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呦呦之萍
-
2 # 歷史縱橫帝
導讀:均田制起源於北魏,延續至隋唐。傳承了幾代,在這朝代更迭的亂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到唐朝德宗年間,被兩稅法取代。究竟是什麼原因均田制無法繼續?接下來,我們詳細闡述一下。
均田制:顧名思義是國家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地主階級的土地由於是私有並不屬於均田範圍。所以均田制的基礎是國有無主土地的有償分配,農民獲得土地後向國家交租並承擔一定的徭役和兵役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的誕生:北魏時期:北方戰亂頻仍,土地荒蕪,人民流離失所,國家的賦稅收入受到極大影響。統一後的北魏政權急需修生養息。北魏太和九年孝文帝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頒佈均田令:(1)男子15歲以上,授種粟谷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奴婢同樣授田。耕牛1頭授田叨畝,限4頭牛。授田視輪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準買賣,年老或身死還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隨奴婢和牛的有無而還授。(2)男子授桑田20畝。桑田世業,不必還給國家,可傳給子孫,可賣其多餘的,也可買其不足20畝的部分。產麻地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0畝,年老及身死後還田。
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使農民有了自己的土地耕種,擺脫了地主的壓榨,保證了國家的賦稅收入。大量荒蕪的土地被分配,農民有了自己的土地種糧的積極性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大量的農民或者流民成了國家的納稅人。畢竟能有穩定有秩序的平靜生活,誰還會冒著殺頭風險去造反。同時貴族階級可以透過奴婢和牛馬等方式獲取更多的土地,所以均田制得以順利實施。均田制不但客觀上增加了國家稅收,同時對國家穩定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均田令是一項開創性措施。這一制度對鞏固封建統治,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有積極的作用,北魏政權能延續一百五十餘年,均田制的實施功不可沒。
均田制的延續:均田制從一出現就對國家的的穩定和稅收具有重大的作用。所以從北魏開始,到東魏、西魏、北齊、北周,乃至隋唐時期被廣泛的應用並加以改進。
隋朝時期,國家統一,天下初定。開皇二年,隋文帝楊堅頒佈均田令:成年男丁每人受露田80畝,種植五穀,再受永業田20畝;婦人每人受露田40畝,不給永業田;奴婢受田同如常人。永業田不須歸還,露田在耕田者死後要歸還國家。隋朝的均田令相比開始已經取消了耕牛授田的規定,限制了地主透過耕牛獲取土地的可能。(北魏時期地主四頭牛能獲得240畝的土地)緩解了社會矛盾,有利於國家的穩定和長治久安。
到唐代,隨著人口的增加均田制內容作了進一步修改明確規定:婦女一般情況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積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狹鄉地區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還規定,凡遷徙及貧無以葬者得出賣永業田,狹鄉遷到寬鄉者得賣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這就擴大了土地買賣的範圍。 唐朝在均田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稅賦制度:租傭調製。還有於均田制基礎上衍伸出來的兵源保證制度府兵制。這三項制度保證了唐朝初期到中期的社會穩定和賦稅的積累;支撐了盛唐的版圖拓展和對外擴張;開創了國力蒸蒸日上,萬國來朝的盛世景象。
均田制的消亡:隨著唐王朝國祚的延續,政局穩定,人們得以休養生息。和平的生活背景下,人口大量的增加;大唐對外戰爭頻繁,獲勝後功臣良將的賞賜不斷,作為均田制基礎的國家所有的無主土地日益減少。原有平民授田可以售賣,所以原來北魏、隋朝等平民身故后土地交回國家的迴圈逐漸被打破。土地透過各種形式逐漸集中到地主或者世家手中,國家控制的土地越來越少。國家的賦稅並沒有減少,分攤到有數的平民身上負擔越來越重。大量的農民逃亡或者把土地售賣成為地主的佃戶。到唐玄宗天寶年間,國有土地基本上告罄。均田制實際上已經宣告消亡。在此基礎上的稅賦制度和兵役制度:租傭調製和府兵制同時難以為繼。況且安史之亂後,藩鎮割據,所謂土地國家統籌已經難以實現。
