古兵丁責一百鞭,綠旗兵丁捆責八十棍。該管專達、 驍騎校、署專達、領催、千把、旗隊俱插箭遊營。倘在臨陣對敵營盤之內,致有遺誤者,兵及該管署專達、領催、旗隊俱斬。

    一、兵丁夜間或有夢魘,左右及同帳之人不許附和答應,急宜推醒。如有妄行答應,以致驚擾闔營者,將答應之人,系滿洲、蒙古兵丁責七十鞭,綠旗兵丁捆責六十棍,該管署專達、領催、旗隊插箭遊營。若敵壘臨近之時有犯者,皆斬。

    一、營門宜嚴查出入。如無故擅放人人營,將看守營門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七十鞭,綠旗兵丁捆責六十棍。臨陣有犯者,斬。

    一、奉差遣察探事務人員或遇有投誠賊人,該員不先赴領兵官處回明者,滿洲、蒙古責七十鞭,綠旗兵丁捆責六十棍。攔阻者,系滿洲、蒙古責一百鞭,綠旗捆責八十棍。若因而漏洩軍中虛實者,照漏洩軍機令治罪。

    一、大兵進剿,賊眾敗遁,所有牲畜、財物,必俟大將軍有令分派官兵收取,如有不俟軍令擅往搶掠者,插箭遊營。若有因搶掠以致紊亂行陣者,斬。

    一、凡有以強壓弱、醉酒行兇,不聽該管官弁約束者,分別鞭責、捆打、插箭。

    一、營中所挖吃水井泉毋許汙穢。其飲馬之泉必須另為開挖,不得任牲畜踐踏。如違者, 滿洲、蒙古責一百鞭,綠旗捆責八十棍。

    一、軍中口糧最宜珍惜,兵丁人等於支放之時以及領出之後,敢有狼籍拋灑者,滿洲、蒙 古責一百鞭,綠旗捆責八十棍。該管署專達、領催、旗隊不行出首者,插箭。

    一、兵馬行走草地,俱當步蹤接續,銜尾而進。倘敢不接隊伍,左右參差,混亂行走,以致踐踏路旁好草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一百鞭,綠旗兵丁捆責八十棍。紮營處所,牧放馬、駝、羊只不遵指定草廠,任意遊牧作踐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一百鞭,綠旗兵丁捆責八十棍,仍俱插箭遊營, 該管官插箭。

    一、兵丁人等沿途牽運糧馱,如私自偷盜升合以及竊取同伴兵丁口糧,及糧袋破損任其拋撒不行收拾者,滿洲、蒙古責一百鞭,綠旗捆責八十棍。

    一、軍器什物內,如撒袋系、刀系不收拾堅固以致遺失,並應帶之器械不隨身常帶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一百鞭,綠旗兵丁捆責六十棍。該管署專達、領催責四十鞭,旗隊捆責三十棍,專達、驍騎校、千把官插箭。

    一、兵丁凡遇見他人遺失刀箭等物,應即行檢起,稟明該管官查問交還。如見有物件不行檢起,雖經檢起而不交還者,除滿洲、蒙古兵丁責四十鞭,綠旗兵丁捆責三十棍外,仍插箭遊營。

    一、並未奉有緊急差使,擅行跑馬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五十鞭,綠旗兵丁捆責四十棍,仍摘馬步行。

    一、行軍隊伍各按次序行走,遇有道路寬窄險峻,亦不得以後攙前。如違,滿洲、蒙古兵丁責五十鞭,綠旗兵丁捆責四十棍,仍俱插箭遊營。

    一、紮營之後,各營兵丁每帳房派出一人,看藍旗出營各兵採薪,黑旗出營各兵汲水。如兵丁出營解手,各營門弁目驗明腰牌,準其出入。若定更以後,非奉派撥差遣,一概不許出營。違者,滿洲、 蒙古兵丁責四十鞭,綠旗兵丁捆責三十棍,該管署專達、領催、旗隊不行約束稽查者,插箭。

    一、夜傳號令怠慢不遵及巡邏、坐卡貪睡偷安,致更籌錯亂有誤班次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一百鞭,綠旗兵丁捆責八十棍。該管旗隊不行查報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五十鞭,綠旗兵丁捆責四十棍。臨降對敵之時有犯者,斬。

    一、兵丁在營,於本營官員前舉動輕肆、傲忽無禮者,耳鼻插箭遊營。

    一、各營馬、步槍炮手兵將所帶火藥,如安置不如法,以致潮溼點放不靈,並備帶疏忽,致有拋灑,以及取用之時任意狼藉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五十鞭,綠旗兵丁捆責四十棍,該管旗隊插箭遊營。若漫不小心致有遺失者,滿洲、蒙古兵丁責一百鞭,綠旗兵丁捆責八十棍, 該管署專達、領催、旗隊插雙箭遊營。

    一、兵丁所帶鉛彈,務須照依槍口大小一式製造。如有鉛彈不合槍口者,於平常操練之時驗出,若本兵系滿洲、蒙古,責五十鞭,系綠旗,捆責四十棍,仍俱插箭遊營,該管署專達、領催、旗隊插箭遊營,專達、驍騎校、千把總插箭。倘臨陣之時,帶用此等不合槍口之鉛彈者,兵丁立斬,該管署專達、領催責一百鞭,旗隊捆責一百棍,專達、驍騎校、千把總插箭遊營,誇蘭達、參領將備記大過一次。

    一、行走栓吊馬駝,及牧放各項牲畜羊只,俱經給發令單,官兵自當遵照栓吊牧放。如有栓吊不如法及牧放不及時者,若經管兵丁系滿洲、蒙古,責一百鞭,系綠旗,捆責八十棍, 該管專達、驍騎校、署專達、領催、守備、千把總插箭。

    一、沿途行走及駐紮之處所有井泉,牲畜飲水必須挨次前進,不得攙越擁擠。如敢故違以致踏陷汙濁井泉者,滿洲、蒙古責一百鞭,綠旗捆責八十棍。

  • 2 # 一覽歷史

    投敵判國者,殺

    洩露軍機者,殺

    違抗軍令者,殺

    臨陣脫逃者,殺

    不聽指揮者,殺

    欺男霸女者,殺

    欺上瞞下者,殺

    小偷小摸者,杖

  • 3 # 梅花傲雪70

    您問的軍法是嗎?晚清時期國不像國,家不像家,軍隊不像“現代”的軍隊!如果當時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清可能還能苟延殘喘幾年幾十年不一定!晚清,亂世也!軍法取決於主帥之心性。

  • 4 # 大姨講故事

    投敵判國者,殺

    洩露軍機者,殺

    違抗軍令者,殺

    臨陣脫逃者,殺

    不聽指揮者,殺

    欺男霸女者,殺

    欺上瞞下者,殺

    小偷小摸者,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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