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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北第一美男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在工作單位工作滿15年以上,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實際上我們應當明確的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限制的,只是不得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符合其他情形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部門恢復勞動關係,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可是用人單位可不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呢?實際上是不可以的。有關職工待崗的檔案,實際上是《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檔案第7條明確企業可以對富餘職工實施待崗和轉業培訓。《勞動法》中有關規定並沒有明確,其他性質的企業單位是否可以這樣做也不明確。

    所以,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勞動爭議。對於很多職工來講能夠在退休前用人單位給發的生活費、繳納著社保,直至退休是求之不得的。不過,如果勞動者不主動申請待崗,企業一般也沒有理由將職工調離原工作崗位。

    這種情況可以透過勞動爭議仲裁院維護自己的權益,申請回復原工作崗位。但是申請仲裁的話,很有可能雙方關係搞僵。因此還是要三思而行的。

    如果職工被安排待崗,職工可以去其他單位打工的,一樣也是有工資收入。對於中低收入的職工來講有一份生活費再加額外的工資,收入還是不錯的。希望國家能夠將有關待崗的規定再完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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