-
3 # 小可愛的寶貝11
均田制的基礎就是農民掌握土地,但隨唐朝的國力不斷從戰亂中恢復,人口的增多和富裕起來的農民,也就是新一代地主的增多,空閒的土地減少,沒地來“均”所以在唐玄宗時就崩潰了~ 直接原因:生產力的進步,土地兼併嚴重根本原因:封建土地私有制
-
4 # 消凡暑
古代主要以封建君主制為統治階級,隨著前期土地越來越百姓化,官僚主義的用地越來越少。對百姓的控制度也變的薄弱,為了加強土地的管理,統治階級實行圈地,人民的地變少,大多數的土地還是掌握在了統治階級手裡。這是一種統治階級實行的手段
回覆列表
均田制崩潰的根本原因是土地兼併。
均田制,起於北魏,興於隋唐。皇帝將無主土地按人頭劃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地主階級的土地並不屬於均田範圍。唐朝均田制在唐朝中期遭到破壞而廢止, 究其原因, 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封建經濟的發展, 土地兼併日趨嚴重
唐朝前期實行的均田制,到唐代中葉,遭到徹底破壞。唐均田制遭到破壞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兼併的日益激烈,大土地私有制的迅速膨脹,打破了均田制的原有格局。
唐中期實行的均田制,與前期相比,雖然是最為完備的,但是它卻放寬了對土地買賣的限制,甚至連口分田在某種情況下也可以買賣,這就給土地兼併的發展,大土地私有制的發達,開了方便的途徑。同時各級貴族、官僚、地主受得大量永業田,使他們擁有的私有土地數量遠遠超過一般農民,這也助長了大土地私有制的發展。這樣,均田制的實行,不僅不能根本抑制土地兼併,而且在客觀上扶植了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發展。隨著唐朝前期社會經濟的興旺發達,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商品經濟得到空前的繁榮,日益打破自然經濟的閉塞狀態,促使土地日益私有化和商品化,導致土地買賣和土地兼併的迅速加劇,對均田制造成了強有力的衝擊。
其次,官僚隊伍的惡性膨脹, 人口的自然增加
官員都有權取得相應的永業田, 再加上官僚豪強以借墾、置牧等名義非法佔有公田, 以及皇帝對貴族官僚無限制的賜田, 給均田制的施行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其中, 賜田的危害尤大。
另外,由於寺院經濟的發達,僧侶地主也是兼併土地,破壞均田制的一支重要力量。寺院佔田逾限,顯然也破壞了均田制。在貴族、官僚、地主、富商以及寺院僧侶地主大肆兼併土地的同時,農民則成為土地兼併的主要物件,他們日益陷入失去土地、貧困和破產的境地。因此土地兼併的日益激烈,從根本上打破了均田制原有的格局。隨著經濟的繁榮發展,人口的迅速增殖,使封建國家掌握的公田越來越少,日益枯竭,從而失去了均田制繼續推行的物質條件。唐朝建國初期,在唐太宗貞觀年間(公元 627—640 年)全國戶數不滿300 萬戶,到唐玄宗天寶十四年(公元 755 年),全國戶數增至 819 餘萬戶。農戶增加近兩倍,而耕地不可能倍增,加之均田制規定永業田歸私人所有,不再交還國家所有,以及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發展,使大量國有土地轉化為私有土地。這樣,國家掌握的土地愈來愈少,而人口益眾,土地不敷分配的問題日益嚴重,使均田制的繼續推行喪失了最基本的物質條件。
最後,封建政府賦稅的日趨苛重, 造成農民的大量逃亡和戶籍的混亂。
由於剝削的殘酷,已導致不少地區農民舉行起義。到開元、天寶之際,社會經濟發展到頂峰,非常繁榮,而剝削尤為苛重,由於賦役的繁重,農民無力負擔便紛紛逃亡。戶籍失實,偽詐甚多,使均田制失去了貫徹執行的依據。為了維護均田制,增加封建國家的財賦收入,擴大徭役的徵發,唐統治者為了增加財賦收入,還採用“攤逃”的辦法,即將逃亡農民所擔負的租調由那些未逃亡的農民來分攤徵課,其結果引起更多農民逃亡,造成輾轉增多的惡性迴圈。失掉土地的大量農民,或者淪為大地主的隱匿佃戶,或者流散逃亡,或者武裝起義,以致天下課戶愈益減少,國家財政收入來源日蹙。天寶末年,安史之亂之後,一切典章制度均無法貫徹實施,均田制亦名存實亡。為了解決封建國家的財政危機,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 780 年),改行兩稅法,代替租庸調製,從而宣告了均田制的最終瓦解。
至此,自北魏孝文帝建立均田制以來,歷經東魏、西魏、北齊、北周以至隋、唐,共約三個世紀之久的均田制,便完成其歷史使命退出歷史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