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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Build-Transfer)也即建設-回購模式,是指民營機構與政府方簽約後,設立專案公司以階段性業主身份負責某項基礎設施的融資、建設,並在完工後即交付給政府,從而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分次收回回購款(包含設施建設成本及融資回報)的權利。BT模式適合於缺乏收入補償機制的設施,譬如汙水管網的建設投資;對建設財力薄弱的地方政府或融資能力強的承包商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容易蛻變為政府負債融資的工具。BT是一種新型、特殊的投資方式。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其他融資方式而言,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徵:  

    1、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  B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在BT運作中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私人投資者進行BT專案建設的協議,不同於政府對建設專案的批准書。B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從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所以,BT特許協議並不專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不單純是行政機關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履行行政職能而與相對人協商達成一致的協議。恰恰相反,BT特許協議的內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單一學科的侷限,而擴及於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經濟法等,形成了一種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學科。  

    2、BT主體的特殊性  一方為東道國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機構;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數為外商企業,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機構既是一個與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地位平等的夥伴,又是一個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具有雙重身份。  

    3、BT投資客體的特殊性  作為BT的標的基礎設施,如橋樑、公路等,不同於其他的投資專案,屬於社會公益事業,東道國對其享有絕對的建設權。同時,又因BT涉及到本國使用者之利益,國家必須權衡國情和投資者利益兩個方面,對其行使價格決定權及相應的管理監督權。  

    4、BT法律關係的複雜性  BT內容涉及投資、融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當事人與參與人包括東道國政府、專案主辦人、專案公司、專案貨款人、專案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T投資方式形成了眾多當事人或參與人的紛繁複雜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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