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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濟南市民李先生在21世紀不動產看中一處房源,籤合同後,卻跟賣方發生爭議,李先生一氣之下將賣方告上法庭。官司打了一年多,其間房價明顯上漲,2018年12月法院二審宣判,賣方須賠償李先生108萬餘元,並退還已支付的首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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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哲人8548

    從文體一看就知道你整天不是打麻將就是喝酒,不但邏輯混亂 還在關鍵部位來個錯別字。 聽話 昂,以後多看書 少打麻將。

  • 2 # 琅琊榜首張大仙

    濟南市民李先生在21世紀不動產看中一處房源,

    籤合同後,卻跟賣方發生爭議,

    李先生一氣之下將賣方告上法庭。

    官司打了一年多,其間房價明顯上漲,

    2018年12月法院二審宣判,

    賣方須賠償李先生108萬餘元

    並退還已支付的首付等。

    經過區法院判決,買賣雙方又提起上訴,最終經過一年半時間,2018年12月法院宣判,賣方賠償李先生108萬餘元,並退還已支付的房款175萬元加利息等。“賠償的108萬是在一年半的時間內,房屋增值後根據市場評估得知此房房價上升至477萬餘元,與購房合同中總房款369餘元產生的差額,也就是溢價。”李先生說,判決後,他申請了強制執行,最終在2019年2月得到賠償及已支付的房款。

    目前買房賣房的糾紛和官司屢見不鮮,再加上房價都是一天一個價格的,所以很容易對於使用者的財產和精力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筆者建議:

    1.買房必須找正規的機構,那些小機構,小中介,根本沒有專業的素質和能力,不可相信!

    2.買二手房的時候一定要認真仔細的看清楚合同,制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千萬不能被對方和中介牽著鼻子走。因為中介的目的就是促使成交,他們才不會管合同中到底對誰有利還有有害呢!

    3.無論是買房還是賣房一定要最有充足的把握和資金!就比如事件中的情況一樣,在規定的時間內一定要交房或者交款,如果發生意外就不要怪責對方不留清明,要知道如果人情世故有用 ,那還要合同幹嘛!

    所以啊,只能說人心不足蛇吞象,整個事件來看,就是一場買賣的合同糾紛,賣房的人看到房價漲了,不想賣了,沒想到牽扯上了官司,一牽扯就是好多年,房價上漲,李先生又沒買到房子,於是變相“賺”了108萬,而那位房東則是虧了108萬!!

    李先生是明顯有非常強的法律意識,並且一系列的買賣合同證據都保留並且提供的非常充分,所以才能贏得官司!如果中間稍有疏忽,或者有一些突發的意外情況發生,那麼結果就是完全不同的了!!

  • 3 # 竹林深思遠

    謝謝題主的邀請,對此問題,我查閱了相關報道,我的看法有兩點。

    第一,儘管是買賣雙方在法庭上解決此事,但是對雙方都是“好事”,應該認清買賣房產是件嚴肅的事情,履行合同是簽約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執行的義務。

    買房者李先生的“失誤”在於過於相信中介公司,李先生未被告知此套交易的房產附屬有抵押事實時,簽署了房產交易合同;李先生在簽署前期房產買賣意向合同(這點報道中未提及,房產交易流程規定有的)時未要求寫入中介費支付的時間點和前提條件:一般是在房產交易事實已經存在後支付中介費;李先生在資金準備不足的情況向中介公司員工借款(這屬於私人借款,非向中介公司借款),7萬元中介費的返還訴訟涉及第三方債權債務,訴訟過程不但時間長,而且勝訴困難。

    賣房者王女士及其丈夫,可能在等待首付款處理自有房產抵押時間段中,因為房價持續上漲,盤算先期確定並簽署的合同交易價不划算了,以稱對方違約的低階理由,實現毀約再賣高價的願望。這是小人行為,粗俗一點應該明白願賭服輸,正統一點是君子一言,駟馬難追。定了契約(合同),就應當遵守,不管市場怎樣的變化,必須履行契約的約定。趨利而毀約,這是賴小人的做法。用108萬元買個高價教訓還是值得的,不貴啊不貴。

    第二,對平民百姓來說,房產交易不僅是大宗商品買賣,還是相當耗費時間和精力的買賣,實現買賣交易順利,儘量在房產交易之前,做好三件事,否則買一房產送一大煩惱,情願放棄。

