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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府的,還是業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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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濤聲依舊100639011

    物權法專門設定了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其中該章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 2 # 落袈山

    既然你說到了小區道路,那我相信你說的一定是小區內的路了,沒有特殊情況的話,一般都是公攤面積,所以歸全體業主所有~

  • 3 # 希望和諧期盼和諧

    是管理還是產權,管理歸物業不過他們沒有執法權,產權和利益應該歸全體業主,不過物業拿來謀取私利,業主也無能為力,因為不知道誰來維護和保障。

  • 4 # 心路有我

    實際情況就是這樣啊,業主更像是一個個死了爹媽,親戚在你家照看你的可憐娃,雖說這是你家,但是親戚把你爹媽的好吃好喝都拿回自己家喂自家的傻兒子了,你還不能反對不高興,惹人家不高興罵你幾句,打你一頓都是小事,人家委屈厲害了拍拍屁股拿走你家的房本銀行卡你連窩頭都吃不上才是大事,誰讓你小呢?

  • 5 # 劉律師o業主委員會

    因為小區很多業主,不關心自己的公共財產,所以不知道小區公共的道路是誰的。就是說是業主的共同的,也沒有用。

    因為,小區沒有公共管理組織,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沒有行使權利的法律主體,一切與小區公共財產有關的事情,單個業主都無法主張權利。

    所以,知道了是誰的,不如不知道。知道了,產生怨恨,抱怨,指責,鬥爭。不知道,倒好自在,無所謂。

    這是東方人公共權利在慢慢覺醒。覺醒了,不如裝睡的清閒,自由。

  • 6 # 屠老莊扛把子

    物權法專門設定了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其中該章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考慮到業主共有的財產很多,難以逐項列全,物權法又作了概括性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於業主共有。這裡所指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用設施,包括電梯、過道、水箱、腳踏車存車處等。  關於車庫、車位的歸屬,物權法第74條也作了專門的規定,其中特別提到:“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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