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近、現代各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大致可歸納為三種模式:契據登記制度、權利登記制度和託倫斯登記制度。
1、契據登記制度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經當事人訂立契約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權利登記制度,又稱實質主義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生效的立法體制。
3、託倫斯登記制度,又稱權利交付主義登記,是指經實質審查後用登記機關發放的權利證書,確認產權以便利不動產物權轉移的登記制度。 比較以上三種登記制度,契約登記制和權利登記制(即對抗主義與要件主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點,因而是兩個最具代表性的登記制度。而託倫斯登記制與權利登記制在主要特點上相同,即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登記採取實質審查主義,登記具有公信力,登記採取物的編成主義,登記土地的靜的狀態等。其不同點在於託倫斯登記制採取任意登記制、交付產權證書、設定賠償金等。基於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國現行不動產登記制度,既不是契約登記制,也不屬於權利登記制或託倫斯登記制,而是介於權利登記制與託倫斯登記制之間的一種登記制度。這主要表現於登記為不動產權屬變動的生效要件、採取實質審查主義、強制登記及實行登記發證等方面。
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近、現代各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大致可歸納為三種模式:契據登記制度、權利登記制度和託倫斯登記制度。
1、契據登記制度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經當事人訂立契約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權利登記制度,又稱實質主義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的設立、轉移、變更和廢止等事項非經登記不得生效的立法體制。
3、託倫斯登記制度,又稱權利交付主義登記,是指經實質審查後用登記機關發放的權利證書,確認產權以便利不動產物權轉移的登記制度。 比較以上三種登記制度,契約登記制和權利登記制(即對抗主義與要件主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點,因而是兩個最具代表性的登記制度。而託倫斯登記制與權利登記制在主要特點上相同,即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登記採取實質審查主義,登記具有公信力,登記採取物的編成主義,登記土地的靜的狀態等。其不同點在於託倫斯登記制採取任意登記制、交付產權證書、設定賠償金等。基於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國現行不動產登記制度,既不是契約登記制,也不屬於權利登記制或託倫斯登記制,而是介於權利登記制與託倫斯登記制之間的一種登記制度。這主要表現於登記為不動產權屬變動的生效要件、採取實質審查主義、強制登記及實行登記發證等方面。