    第一件事情,是多瞭解相中房產的附屬內容(如房產所有人有幾個,相互間的關係對房產交易有無影響;不動產證是否辦好;房產是否在貸款抵押期內;房產內是否有戶口問題;交房時間有無要求等等),符合意願並對交易無障礙時,簽署合同且備好足夠的資金履行合同。第二件事情,是多看合同條款,是否將雙方洽商一致同意的內容都寫入約定的條款內,如有遺落的內容必須寫入,即使無關痛癢的條款,也要寫入,保證合同的嚴肅性,這是體現交易雙方共同的意願。有不清楚明白的條款意思,請明白人指教,避免誤解造成麻煩或損失。第三件事情,是對中介公司的要求,除了中介公司是正規註冊公司外,公司內業務員向你表述的服務流程,房產介紹,中介費用支付時間標誌,交易過程中給予的有利幫助服務等等承諾,請中介公司給予書面資料或寫入意向合同的條款中,一旦交易過程出現意料外的事,勿讓中介公司及其人員渾水摸魚。

    這三件事,除了從本案中想到,自己也有親身經歷,2017年我也進行了房產置換,看中中介公司掛牌的一套房產,房產本身挺滿意及房產價格也誘人,計劃用自有一套換兩套房產,中介公司的業務員說房東全權委託處置,只要儘快將自有房產變現即可洽談交易事宜,結果,我的房產賣了,資金也準備好了,中介告知房東因房產有升值潛力,收回委託權,不出售了。我當時一下就如墮冰窟,六神無主。幸好運氣又覓得一套類似的房產得以解決大麻煩,但是計劃落空,從一換二變成一換一,無形中還是有損失。房產買賣切記謹慎二字,三思而後行。

    2017年,因房產交易活躍,如李先生置換房產的交易比比皆是,房產交易中心門口是車水馬龍,熱鬧非凡。但是到貸款控制,利率調整的時候,類似李先生的案子也是相當多,都是存在三方交易因貸款發放延遲耽擱造成矛盾,在我身邊所聽的還沒有如李先生這般對簿公堂之舉。

    說實話,平民百姓買套房或換套房真是不容易,交易時間長,準備資料多,手續多等因素暫且不說,針對個案其中隱藏的玄機有幾個平民百姓會知道,遍閱所有專業文章,有哪篇說的全面無遺漏,對百姓買房起到實在的指導建議。只能百姓說點百姓事,告訴其他準備買房的百姓莫走彎路,莫跌陷阱。畢竟平民百姓買房是一生的大事,買房的錢是血汗錢。

  • 4 # Justact823

    一、應該“賺”108萬元。既然買賣雙方已經簽訂合同,那麼交易就已經生效,更名過戶、解押還貸都是過程,是完善法律程式的具體步驟。這中間房子不管溢價也好,貶值也好都應該協商解決,協商無效,交給法院,一定是按市場規律執行。這就像買股票,都願意買低賣高才會去購買,一旦購買到手,下個交易日是漲就賺了,是跌就賠了,都是一個道理。賺了,買方就獲利,賠了,買方就添錢。

    二、應該“退”175萬元。買了東西,賣家說不賣了,不管實際情況如何,是張三的原因還是李四的原因,總之,你不賣了,就要退錢,談責任,是買方原因,就把誤工費、精神損失費、訴訟費等等刨除去給對方,是賣方的原因,那就原封不動的把錢退給買方。再有,賣方和中介其實蠻有意思的,要賣不賣,反覆協調不成,中介的作用在哪?為什麼會三方見面?為什麼賣方說買方違約,法院判賣方賠償?有錢人就是任性。

    三、不該“退”2萬元。有點滑稽的是,買方得理不饒人,明明判決中已經下達關於房租和中介費的仲裁意見,偏偏還去找中介麻煩···2萬元···已經給你108萬元了···,判決說不應該找賣方了,就去找中介···,整個交易分三塊,第一塊買別人房子,第二塊賣自己房子,第三塊償還購房款,中介已經履職了,甚至當時為了自己衝業績,間接成全了買方,墊資達成購房中介意向,當時有恩於買方吧~打官司就翻臉了~是不是,跟中介溝通好,再次推進購房程序能更好些,畢竟中介這個活實際上半途終止了~這麼長時間了,現在還租房子住呢,要是有購房渠道何至於此,還差這點了~

  • 5 # 餘少說房產

    誠信交易,就不會有這種現象出現了。

    另外,也說明了,房產屬於一種大宗型買賣。怎麼讓你的資產能從幾十萬上升到百萬。儘快有一個首付,有一套房子,身價不就馬上升了嗎?有錢人,做生意不都是找銀行貸款,利用槓桿,一步一步做起來的嗎?說還房貸很辛苦,一輩子。誰做生意就能翹著二郎腿等收錢呢。想要看更遠的風景,就得爬更高,付出比別人更多的汗水。

    我知道說完這些,一定有很多噴子,又要開始噴了,沒錢,房價高,打死也不買房,說我是房地產的託。無所謂吧,也不能跟傻子論長短。自己長的醜,就不要怪別人長的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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