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假的定義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二、產假的時長規定從產前到產後,正常情況有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遇特殊情況時,如難產,可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可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可享受42天產假;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三、產假待遇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該假期需由醫生開證明,因此按病假待遇發工資。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該假期的物件為懷孕7個月以上的,工作上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後可申請產前假75天。對於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予放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放假,其待 遇按其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放。3、產假--可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作為產假期間員工工資的發放。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因此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國家也進行了相關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情況如下:(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高於生育津貼,則按產假工資發放給員工,而生育津貼歸企業。(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在生育津貼到賬前先按產假工資發放給員工,待津貼到賬後,企業需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4、哺乳假--六個半月時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則按七成發。女員工生育後,如果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一、產假的定義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二、產假的時長規定從產前到產後,正常情況有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遇特殊情況時,如難產,可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可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可享受42天產假;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三、產假待遇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該假期需由醫生開證明,因此按病假待遇發工資。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該假期的物件為懷孕7個月以上的,工作上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後可申請產前假75天。對於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予放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放假,其待 遇按其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放。3、產假--可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作為產假期間員工工資的發放。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因此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國家也進行了相關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情況如下:(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高於生育津貼,則按產假工資發放給員工,而生育津貼歸企業。(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在生育津貼到賬前先按產假工資發放給員工,待津貼到賬後,企業需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4、哺乳假--六個半月時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則按七成發。女員工生育後,如果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