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勞動管理力度,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競聘崗位或無科研任務而未予聘任的職工。
三、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原則辦理:
1. 自列為待崗人員的下月起,三個月內工資待遇不變(不含績效津貼和專案負責人崗位補貼等款項),第四個月起,只發職務工資、醫藥補貼、托兒補貼、物價補貼、房租提價補貼等工資款項(含今後新增的有專項經費支援的政策性補貼款項);若上述所發工資款項之和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2. 若六個月內仍未聘任上崗,從第七個月起,按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
四、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係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五、待崗人員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於具備上崗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崗位競聘的待崗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
(1) 第一次給予告誡,並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生活費;
(2) 第二次停發全部工資;
(3) 第三次予以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
七、對未經組織批准且未辦理任何手續又到其他單位謀職的待崗職工,除停發全部工資外,並按曠工辦理。對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且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按除名處理。
一、為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勞動管理力度,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競聘崗位或無科研任務而未予聘任的職工。
三、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原則辦理:
1. 自列為待崗人員的下月起,三個月內工資待遇不變(不含績效津貼和專案負責人崗位補貼等款項),第四個月起,只發職務工資、醫藥補貼、托兒補貼、物價補貼、房租提價補貼等工資款項(含今後新增的有專項經費支援的政策性補貼款項);若上述所發工資款項之和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2. 若六個月內仍未聘任上崗,從第七個月起,按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
四、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係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五、待崗人員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於具備上崗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崗位競聘的待崗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
(1) 第一次給予告誡,並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生活費;
(2) 第二次停發全部工資;
(3) 第三次予以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
七、對未經組織批准且未辦理任何手續又到其他單位謀職的待崗職工,除停發全部工資外,並按曠工辦理。對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且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按除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